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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2021-10-10由 律師普法 發表于 寵物

本公眾號主要分享關於公司法務、債權清收、執行實務、不良資產處置實務。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對A公司的破產申請了,你快來申報債權吧。

管理人

什麼?A公司破產了?那欠我的錢是不是都打水漂了?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C公司

......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趕緊把賬號提供一下,A公司欠你的貨款馬上全部打給你。

管理人

真的嗎?我沒聽錯?破產還能還清欠款?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C公司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是的,他沒聽錯,你也沒看錯,

感覺像天方夜譚,卻是真實案例。

讓我們來看看

傳說中的破產究竟是怎麼回事吧~

基 本 案 情

A公司主要經營樓宇智慧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經營過程中曾向B公司採購監控和顯示屏等裝置,

但在支付預付款後,卻遲遲不能按約付清全款

。B公司將A公司訴至玄武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貨款87151。4元及滯納金12438元。

A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B公司又向玄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調查未查詢到A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B公司認可法院的調查措施、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B公司以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為由,向秦淮法院申請

對A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法 院 審 理

秦淮法院認為

B公司系A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對A公司提出破產清算;A公司系在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的企業法人,本院有管轄權;且根據生效判決的執行情況,可以認定A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故裁定受理B公司對A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同時指定某律師事務所擔任A公司的管理人。

破產不用還錢?想太多!法官為你詳細說

破產清算過程中,法院裁定確認A公司欠付B公司101598。4元、欠付C公司42000元,合計

143598.4

,均為普通債權;管理人透過傳送催收函、訴訟等多種方式追回D公司欠付A公司的貨款62062。5元、A公司的股東未實繳的出資款214400元,併產生銀行存款結息54。36元,以上合計,管理人接管到A公司的財產

276516.86元

;扣除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後,足額償還了A公司的全部對外債務。經管理人申請,法院裁定終結A公司的破產程式。

法 官 說 法

01

誰可以申請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

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三類

:一是債務人自身;二是債務人的債權人;三是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從該部法律的名稱能夠看出,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僅適用於企業法人

,不包括自然人,所以,所謂的債務人應專指債務企業。當然,現在部分地區和法院正在對自然人破產製度進行試點,另當別論。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具體要參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其他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常見的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等。本文案例中,提出破產申請的就是A公司的債權人B公司。

02

向誰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條規定解決了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債務企業的住所地在何處,申請人就應向何處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但是,關於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企業是在

省級或市級

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的,申請人需向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債務企業破產;如果債務企業是在

區級、縣級

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的,申請人需向

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債務企業破產。搞清了這些管轄規定,就不難理解B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訴訟和執行案件都是在玄武法院進行的,為何破產要向秦淮法院申請。

03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受理破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因此,

判斷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首先要審查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如果確定存在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情況,再審查債務人的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債務人是否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打個比方,假如債務人確實欠款未付,但是債務人名下有套房產,其價值遠遠大於欠款,只是暫沒有變現導致未能清償到期債務,那麼可以認定其資產足以清償債務,不具備破產原因,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本案所涉債權經過法院審理和執行程式,確認了A公司應付B公司貨款及滯納金,且未發現A公司有任何可供執行財產,A公司在破產受理聽證時亦未提供其具有償債能力的證據,故法院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04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企業就不用還債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法院從受理破產申請到終結破產程式,中間可能發生多種情況,可能宣告債務人破產,也可能不宣告債務人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故

受理破產不等於宣告破產

。受理破產主要是審查前述三個問題,只要申請人主體適格、受理法院有管轄權、符合受理條件,法院即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並指定管理人接管。但是,隨著債權申報、核查和確認,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管理和處分,以及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追回財產後,有可能發生債務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其全部對外債務的情況。本文中的案例就屬於這種情況,A公司管理人追回的應收賬款和股東出資款扣除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後,足以清償經確認的全部到期債務,且已經清償完畢,A公司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申請符合法院規定,故法院未宣告A公司破產即裁定終結A公司的破產程式。

那麼,是不是所有進入破產程式的案件,債權人都能全額受償呢?當然也不是。

雖然實踐中進入破產程式後但在宣告破產前,債務人能夠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情況並不鮮見,比如有的像本案這樣由管理人追回了債務人的到期債權,有的因破產加速認繳資本到期、由股東實繳了出資,有的隨著時間推移、在資產處置前債務人名下的房產或股票等資產自然增值,等等因素都有可能導致法院受理破產後、宣告破產前即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不過,更為普遍的情況還是,債務人的財產仍然不足以償還其全部到期債務。此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全部無法實現。管理人會根據債務人的現有財產狀況,根據破產債權清償順序和比例的法律規定,制定財產分配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由法院裁定確認分配方案,再由管理人執行分配方案,待分配完結後,終結破產程式。

總結起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均可以作出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1。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2。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的;3。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4。 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6。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完結的。上述第2、3、4種情形下,債權人的債權均已經或者可以得到全額清償,故不會宣告債務人破產即終結破產程式;上述第6種情形下,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得到部分清償;而只有在上述第1、5種情形下,債權人的債權全部無法受償。

法 官 提 醒

很多人談“破”色變,認為破產就是在幫老賴逃債,破產就是不用還錢、還不用上黑名單。其實,這些都是誤解。如同自然人一樣,企業法人的生老病死也是正常現象,商業經營風險總是客觀存在的,“誠實而不幸”的經營者比比皆是。

我們應當正視企業破產製度,在企業出現破產原因後,無論是債務企業,還是清算義務人、債權人均可尋求破產製度的庇護,在管理人的勤勉履職和法院的依法監管下,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使債務人的財產公正、透明地展示出來,並使所有債權人在法治的平臺和框架內實現債權集體、公平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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