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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與“稅前扣除”的相關財稅風險提醒

2022-12-31由 稅多夢長 發表于 歷史

(一)工資薪金支出

(1)風險描述:

①工資支付物件不合規,不應包含: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週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原企業職工: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無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的其他人員;

②工資薪金支出不合理,五項原則未同時具備,五項原則為:

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③工資薪金總額不合規,不應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④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總額超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額,超過部分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⑤企業對已預提而在年度匯繳結束前未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工資在匯繳年度稅前扣除,未進行納稅調整;

⑥股權激勵部分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風險提醒

工資支付名單上的人員是否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

工資薪金支出是否以合理為限度,五項原則是否同時具備;

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總額是否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有無將應在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核算的內容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

已預提未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已進行納稅調整;

股權激勵部分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風險會計科目: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等。

(4)主要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 號)。

(二)職工福利費

(1)風險描述:

①企業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超過了工資、薪金總額的14%;

②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付物件、規定範圍等,未進行納稅調整。如:將職工福利費直接記入成本費用科目;按計提數、不按實際發生數扣除職工福利費;將上年超限額的職工福利費餘額結轉本年扣除等;

③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未單獨設定賬冊,未準確核算;

④對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未按規定劃分工資性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風險提醒:核對職工福利費提取和使用情況,檢視是否有違規混淆或超限額列支、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是否單獨設定賬冊核算職工福利費;已計提未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等人員福利費支出是否正確。

(3)風險會計科目: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等。

(4)主要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三)業務招待費

(1)風險描述:

①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未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正確歸集;

②沒有按照稅前扣除標準進行申報,即: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o,超過部分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③籌辦期企業是否將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60%比例計入籌辦費;

④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超過規定範圍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該型別企業,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2)風險提醒:成本科目中發生業務招待性質的費用,結合管理費用-其他、銷售費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細科目,歸集計算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檢視申報額是否正確以及是否超限額列支;籌辦期企業業務招待費是否符合規定;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是否超過規定範圍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風險會計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4)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風險描述:

①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未進行納稅調整;

②當年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飲料製造企業為30%,菸草企業不得扣除),超過部分未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風險提醒:檢視費用明細科目,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核算、歸集是否合規,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3)風險會計科目: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4)主要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與“稅前扣除”的相關財稅風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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