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譽評估 |《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全文
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質量控制行為,
明
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保護資產評估
當
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
定
本
指南。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結合自身規模、業務特徵、
業
務
領域等因素,建立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評估業務質量,
防範執業風險。
第一條
質量控制體系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為實現質量
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政策執行和監
控
而
設計的
必要程式。
第二條
質量控制體系包含的控制政策和
程式通常包
括
:
(一)質量控制責任
;
(
二)職業道德;
(
三)人力資源;
(
四)資產評估業務受理;
(
五)資產評估業務計劃;
(
六)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
(
七)監控和改進;
(
八)檔案和記錄。
第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應
當形成書面檔案。政策和程式的執行情況應當有適當的記錄
。
第四條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業務進行質量控制
,
應當遵守
本指南。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合理界定和細分質量控制
體
系中控制主體承擔的質量控制責任,並建立責任落實和追
究
機制。控制主體通常包括:
(
一)最高管理層;
(
二)首席評估師;
(
三)專案負責人;
(四)專案稽核人員
;
(五)專案團隊成員
;
(
六)資產評估機構其他人員。
第二章——質量控制責任
最高管理層是指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的董事
會
(執行董事)或者合夥制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夥人管理委員
會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最
高管理層對業務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最高管理層應當在股東會(或者合夥人會議)
授
權
的或者章程(或者合夥人協議)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並承擔
以下職責:
(一) 樹立質量管理意識,讓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業
務
質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員參與,以達到質量控制目標;
(
二
) 制定資產評估機構的服務宗旨,使全體人員理解
服務
宗
旨的內涵, 並評審其持續適宜性;
(
三
) 在相關職能部門層次上建立質量目標,質量目標
應當
具
體、可測量和可實現,並與服務宗旨保持一致;
(
四) 策劃組織架構和質量控制體系,並對其進行定
期評審,使其處於
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狀態;
(
五
) 合理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對分支機構的業
務開展
實施控制。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首席評估師制度。
首席評估師應當為資產評估機構的股東(或者合夥人)
,
並
且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驗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層
指定並授予其管理許可權,直接對最高管
理層負責。
除
本
指南外,首席評估師的產生和任職條件有其他相關
規定
的
,還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九條
首席評估師承擔以下職責
:
(一)建立、實施和保持質量控制體系
;
(
二)監控質量控制體系的執行情況,向最高管理層報
告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
;
(三)促進全體人員不斷提高業務質量意識
。
除本
指南外,首席評估師的職責許可權有其他相關規定的,
還
要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專案負責人
制度
。
專案負責人應當是具備履行職責所要求職業道德、專
業知
識
、執業能力、實踐經驗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其中法
定評估業務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為資產評估師
。
資產
評
估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特徵對每項資產評估業務
委派專案
負責人。
第十一條
專案負責人承擔以下職責
:
(
一)評估計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
二)評估業務實施中的協調和溝通;
(
三)按照程式報告與評估業務相關的重要資訊;
(
四)組織複核專案團隊人員的工作;
(
五)合理利用專家工作及工作成果;
(
六)組織編制資產評估報告,並稽核相關內容;
(
七)在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上簽名;
(
八)組織處理資產評估報告提交後的反饋意見;
(
九)組織整理歸集資產評估檔案。
第十二條
專案稽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具備履行職責的技術專長;
(
二)具備稽核業務所需要的經驗和許可權;
(
三)保證稽核工作的客觀性。
第十三條
專案稽核人員承擔以下職責:
(
一)稽核評估程式執行情況;
(
二)稽核擬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三)稽核工作底稿
;
(四)綜合評價專案風險,提出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
明
確
意見。
第十四條
專案團隊成員通常包括承擔或者參與資產
評估業務專案工作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業務助理人員等
。
專案
團
隊成員承擔以下職責:
(一)
接
受專案負責人的領導,瞭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
理
解
專案負責人的工作指令;
(二) 按照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的要求
從
事
具體評估業務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
三)彙報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複核已經完成的工作底稿並接受稽核
。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明確處於質量控制體系
中
其他人員的職責,該類人員通常包括:
(一)業務洽談人員
;
(
二)業務部門負責人;
(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
(
