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為可免刑或不作犯罪處理
通常情況下,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是會被法律嚴懲的。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刑或不作犯罪處理。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新聞釋出會。
《意見》指出:
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併重組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
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於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意見》原文如下:
“7。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中小微企業經濟糾紛。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嚴格區分中小微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參與兼併重組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等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落實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中小微企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該《意見》主要有以下
六方面內容
:
積極為中小微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切實加強中小微企業產權司法保護
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
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
全面清查超標的查封、亂查封問題
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不利影響
如果中小微企業發生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符合
“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為犯罪處理。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國家一直在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