副駕駛,沒開車,危險駕駛罪?! | 冬季交通安全
天漸寒,又到了親朋好友圍坐一圈,吃起火鍋喝起小酒的時候。歡聚後,有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別勸、別唆使喝了酒的人開車!
2019年6月21日,山東單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這起案件中,除駕駛人因觸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外,同車人員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我們來看看。▼
2018年7月15日晚21時許,單縣交警在夜間執勤中查獲涉嫌酒後駕車的男子郭某,其血液檢測結果為93。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調查中交警發現,2018年6月25日,郭某曾因醉駕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此次被查,屬無證駕駛、醉酒駕駛。
經查,郭某當晚與朋友張某等人在飯店聚餐喝酒,席間,張某接到電話需要到縣城另一地方,恰好郭某的車就在飯店門口,張某便要求郭某開車相送。正處於緩刑考驗期的郭某不願酒後開車,張某以“離得不遠、沒有交警查車”為由持續勸說。郭某推脫不掉,最終開車載著張某上路,途中被交警查獲。
2019年6月21日,單縣法院判決
撤銷郭某緩刑
,對其第二次醉駕犯罪做出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的判決,
兩罪並罰,共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2.3萬元
。
同時,同車人
張某明知郭某飲酒,仍唆使郭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
在浙江溫州,也有一起乘車人觸犯危險駕駛罪的案例。
2019年4月13日凌晨1:55分許,浙江溫州市瑞安市一路口,一輛轎車快速撞上一輛電動三輪車,導致三輪車駕駛人受傷,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 事故現場。
交警在調查時發現,轎車駕駛人李某及車上人員巢某(車主)身上均有酒氣,後經抽血檢測,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78mg/100ml,已構成醉駕。
經調查,李某、巢某等人於4月12日晚聚餐飲酒,直到13日凌晨才離開。巢某在明知李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轎車交給對方駕駛,自己則坐在副駕,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經審理,法院認定
李某
醉酒駕駛機動車
,在道路上
嚴重超速
,後
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
;且李某
肇事後逃逸
,其行為已
構成交通肇事罪
。
車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飲酒
的情況下,
仍將車輛提供給李某駕駛
,危害公共安全,
構成危險駕駛罪
。
最終,
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
巢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
前鑑不遠,每一位駕駛人都要不僅要記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還要記住:飲酒不勸開車人,飲酒開車要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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