四)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五)資訊管理人員
;
(六)檔案管理人員
;
(
七)文秘人員。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
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以利於
全
體
人員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
第三章——職業道德
資產評估
機構制定的政策和程式,應當強調
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的重要性。資產評估機構可以
採
用管理層的示範、教育和培訓、監控以及對違反資產評估
職業
道德準則行為的處理等方式予以強化。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產評估職業道德
準則的要求,堅
持
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資產評估機構
可
以針對具體評估業務特點採用適當的處理方式保持獨立
性
,如:
(一) 對影響獨立性和客觀性的利益關係等因素進行
分
析和判斷,最大限度
地減少或者消除不利因素,直至放棄評
估業務
,以使對獨立性和客觀性的不利影響降至可接受水平;
(二) 要求內部相關人員就有關獨立性的資訊進行溝通
,
以確
定是否存在違反獨立性的情形;
(三) 排除影響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做出獨立專業判斷
的
外
部因素干擾。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
制定的保密政策,應當要求
資
產
評估專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國家秘密、委託人和其他相
關
當
事人的商業秘密、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的商業秘密負有保
密
義
務。除下列人員和機構依法從資產評估機構獲取和保留
國
家
秘密及商業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洩露在評估活動中獲得的不
應當公開的資訊以及資產評估結論:
(
一)委託人或者由委託人書面許可的人;
(
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第三方;
(
三)具有管轄權的監管機構、行業協會。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及其他人員在為委託人和其他相
關
當
事
人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後,應當按照有
關
規
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配置必需的人力資源,
並根據業務的變化,對人力資源進行調整和更新
。
第四章——人力資源
資產評估機構在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
序
時,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內容:
(一)人力資源規劃
;
(
二)崗位職責和任職要求;
(
三)招聘與選拔;
(
四)教育與培訓;
(
五)績效考評;
(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制定專案團隊成員配備
政
策和程式時,可以重點考察專案團隊成員是否具備下列條
件
:
(
一)必要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保持獨立性;
(
二)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遵守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式的
意
識
。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聘請專家和外部人員協助
工作的,應當制定利用專家和外部人員工作的政策和程式
,
使
其
承擔的工作符合專案質量要求。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資產評估業務受
理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確保在與委託人正式簽訂資產
評
估委託合同之前,對擬委託事項進行必要了解, 以決定
是
否
接
受委託。
第五章——資產評估業務受理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謹慎地選擇客戶和業
務,在制定業務受理環節政策和程式時, 通常考慮以下方面:
(
一)業務洽談;
(二)資產評估委託合同的稽核和簽訂
;
(三)發生資產評估委託合同變更、中止、終止情形
時
的
處置。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規定業務洽談人員所
具
備
的條件。業務洽談人員在洽談業務時,可以重點關注下
列
事項:
(
一)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
二)法律、行政法規、資產評估準則規定;
(
三)擬委託內容;
(
四)被評估單位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在訂立資產評
估委託合同之前,資產評估
機構應當透過考慮與資產評估業務有關的要求、風險、勝
任
能
力等因素,正確理解擬委託內容,初步識別和評價風險,
以
確定是否受理評估業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業務風險對資產評
估業務進行分類
, 分類時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
一)來自委託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風險;
(
二)來自評估物件的風險;
(
三)來自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風險;
(
四)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不當的風險。
第二十九條
當發生資產評估委託合同變更、中止、終
止情形時,資產評
估
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進行處置,並保持記
錄
。採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
一)對變更、中止、終止的情形進行重新稽核;
(
二)就擬採取的行動及原因與委託人溝通;
(
三)將資訊傳達到相關人員。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透過制定資產評估業
務
計劃的控制政策和程式等達成以下目的:
(一)專案團隊成員瞭解工作內容、工作目標、重點
關
注
領域;
(
二)專案負責人有效組織和管理資產評估業務;
(
三)管理層人員有效監控資產評估業務;
(
四)使委託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瞭解資產評估計劃的
內
容,配合專案團隊工作。
第六章——資產評估業務計劃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資產評估業務計劃控
制
政策和程式,通常可以按照計劃編制的流程分別考慮:
(
一) 計劃編制前對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進一步明確;
(
二)資產評估計劃編制和批准的參與者;
(三)資產評估計劃的內容和繁簡程度
;
(
四)資產評估計劃的編制、稽核、批准流程。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資產評估業務計劃
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應當要求資產評估專案負責人在
