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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高院判例:強拆房屋導致的過渡費損失屬於賠償範圍

2022-08-27由 陳晨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在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程式中,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選擇貨幣補償的情況下,被徵收人應當先獲得補償款,可以用補償款直接購買新的房屋,所以不必產生過渡費。因此通常大多徵收專案的補償方案中,對於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予過渡安置,或者僅僅給予6個月的過渡補助。但是,在違法強拆導致的賠償糾紛案件中,因強拆行為發生時,被徵收人尚未獲得補償款,在房屋被拆除滅失直到實際獲得補償這段時間,被徵收人需自行過渡,該部分過渡損失應當認定為強拆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儘管如此,筆者在西安地區特別是基層法院仍然對違法強拆導致的過渡損失賠償的訴求不予支援。

在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就寶雞市人民政府強拆賠償一案作出的(2020)陝行賠終72號《行政判決書》中,明確論述:“雖然條款中對選擇貨幣補償的安置費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被徵收人亦需要合理時間完成搬遷和安置。本案中,由於寶雞市政府的違法強拆,導致張燕、韓桂蘭無房居住,且張燕、韓桂蘭至今未領取到補償款項,所以張燕、韓桂蘭因此產生的損失客觀存在,應予以賠償。”並判決寶雞市人民政府賠償被徵收人72個月的過渡費。

筆者認為,最高院在多個司法判例中明確“賠償不低於補償”的原則,宗旨是保障被徵收人不能因房屋被違法強拆而喪失本應獲得的補償利益。但並非要求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完全按照原補償標準對被徵收人進行賠償。在補償範圍之外,人民法院應當考慮違法強拆行為給被徵收人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當然在此基礎上,也應當考慮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機械地適用原補償方案,不但不能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反而縱容違法強拆行為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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