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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可免刑或不作犯罪處理

2022-04-08由 更好地奔 發表于 歷史

通常情況下,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是會被法律嚴懲的。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刑或不作犯罪處理。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新聞釋出會。

這種行為可免刑或不作犯罪處理

《意見》指出:

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併重組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

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於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意見》原文如下:

“7。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併重組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該《意見》主要有以下

六方面內容

積極為中小微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

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

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

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

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

如果中小微企業發生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符合

“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為犯罪處理。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國家一直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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