編
制資產評估計劃時開展如下工作
:
(
一
)為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開展後續工作而組織資源;
(
二)確定是否對委託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必要的
業
務指導;
(
三)確定是否對專案團隊成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
四)確定是否開展初步評估活動。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資產評估業務實
施和
資
產評估報告出具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以保證法律、
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得以遵守,滿足出具資產評估報
告
的
要求。
第七章——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事項制定資產評估業務實施和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式:
(一)專案團隊組建及工作委派;
(二)現場調查、評估資料收集和評定估算;
(三)資產評估報告編制;
(四)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
(五)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解決;
(六)專案負責人的指導與監督;
(七)內部稽核;
(八)資產評估報告簽發及提交。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制定不同特徵資產(企業)的現場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以及編制資產評估報告的控制政策和程式時,通常考慮以下要素:
(一)現場調查方案的可行性;
(二)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評估方法的恰當性、評估引數的合理性;
(四)資產評估報告的合規性。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解決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控制政策和程式,通常包括:
(一)疑難問題的內部報告及處理;
(二)處理專案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分歧。
只有對分歧意見形成結論,資產評估機構才能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制定的專案負責人對專案團隊成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的控制政策和程式通常包括:
(一)專案團隊的組建和管理;
(二)業務時間進度;
(三)業務溝通;
(四)業務風險。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者專門
崗位
實施資產評估業務的內部稽核,內部稽核政策和程式的
目標
是未經稽核合格的事項不進入下一程式。內部稽核的政
策和程
序,通常包括:
(一)內部稽核流程
;
(
二)專案稽核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
(
三)稽核的時間、範圍和方法。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資產評估報告籤
發政策和程式。
資
產評估報告簽發政策和程式應當規定,一旦發現已經
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瑕疵、錯誤等問題時,資產評
估
機
構
為挽回不良影響,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或者潛在影響程度
應
當採取的相應措施。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
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對質
量
控制體系執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控應當關注以下內容:
(一) 質量控制體系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是否符合
資
產
評估機構實際情況;
(
二)質量控制體系是否達到了質量目標;
(三)質量控制體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
第八章——監控和改進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管理特
點
對
質量控制體系執行情況實施監控。監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收集、管理和利用不同渠道來源的相關資訊,
為評
價和改進質量控制體系提供依據;
(
二)對質量控制體系執行的過程進行監控;
(
三)對質量控制體系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
第四十二條
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質量控制體
系中的相關控制主體應
當
採取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並對
所
採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進行評價。
第四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監控和其他方面的資訊對質量控制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
出
改進意
見。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檔案控制政策和
程式,確
保質量控制體系各過程中使用的檔案均為有效版本,
防
止誤用失效或者廢止的檔案和資料。
第九章——檔案和記錄
資產評
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保持
業務
質
量控制的相關記錄並及時歸檔。
記
錄控制的政策和程式,應當規定記錄的標識、儲存、
保護
、檢索、儲存期限和超期後處置所需的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條
資產評估業務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
(
一)評估業務工作底稿;
(
二)監控和改進記錄;
(
三)質量控制體系評審記錄。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業務質量控制記錄,應當根據重
要性
和
必要性設計其內容,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
估準則
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具有證券評估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應
當
遵守本指南,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南。
第十章——附則
本指南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
資產評估協會於 2010 年 12 月 18 日釋出的《關於印發〈
評
估機
構
業務質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評協〔2010〕214 號)
同時廢止
。
內容來源網路綜合整理/侵刪
- End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