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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規定狗咬人,狗主人要負責

2022-04-03由 史境尋蹤 發表于 寵物

唐朝規定狗咬人,狗主人要負責

《三字經》說:“馬牛羊,雞犬豕。此六畜,人所飼。”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一,在幾千年前就被人類馴化而入家畜之列,它的主要任務是看家護院、守夜防患。狗的個性雖然對主人忠誠,但也常常招惹是非,其中狗咬人從古至今都是民間屢見不鮮的事件,也往往是引發鄰里糾紛的一個不安定因素。

令人想像不到的是,唐代律法對狗咬人這樣的小小民事案件,竟然有非常詳細而明確的處理規定。在唐代,如果出現狗咬人的事故,首先是要弄清楚幾個問題:是狗主動攻擊人,還是人故意放狗咬,是明知狗咬人而管不好,還是被咬的人故意逗狗而被咬。弄清了這幾個問題,對人和狗的處理就好辦了,只要翻開《唐律疏議廄庫》就能找到合適的處理辦法。

有一類狗是惹是生非型的,它們往往向過路的行人主動發威,傷害無辜。對這樣的狗,唐朝律令的處理態度是堅決的,手段也是非常嚴厲的。在這種情況下,行人是沒有責任的,狗要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唐令拾遺·雜令第三十三》“畜產抵人”條規定:“齧人者,截兩耳”。對這樣的狗,人們要用剪刀把它的兩隻耳朵剪掉,藉以懲罰。

當然,很多狗咬人事件的責任並不完全都在狗,狗的主人沒有管理好自己的狗也往往是一個重要原因。凡是出現這種情況,狗咬了人,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唐律》規定,“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由於養狗者的過失而導致狗咬人的,則各依其罪予以賠償。所以養的狗要拴好,狂犬要殺掉,否則,如果出現狗咬人事件,人和狗都要受到處罰,各笞四十。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養狗的人故意放狗咬死咬傷人,這種行為是極端惡劣的。《唐律》為此專門設定了一條懲處的條款叫“故放令殺傷人”。故意放狗者,減鬥殺傷一等。唐律把殺人行為分為故殺、鬥殺和戲殺三種。“鬥殺”是指“原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此相當於現代的傷害致死罪。同時,在量刑時還要考慮狗咬的人貴賤、尊卑、長幼、親屬等情況,酌情加減治罪。

被故意放狗咬傷的人,還有二十天的保辜期,辜內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擔殺人的刑責;受傷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其他原因死亡的,放狗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時,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慮得特別細,就連給狗看病時被咬也有交待。如果是花錢僱人給狗看病而不小心造成的咬傷事故,養狗的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不花錢請人為狗看病而造成的咬傷事故,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賠償。當然,一些無聊的人因逗狗玩而被咬傷,狗和狗的主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唐朝的律法對狗咬人案件規定得如此之細,照顧到了人與人、人與狗之間的各種權利。這令人聯想到貞觀之治、開元盛世等唐朝鼎盛時期背後,律令所起到的無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 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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