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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地爆發煤炭虛開系列案件,20餘家企業啟動刑事合規整改

2022-09-14由 劉天永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山西某地爆發煤炭虛開系列案件,20餘家企業啟動刑事合規整改

編者按:

企業刑事合規是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的重要刑事爭議解決機制,其目的在於保障經濟執行,對經營良好的企業透過合規整改引導走上合法合規的道路,減輕、彌合企業犯罪帶來的不利影響和後果。該程式可以廣泛適用於多個領域,尤其是在煤炭這類因行業自身固有原因,煤炭企業被迫陷入涉稅刑事風險的情況下,透過刑事合規可以挽救企業、穩定行業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此次山西省檢察院公佈一批煤炭企業“如實代開”適用刑事合規程式的案例,具有典型意義。據此,本文對刑事合規和律師的辯護策略予以討論,以供讀者參考。

一、山西公佈煤炭虛開合規典型案例,將對20餘家企業啟動合規

山西某地爆發煤炭虛開系列案件,20餘家企業啟動刑事合規整改

(一)煤炭行業發票難題持續存在,涉稅風險居高不下

長期以來,在煤炭領域,煤炭收購企業缺少進項發票的難題一直難以解決,使得偷稅、代開、掛靠等現象頻發,易引發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涉稅行政、刑事風險。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行業對於部分地方的經濟、就業、民生有著重大的影響。由於發票的關聯性,虛開案件一旦串聯爆發,對於依賴煤炭行業的地方,將造成沉重的打擊。

煤炭行業進項發票缺乏的問題,短時間內難以得到妥善解決。為促進能源產業的最佳化升級,國家對煤礦的開採實施了配額制度,超額就無法正常銷售。有的煤礦為解決積壓的庫存,壓低價格違規對外銷售,但銷售收入不入賬、也不開具發票。

收購煤炭的貿易企業、用煤企業出於各種原因,如自身缺乏議價能力、或貪圖低價,購入了不帶票的煤炭,其既無法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也無法在所得稅上正常列支,稅負重,只能尋求其他方法解決自身稅務過高的問題。例如,尋找第三方代為開票,由於第三方與受票企業之間本身沒有真實貨物,同時可能存在資金迴流,極易被認定為虛開。

(二)山西某地虛開涉案20餘家企業,透過刑事合規穩定行業發展

近日,山西省檢察院公佈了一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為“晉中介休市3家洗煤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經查,缺乏進項發票是當地的普遍現場,且選煤企業均系“如實有貨代開”型,即涉案企業都真實購買了煤炭或其他原材料,只是由於無法取得發票,只能從第三方代開相應的發票,且第三方開具的發票與交易金額相符。涉案的企業高達20餘家,這20餘家企業將與本典型案例類似,均適用企業合規。

山西某地爆發煤炭虛開系列案件,20餘家企業啟動刑事合規整改

顯然,煤炭企業“如實代開”有其苦衷,情有可原。這些企業均是正常經營的實體企業,對當地的就業、稅收、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只要追繳回相應稅款,透過合規整改工作保證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確保企業不再購買不帶票的低價煤炭、不再從第三方代開發票,就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注重合規實效,整改不合格仍將面臨公訴

上列“晉中介休市3家洗煤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關鍵點,那就是此次先行開展合規的3家洗煤企業,只有2兩家順利通過了第三方組織的評估。有1家企業由於遲遲未能繳納全部稅款,合規整改期限屆滿後仍不具備復工復產的條件,未能透過第三方組織的評估,被認定為虛假整改,依法被提起公訴。

(四)小結與疑問

刑事合規之啟動,須以主要責任人認罪認罰為前提。然而,涉稅刑事案件尤其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在實踐中還存在爭議。最典型的問題即在於,類似本案中的“有貨代開”,究竟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無疑問,可能尚在有罪與無罪的邊界。

更為可慮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很重,虛開的稅款數額達到250萬元以上,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根據筆者在實踐中瞭解到的情況,現在對於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檢察機關多慎重啟用刑事合規;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尤其徒刑的案件,有的地方直接拒絕啟用刑事合規,或者即使啟動了企業合規,也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透過專業人士的介入,透過審查案件事實、解讀稅法原理,擺事實、講道理,說服檢察機關該種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無罪或者構成其他10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輕罪,則更能說服檢察機關啟動企業合規程式。

二、煤炭行業“如實有貨代開”,選擇無罪辯護還是刑事合規?

(一)從稅法原理上說,“如實代開”不構成虛開犯罪

本文認為,根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來判斷,本典型案例中,如果當地20餘家企業是因為購入了不帶發票的煤炭等貨物,讓第三方為其開具“與實際購進貨物相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如實代開型別的虛開行為,不應構成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罪狀,《刑法》第205條規定的較為簡單,這也是該罪名在實踐中司法適用存在不統一的原因。早年間,辦案機關多簡單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系行為犯,即只要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就構成虛開。這一觀點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所否認。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明確:“不具有偷逃稅收的目的,其行為未對國家造成稅收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不以虛開犯罪論處。

所謂如實代開,指的是受票方買進了不帶票的貨物,為取得發票,讓第三方按照貨物的數量、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如實申報繳納增值稅,受票方取得了抵扣稅款的利益。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流轉稅,只要每個繳納、抵扣環節沒有中斷,最終會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處,因此,在這種情形下,主觀上並無騙稅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國家增值稅款的流失,其危害性也較小,不應認定為犯罪,而應交由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理。

