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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新車嗎?我勸你還真要好好看看!

2023-01-03由 張家港劉海律師 發表于 歷史

買新車嗎?我勸你還真要好好看看!

一、讓購車人交服務費有依據嗎?

汽車銷售公司收取一切費用,應當要有合同依據。汽車銷售公司在沒有合同約定,亦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收取的費用理應返還。記住,付錢時一定要索要相應的票據,證實費用性質。

二、選擇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當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選擇以侵權責任索賠還是違約責任索賠,買方一定要考慮清楚。因為在質量糾紛索賠時,如買方主張的損失屬於賣方對汽車所應承擔的瑕疵擔保責任的賠償範圍時,不被法院支援。

三、汽車貸款合同違約?

透過按揭貸款方式買車,汽車銷售公司為購車人提供擔保,在購車人無法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時,汽車銷售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代為清償貸款時,可以依法向購車人追償其所代償的相關費用。

四、不簽字,合同就不生效嗎?

單方蓋章的汽車銷售合同,即便對方未簽字蓋章,但是可以根據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合同內容以及已經實際履行的,則仍應當認定合同已經生效。

五、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一定要細看!

因資金緊張,在購買車輛時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協議,購車人成為租車人,賣車人成了出租人,在承租人無法按時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主張相關費用,還可以對設定抵押擔保的涉案車輛的折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

六、車輛自燃原因如何鑑定?

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車輛因車輛自身問題引發火災,且經消防部門依法制作的鑑定意見予以認定,在司法鑑定機構未調取有關重要殘存物的情況下而製作的鑑定意見並不足以推翻消防部門的意見。

七、怎麼做自燃鑑定?

在已經具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的基礎上,當一方不認可該認定書時,法院可以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事故原因鑑定。

八、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汽車生產商認為車主車輛保養不當,但其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車主存在保養不當的事實,且車輛是否按期進行保養並不會必然導致電氣故障引起火災,該車在使用不到一年的時間且在停駛的情況下失火,也不符合一個普通消費者的合理期待。

九、車輛殘值如何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但因購買的汽車存在質量問題,在賠償時應考慮車輛折舊問題及車輛殘值。

十、沒有隱瞞欺詐便無懲罰性賠償

銷售者對其所售車輛不存在故意隱瞞或者欺詐的情況,購買方不得解除其與銷售者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

十一、輕微瑕疵也不產生懲罰性賠償

維修部位為車輛後保險槓噴漆、後保中部刮痕,並不涉及車輛動力系統、核心部位的修理,對車輛外觀瑕疵所進行的處理不會導致車輛安全效能、主要功能發生改變,該輕微處理措施屬合理的整理行為,尚不構成欺詐,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但在銷售前隱瞞瑕疵問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酌情應賠償部分款項。

十二、什麼是交付前檢查?

汽車行業普遍存在PDI(Pre-deliveryInspection,交付前檢查)作業程式,即由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對發現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時校正、修補或更換原廠配件,使車輛達到原廠標準。如經營者未將諸如車輛防鏽處理等並不影響車輛安全效能或未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告知消費者,不宜認定為欺詐行為。

十三、如何進行退車退款?

涉案車輛在銷售後極短時間內即出現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不符合應具備的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原告要求退車退款,要求合理。關於退款專案,車輛購置稅和保險費並非被告收取,原告可透過其它途徑依規辦理退款,本案中不予處理,其餘款項,被告應予退還。

十四、不履行維修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汽車的銷售者以及生產者不履行車輛維修義務,購車人可以一併起訴銷售者以及生產者。如經法庭調查,履行維修義務的主體的生產者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五、車主更換蓄電池就一定可以免責嗎?

已過保修期,汽車起火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為蓄電池區域線路故障,但是與更換蓄電池總成是否存在關聯,仍需進一步舉證,且購車人在不同的汽修店保養,引發的責任是否一定與更換蓄電池總成的汽修店有關,也需要進一步舉證。

十六、車主吸菸與車輛火災之間有因果關係嗎?

駕駛員在氣溫較高且蚊蟲較多的夏季深夜逗留於車廂內。根據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原則,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火災系由遺留火種引起,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被告不存在因果關係。

十七、車主如何主張三倍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十八、家用汽車三包責任規定的要點

1、三包責任包括修理、更換、退貨。三包責任由銷售者承擔。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2、購買進口家用汽車,銷售者應當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3、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包修期限是不低於3年或6萬公里。

4、三包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於2年或5萬公里。

5、家用汽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6、家用汽車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消費者選擇更換汽車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退貨。

7、在家用汽車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因嚴重安全效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效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效能故障的;

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8、在家用汽車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9、蘇州地區法院裁判觀點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貶損,受損機動車方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或者沒有責任,可以主張賠償車輛貶損費用的。貶損費用的確定可以從受損車輛購買時間(僅限於待售車輛和新車,新車為自購買之日起至發生交通事故在六個月之內)和受損程度(車輛的主要部件如變速箱、底盤、發動機,或者修復費用超過原購車價的30%)等因素綜合考量,適當賠償(可參照修復費用的10%—30%確定)。但該損失不屬於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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