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寵物 > 正文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能否讓物業賠償?

2021-09-21由 金律普及韓國法律 發表于 寵物

近些年來,在小區內因各種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時候在小區不慎摔倒受傷,受傷者及家屬往往會找到物業公司要求賠償,甚至將物業起訴至法院。那麼物業公司到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今天的文章透過下面一篇案例給大家進行講解分析。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能否讓物業賠償?

案例簡述

2018年某日早上,高阿姨在行至小區前門樓梯臺階最底兩臺時滑倒,後前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後經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高阿姨損傷為十級傷殘。高阿姨及其家屬認為因小區樓梯臺階為大理石材質不防滑,並且因樓梯臺階覆蓋有油汙而導致高阿姨摔倒致傷的事實,物業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將物業公司訴訟至法院。

物業公司認為,高阿姨摔倒受傷後到物業指派員工陪護就醫的過程中,從未提出因為臺階上存在油汙致其滑倒,並且小區入口臺階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從業主入住以來,沒有同類事故發生。高阿姨作為長期居住在該小區的成年人,對小區的有關公共設施環境非常熟悉,在下樓時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才導致摔倒扭傷,自身具有重大過錯。物業公司認為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無需承擔責任。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能否讓物業賠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阿姨摔傷地點是小區大門梯步,小區嚴格意義上並不屬於《民法典》所指的公共場所,即便擴大解釋為公共場所,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其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高阿姨主張物業公司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如果高阿姨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則高阿姨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能否讓物業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高阿姨雖主張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清理樓梯臺階油汙,致使自身滑倒摔傷,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高阿姨所提供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小區臺階上面有覆蓋的油汙,也無法直接證實由於物業公司存在管理不善而導致其滑倒摔傷的事實。

高阿姨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高阿姨作為小區的業主,長期生活、居住在該小區,應對小區內的環境狀況有一定的熟知度,在行走過程中亦應當注意地面安全情況,防止摔傷。此注意義務系一般民事主體應當盡到的一般注意義務,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

雖高阿姨摔倒致傷令人同情,但是賠償的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則需法律上嚴格界定及證據上的支援,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故此,高阿姨以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業主在小區內摔傷,能否讓物業賠償?

溫律說法: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基本規則,業主在小區內發生意外事故,想要主張物業公司因未盡管理義務而擔責,首先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物業公司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物業公司與事故的發生不具有因果關係,則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