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最高法:未成年直播打賞父母要求返還應予支援

2022-02-11由 陳俊律師 發表于 歷史

3月2日,最高法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成立的有關情況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鄭學林表示:“隨著智慧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

他說:“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路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

最高法表示,本案發布的典型意義在於,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路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其實在此前頒佈的《民法典》中就有對未成年人虛擬充值等問題的規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同時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八週歲以上的孩子為遊戲充值的,需要經家長的同意,充值行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為遊戲充值後,如果家長不追認的,遊戲公司就需要退還充值的款項。如果是8週歲以下孩子為遊戲充值的,需要由家長實施,孩子自己充值是無效的,遊戲公司也要退款。

如今最高院明確支援監護人要求返還未成年人打賞費用,其更多地考慮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路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網路環境。

最高法:未成年直播打賞父母要求返還應予支援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