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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包裝條款有“欺詐性”,藝人能撤銷合同嗎?

2022-05-31由 汐溟版權律師 發表于 寵物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勳

序言:藝人通常會將服務包裝費用與經紀公司的居間服務聯絡起來,但是實際並非如此。藝人的服務包裝費多數時候僅作為經紀公司為其提供的包裝服務對價,而藝人往往對此並不瞭解。很多時候,藝人為了自身的發展會選擇向公司支付這筆費用,但當經紀公司並未給予藝人所期待的包裝服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工作機會時,藝人會有受到欺騙之感,此時便會與經紀公司產生衝突。那麼藝人能否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經紀合同呢?本文將就此展開探討。

藝人在與經紀公司簽約的時候,通常會就藝人包裝服務內容進行約定。但有些經紀公司會要求藝人先繳納服務包裝費,大多數沒有資源和經驗的新人,常會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去為自己的未來“投資”。但當投入了一定的費用以後,藝人也必然會對經紀公司的業務工作產生相應的期待,此時若經紀公司的宣傳、包裝工作與藝人內心期待有差距時,難免會使藝人內心有受到欺騙之感,因此產生糾紛。那麼,對於藝人而言,能否以經紀公司的服務包裝協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該協議呢?

服務包裝條款有“欺詐性”,藝人能撤銷合同嗎?

案例:

2011年12月8日,小倩(化名,乙方)與崇禎傳媒公司(化名,甲方)簽訂了一份藝人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甲方與藝人合作期間內積極為藝人進行培養推薦,包括但不限於:參加電影,電視,舞臺,平面廣告,電視廣告,產品代言,報紙,電臺,網際網路等之演出。每位藝人對每項工作都有選擇權、放棄權。如同意參加演出的藝人,演出前須簽署本次試鏡工作確認單。經介紹工作,甲方提取藝人已付酬金的50%作為佣金。甲方將會介紹包裝團隊為藝人進行包裝,根據藝人的自身特質,在公司需要的情況下指定培訓課程,內容包括:聲樂、舞蹈、形體、T臺、影視表演、播音主持、武術、特技等。藝人在合作期限內保證會得到工作機會。甲方與藝員之間不構成僱傭關係。本協議生效期間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本協議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解除、終止協議,否則按違約論處,由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相關費用及損失。

服務包裝條款有“欺詐性”,藝人能撤銷合同嗎?

同日,小倩作為甲方與崇禎傳媒公司(乙方)簽訂藝人包裝宣傳製作事務委託協議書(以下簡稱包裝協議)。協議約定,甲方授權乙方辦理對其本人進行藝人包裝、宣傳、製作的各項事務,委託事項包括:1、造型照片(價格9800元):拍攝數量300張(含30張成品照片及其電子版);內容包括六個造型,其中含棚拍及外拍造型、化妝、攝影、燈光、後期修片等。2、電子版演員卡(價格3000元):系統化製作並進行管理,直觀的展示藝員特點,便於更好的角色甄選,區別於傳統的面試。3、DV個人影片秀(價格15000元):1分鐘個人展示(簡約型,一張場景)、專業化妝及造型、自我旁白及表演展示。4、C級造型顧問(價格12000元):特色整體形象診斷,包括個人面妝規律診斷;個人服飾色彩分配;個人風格搭配;風格基礎知識講解;色彩基礎知識講解;個人形象款式風格定位;正面、反面教材的建議資料及圖片;行為和心裡素質的培養及提高,最終獲得個人形象諮詢報告一份。5、雜誌宣傳(價格10000元):個人專訪1頁。委託授權期限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協議,如解除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後方可解除。如不具備法定或雙方約定之解除本協議的條件,甲方單方面提出解除本協議,或其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完全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為甲方違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包裝費金額的50%作為違約金。

服務包裝條款有“欺詐性”,藝人能撤銷合同嗎?

同日,小倩簽署見證宣告,內容為:現繳付49800元包裝費用,本人完全清楚和明白這筆費用只作為本人的包裝服務費,和所有交納的費用一樣,均不是公司為我本人從事任何工作所繳的保證金,也不是為本人獲得任何工作數量的保證。此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公司不保證可以賺回所交納的費用。在保證結束和培訓課程完成併合格的情況下,方可參加公司活動。

2011年12月9日,小倩向崇禎傳媒公司交納包裝費49800元。

合同簽訂後,崇禎傳媒公司完成了包裝協議約定的委託事項,小倩分別於2012年2月17日領取了造型照片、星級造型顧問和電子版演員卡,於2012年3月9日領取了DV宣傳片,於2012年3月24日領取了雜誌宣傳。

服務包裝條款有“欺詐性”,藝人能撤銷合同嗎?

但在之後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小倩認為崇禎傳媒公司沒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沒有為其介紹工作機會,其沒有獲取利益。崇禎傳媒公司與其簽訂的兩份協議相互聯絡,她是為了讓崇禎傳媒公司介紹工作機會獲取利益才簽訂包裝協議,但崇禎傳媒公司實際上並未給小倩介紹工作機會,也未讓其獲利,故崇禎傳媒公司存在欺詐,目的是為了騙取她的包裝費,小倩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藝人包裝宣傳製作事務委託協議書,並要求崇禎傳媒公司返還49800元包裝費。

該案當中,藝人小倩能否撤銷包裝協議?崇禎傳媒公司的行為能否被定義為欺詐呢?

首先,可撤銷的合同又被稱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其主要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所產生。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該案中 ,雖然小倩認為崇禎傳媒公司以簽訂藝人合作協議,為小倩介紹工作機會,獲取豐厚利益為由,誘使其簽訂包裝協議、交納包裝費。但根據雙方簽訂的見證宣告,雙方在簽訂包裝合同時,小倩已經作出宣告,表示完全清楚和明白包裝費只作為包裝服務費,不是崇禎傳媒公司為小倩從事任何工作所繳的保證金,也不是為小倩獲得任何工作數量的保證,因此小倩據此認為受到欺詐的理由是很難成立的。

服務包裝條款有“欺詐性”,藝人能撤銷合同嗎?

在合同糾紛中,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各執一詞的觀點,通常會先考量雙方提出的證據,當雙方都拿不出相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難以證明待證事項時,便會回到合同本身去探求雙方當事人最初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簽訂,最終會落實到文字之上,當藝人在簽訂的合同亦或是另行補充的聲明當中,明確就某項約定內容做出補充說明之時,應當保持一定的審慎態度。不應輕易就某類約定內容做出釋明性的表達,否則當糾紛真正產生之時,此類表達通常會成為明晰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證據,從而對自己產生極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本文改編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5)東民(商)初字第0206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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