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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是否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

2023-01-04由 沈玉潮律師 發表于 歷史

街道辦是否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在城市範圍內,查處違法建築的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農村範圍內,查處違法建築的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從城鄉規劃法上來看,查處違法建築好像跟街道辦事處沒有什麼事兒。

街道辦是否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

但是,判斷街道辦是否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還不能只看《城鄉規劃法》。在《行政處罰法》中還有這樣的一條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佈。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而查處違法建築,本身是一種行政處罰權。所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權交接到街道辦事處,那麼街道辦事處則具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

比如,《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中第五條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檔案但進行建設的情形進行查處。

也就是說,在北京,街道辦事處具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如果,當事人收到了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限期拆除通知書》作出的主體也是合法的。

街道辦是否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

當然,並不是每個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都具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判斷街道辦是否具有拆除違法建築的職權,關鍵是看當地有沒有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將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交由街道辦的具體規定。所以判斷,街道辦事處是否具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街道辦是否有查處違法建築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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