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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怎麼判?

2022-02-13由 齊弟孟律師 發表于 歷史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怎麼判?

自首,是指犯罪後

自動投案

,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後

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第67條第2款關於特別自首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怎麼判?

自首是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制度,目的是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自動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悔過自新,不再進行作案,減少其社會危害性,另一方面使案件得到及時偵破和審判,迅速恢復被侵害的社會生活秩序,節約司法成本。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又稱準自首):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要件

1、犯罪後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檢察、審判等辦案機關發覺或雖被發覺,但嫌疑人未受到辦案機關的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候,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審查與裁判行為。

投案的機關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向有關單位負責人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怎麼判?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特別自首(準自首)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怎麼判?

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特別自首的成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這裡的採取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是指被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逮捕。但是這裡的強制措施可以擴大解釋,因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行為人,也應當包含在內。

2、必須如實供述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被關押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同種罪行或非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非同種罪行的,對該非同種罪行以自首論;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當中的主要罪行的,全案以自首論。行為人因甲罪被採取強制措施,但主動交代與甲罪有關聯的乙罪,對乙罪應當以自首論。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事實因證據不足或不充分等原因不成立,因為人在此範圍之外交代了性質相同的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

三、自首的量刑規則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關於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4條的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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