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建築服務行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2022-10-10由 跟著小白學財稅 發表于 歷史

案例:

某建築工程公司2019年籤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簽署之日起三日內,收取10%定金,共計98萬。公司拿到定金後,會計沒有交增值稅。被稅務發現。

稅務認為,拿到10%定金後,沒有立即繳納增值稅,而三個月後推遲繳納,所以要加收滯納金,他們的依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

會計說:他們是建築工程公司,不受這個檔案約束。(房地產和建築工程公司應該依據的是財稅2016年的36號文)。

暫行條例中提及了“勞務”但沒有提及“服務”

勞務是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是13%)

2016年檔案中才有了服務的字眼。(此時是6%或9%)

現在出現了問題:

1…定金等於預收款嗎?

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款項或收取款項憑證的當天,合同上寫明預收款日期,但只有開工以後算髮生應稅行為,所以公司會計說不用繳。

答:不對。

財稅2017年58號文規定:你可以不交增值稅,但必須要預交增值稅。

(預繳增值稅取得預收款的,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餘額,需要預繳)

(多問一句:如果扣除分包,同一客戶的勞務費能不能扣除裝置和材料的款項?

答:這叫打包支出,都可以扣除。

不同專案不可以,不同客戶也不可以)

2…沒有按期預繳增值稅,稅務局能收滯納金嗎?

答:不可以。

建築服務行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