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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6西方政治制度-第二章(16-20考點)

2022-12-26由 向日葵明天的旅程 發表于 歷史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

16。分權與制衡是指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牽制,相互協調。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權力的分立,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該分開交給不同的政府機構。其次是制約與平衡,使三種權力混合起來,讓政府的三個部門互相制約。

17。西方國家分權制衡的三種模式:

(1)

美國

模式(分權制衡);

①總論部分:

美國實行典型的“三權分立”,美國憲法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授予國會、總統和最高法院, 讓三個權力部門在政治上和憲法上相互獨立,又透過權力混合使每個部門都有制約其他部門的手段。

美國的分權制衡模式既體現在聯邦政府內部的立法、行政與司法三個部門之間,又體現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②具體制度例證部分:

A。國會與總統之間的分權制衡;

a。國會雖然有立法權,以法律的形式約束總統,但總統也享有部分立法權。如:國會透過的法案只有總統簽署以後才能生效;總統對國會的法案享有否決權。但是,如果國會兩院以 2/3 票數重新透過該法案,可以推翻總統地否決。

b。國會分享總統的部分行政權。如:總統有權提名政府高階官員和聯邦法院法官, 但均須經國會參議院的同意才能任命。總統有權與外國簽訂條約,但需要參議院 2/3 多數同意才能生效。

B。總統與法院之間的分權制衡;

a。總統享有一部分司法權,總統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總統有權赦免罪犯,使法院無法對其進行法律追究。總統還有行政裁判權。

b。法院也擁有一些制約總統的力量。如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雖由總統任命,但一經任命便終身任職,這使總統無法完全左右法院。法院還掌握司法審查權,它可以宣佈總統的行政立法違憲,也可以對違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員進行法律追究。

C。國會與法院之間的分權制衡;

a。國會有權同意或不同意總統任命的法官,有權對法官進行彈劾。國會透過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佈違憲,法院必須執行。

b。但法院也有權審查國會的立法,一旦某項法律被宣佈為違憲,它就不再執行。

(1)

英國

模式;

實行議會至上或議會主權原則, 行政權與立法權高度重合, 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三權分立。

①議會與內閣之間的相互制衡;

A。在議會制政體下,由議會產生內閣,內閣對議會負責。但內閣在事實上也形成了對議會的控制。

B。雖然立法權屬於議會,但是,由於內閣成員幾乎全部是由議會議員擔任,內閣可以透過議會授權制定有關法規、命令和規則等,分享了部分立法權。

C。儘管內閣行政權日益擴大,但議會主要是下院仍然可以透過一定的形式(質詢、辯論、批准立法、倒閣)來牽制它。

②議會主權與司法的相對獨立

議會的立法活動不受司法部門的約束, 法院無權審查立法的有效性, 同時,法官的裁決可由立法機關的立法改變。但是,法院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儘管不徹底。

A。律師可以競選議員,但一旦晉升為法官,便不能再擔任議員。

B。所有的法官都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薦,行政任命,地方的治安官的任命和解職也由大法官推薦和女王決定。

C。法院雖然無權審查議會透過的立法,但可以對議會的立法作出解釋。

(2)

法國

模式

立法機關不能干預行政事務, 行政機構也不能干預立法, 而司法獨立首先是指它不能干預行政和立法事務。

①第三、第四共和國的權力失衡;

②第五共和國的分權制衡;

18。洛克依據自然法理論:在自然狀態下、依據自然法,每個人便享有天賦自然權利,其中最核心的是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

19。人身保護令是指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 至法庭, 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護令是以法律程式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0。美國的《權利法案》指的是美國憲法的第 1 至第 10 條憲法修正案,它是美國憲法中關於人權與公民權利的主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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