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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存在的問題

2022-03-13由 扁扁編 發表于 歷史

隨著融資租賃交易在世界各國的迅速推廣,汽車租賃在一些發達國家已佔到了租賃業務額的30%以上,成為租賃市場的主力。而來自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統計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僅二手車就累計交易達660。24萬輛,累計交易規模達4123。17億元,二手車市場交易規模持續增長,為汽車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新機遇,照此趨勢汽車租賃在我國也必將佔有相當的市場份額。

我國汽車融資租賃的滲透率3%-5%,而相比美國汽車融資租賃的30%的市場滲透率來說,我國汽車融資租賃還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目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中存在合同詐騙、租金拖欠、車輛瑕疵等法律問題,導致汽車融資租賃產生了較高的不良率,同時也造成許多汽車租賃平臺生於風口,死於風控。可見,汽車業的發展和市場的需求呼喚著汽車租賃業的健康執行,然而實踐中仍然有不少的法律障礙和困難。

一、汽車所有權權屬證明無法律明確規定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機動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未領取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不準上道路行駛,由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已經實行三合一的制度,法律規定由所有權人進行申領和登記,但是機動車行駛證所登記的使用人,並非物權法中汽車所有權人的必然標誌。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中以交付作為動產所有權生效的要件,作為機動車這種特殊的動產還需要進行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外還有買賣合同、汽車發票兩種證明權屬的材料,在現實審判案例中有的租賃公司依據買賣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來約定汽車的實際所有人為租賃公司或者是個人,在司法裁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支援這種“佔有改定”,但是司法審判過程較長,且租賃物在此期間很有可能會有較大的變化,不利於租賃公司的維權。

二、車輛保險責任承擔問題

由於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而所有權又屬於出租人,儘管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在合同中約定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責任由承租人承擔,但由於機動車是進行權屬登記的特殊客體,根據風險與所有權並存的傳統法學理論,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或首先被追究的可能性非常大,加大了租賃公司的風險,如果車輛發生事故,出現人員傷亡或者理賠事項,則需以何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是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為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這裡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應當是所有人、管理人,也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投保義務人。在司法判例實踐中租賃公司通常被認為應當及時投保交強險,如果出現承租人斷保,租賃公司應自行投保,以避免承擔未來可能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

三、實踐出租人對汽車的所有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一章中,出租人對租賃物擁有絕對的完全的所有權,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有轉租、出賣、投資、抵押等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之所以出現如此情況是因為出租人所擁有的所有權是不完整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權中承租人擁有前兩項權利,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導致了此種風險的產生。

實踐中,由於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容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的假象。依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即佔有即擁有,依善意取得規則,如承租人處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受讓租賃物的第三人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此時出租人不再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僅能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安全防線被打破,極大地損害了交易的安全。而汽車租賃比普通裝置租賃要相對安全,因為如果出租人進行了登記,那麼第三人的取得就必須查詢登記情況,否則就可以推定不是善意的,除非直接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或承租人採取了其他欺詐手段。現實中有許多案例是承租人惡意將汽車重複抵押、質押給第三人進行重複融資,此種情況下多數承租人均被認定為詐騙罪,但是在質押的情況下汽車找回實屬不易。

四、租賃物取回的困難

長期以來,我國對於出租人權利保護的問題,長期處於不細緻、欠全面的狀態。隨著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對出租人保護薄弱的問題逐步顯露,特別是取回佔有是非常困難的。

取回權可以分為兩大型別,一種是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享有的對租賃物的取回權,另一種為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享有的對租賃物的取回權。關於承租人違約時的取回,從法理以及各國立法現狀看,存在自助取回模式與司法取回模式兩種。前者在英國、美國、紐西蘭等國是債權人普遍採用的方法,並曾被引入其他國家,其行使受到“不得破壞公共秩序”的限制;對於後者,關於操作程式的規定存在差別,有的透過訴訟判決或者裁決據以執行,有的則依當事人申請透過簡易程式發給執行依據。而我國由於出租人處於相對資訊不對稱,(13692238020)且由於人員對租賃物不熟悉,承租人普遍不配合等情況導致租賃物的取回存在較大的困難。

五、關於汽車租賃法律風險化解的應對措施

(一)建議物權法在登記證能夠體現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情況。

如果機動車在融資租賃中使用在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狀態下,機動車行駛證可以登記出租人為所有權人,而承租人為使用權人,應該由租賃公司辦理上述申領和登記的手續。

(二)建議車輛保險由出租人統一購買。

由於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由出租人購買保險,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如果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由承租人購買保險,出租人承擔補充購買保險的責任。

(三)透過給租賃物標記相應標識,安裝GPS等手段獲知租賃物最新情況。

透過在租賃物上標識、安裝GPS等手段把控風險,目前GPS系統包括了報警功能、實時定位功能、防拆功能等多種功能,租賃公司可以遠端檢視汽車執行狀態,出風險後能夠方便及時處理。

(四)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利。出租人可以在產生風險以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提前結束融資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在租賃物處置後不足部分債權由出租人承擔,或者直接向承租人或者第三人索要租賃物,如遇到阻礙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取得確認租賃物所有權的法院判決後取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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