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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採伐、毀壞國家保護植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如何處理?

2022-02-14由 換個心情看世界 發表于 歷史

對非法採伐、毀壞國家保護植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如何處理?

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包括珍貴樹木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第1條規定,“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至於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則應該是指除上述珍貴樹木以外的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對非法採伐、毀壞國家保護植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如何處理?

《刑法》第344條規定的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依法都應該立案偵查。對於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尚不刑事處罰的案件,在森林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的,依據《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由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在實踐中,對於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實施行政處罰,一般應按下列方法進行。

(一)非法採伐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按非法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二)非法採伐的不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而是屬於古樹名木的,地方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按地方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林業行政處罰;地方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視其性質分別按盜伐林木或者濫發林木行為處罰。

(三)非法毀壞的是珍貴樹木的,地方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如《河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毀損野生植物的,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地方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林業行政處罰;地方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非法毀壞林木行為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四)非法毀壞的不是珍貴樹木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森林公安機關按故意損壞財務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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