(二)司法實踐口徑不一,應當首先盡無罪辯護的努力

雖然如實代開由於不滿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構成要件,然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刑法》第205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並沒有明文要求其以主觀的騙稅故意、客觀的增值稅稅款損失為要件。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強調,但是相關典型案例(並非指導性案例)、意見、覆函的效力不高。就實踐中來看,各地處理相類似案件的口徑不一。有的地方認可如實代開不構成犯罪,但有的地方依然認定如實代開行為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際上,從此次山西曝光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某地20餘家企業代開發票的行為,均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對於“如實代開”情形下,涉案企業和主要責任人員而言,其首先面臨著是否開展無罪辯護的選擇。尤其是如果可以適用刑事合規,透過認罪認罰、企業合規,最終取得不起訴決定,對於企業和主要責任人員而言,依然是良好的結果。然而,如果選擇企業合規,就意味著當事人無法再進行無罪的抗辯,在合規過程中,對於當事人也有一定的風險,如:

1、認罪認罰後,被定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由於刑罰較重,最終合規方案未能得到省檢察院的批准。

2、企業因為繳納稅款、滯納金、罰金,導致已經無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無法透過合規評估審查。

由於此時尚處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本文認為,辯護人應當本著為當事人利益的考慮,首先與檢察機關溝通、交流,擺事實講法理,把如實代開不構成虛開專票罪的理論、案例,以及兩高的批覆、意見,展現給檢察機關,儘量說服檢察機關,直接取得不起訴決定。如果不能直接取得不起訴決定,透過論證如實代開本身認定為虛開犯罪不符合虛開構成要件,且刑罰過重等問題,也可以說服辦案的檢察機關以及省檢察院啟動刑事合規。

(三)“如實代開”如果稅額巨大,無罪、輕罪辯護仍有必要

在涉稅犯罪之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很重,虛開稅款數額超過250萬元的,就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及其虛開稅額認罪認罰,可能因構成十年以上的重罪。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對於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採取較為嚴格、謹慎的態度,難以啟動刑事合規程式。

因此,辯護人可以透過分析案情、法理,在如實代開行為不夠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基礎上,與檢察機關溝通,退而尋求其他輕罪,如虛開發票罪、非法購買發票罪等,將可能的刑期減少到10年以下,以適用合規程式。

(四)加強與檢察機關溝通,相機選擇刑事合規

如實代開這類虛開行為,固然在稅法上構成行政違法,但是該行為系企業出於無奈的下下策,社會危害性小、也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如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對於經營良好的煤炭企業而言將是重大打擊,甚至可能關停破產。因此,對這類行為適用企業合規,符合中央“六穩六保”的精神。不過,也要看到,由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責重、刑期長,在適用企業合規中存在許多風險點,需要專業人士的介入和協力,才能讓企業合規順暢。總之,在大力推行刑事合規的今天,涉稅刑辯律師的作用反而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

三、注重刑事合規的辯護策略,配合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合規

(一)重案合規須層報省檢察院批准,企業應提出有力理由

根據《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0條的規定,企業刑事合規程式應當依涉案當事人的申請啟動。辦案的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其可以適用刑事合規程式,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

在今年4月的“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會”上,提出刑事合規程式在全國範圍內推開,但是,會議也強調:“

對於涉案企業責任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各省級檢察院要認真落實統一把關、逐案稽核職責

”。因此,對於三年以上的案件,均需透過省檢察院的稽核、批准。在這種情況下,啟動、適用刑事合規程式,極為考驗涉案企業,看企業能否從事實、法律兩方面拿出詳實有力的理由、證據,說服辦案檢察機關、省檢察院,以適用刑事合規程式。

(二)事實層面:企業經營良好,具備合規價值

企業刑事合規程式,是相應中央“六穩六保”政策,對於經營狀況良好、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透過合規整改引導其走上合法合規經營的道路,降低企業違法犯罪帶來的損害,減少對當地經濟發展的影響。因此,企業必須實體經營,經營狀況良好,為當地的經濟發展、稅收、就業作出貢獻。特別是企業不能因為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之後陷入停滯狀態,依然要能恢復正常的經營狀態和秩序。

(三)法律層面:從無罪、輕罪辯護入手,說服辦案人員啟動合規

對於辦案人員而言,啟動企業合規固然能夠挽救涉案企業,但如果案情重大、複雜,例如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違法犯罪,對涉案人員透過合規予以不起訴,對於檢察機關來說仍然具有較大壓力;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犯罪,如果貿然不起訴,對於打擊犯罪可能帶來負面效果,因此檢察機關一般拒絕予以合規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涉案企業應當積極同檢察機關予以溝通,從無罪、輕罪的辯護入手,糾正錯誤的罪名認定、金額認定。或者提出自首等減輕情節,將刑期降低,更能保證刑事合規程式的開展。

(四)注重合規實際效果,順利透過第三方組織的評估

刑事合規程式須注重合規整改的效果,避免出現“虛假合規、紙面合規”的情形,如果整改不到位、未能透過第三方組織的評估,依然有可能被檢察機關移送法院公訴,面臨刑事制裁。因此,涉案企業如果進入合規整改程式,主要負責人被取保候審,應當積極開展相應的整改工作,對內加強制度建設,糾正違規制度;對外還要積極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工作。在此次山西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企業因整改期限屆滿,未能恢復生產經營,而被認定不合格被移送起訴。因此,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整改的效果,尤其是恢復正常生產這一塊,要積極和公安、稅務溝通,及時接觸查封扣押,恢復稅控盤、銀行賬戶,如有困難,還可以申請緩交一定期限的稅款等,助力企業早日恢復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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