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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船承運平臺鉅額虛開大案曝光

2022-02-04由 約貨科技 發表于 歷史

突發事件

近期,東部沿海城市不少企業反映收到異地稅務協查函,針對其從某直轄市知名無船承運平臺取得運輸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業務資料並進項轉出、補繳稅款,疑似該知名無船承運平臺虛開“暴雷”。

據該無船承運平臺反映,業務經理已被公安機關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可能牽涉平臺及高層的刑事責任風險,與其合作的數家船務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無疑是繼國內首家無車承運平臺虛開案發後,陸續曝光的無運輸工具承運平臺業務違規、涉嫌虛開案件,也為更多平臺企業再次敲響警鐘。

事件回顧:大批船運公司被起訴

無船承運平臺鉅額虛開大案曝光

無船承運平臺鉅額虛開大案曝光

無船承運平臺鉅額虛開大案曝光

平臺直接對接船務公司的情況下,其實從根本大大降低了經營風險與稅負成本。但越來越多的船務公司動起了歪心思,利用政策牟利,影響了當地的稅收徵管環境。在稅警聯動大排查下,平臺也受到牽連,以至於下游成百上千的受票企業同樣深受影響,虛開風險全鏈條擴散。

面對虛開受票企業將面臨什麼?

1

追繳、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

將會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除此之外,還會被補繳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滯納金。

2

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追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

平臺公司會被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稅務聯合懲戒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版)》(發改財金[2016]2798號)的規定,

平臺公司面臨被納入“黑名單”及“聯合懲戒”的風險。

此外,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限制出境,28 項聯合懲戒措施。

業務真實作為依據

當某一家船務公司因涉嫌虛開被立案調查,

該公司向無船承運平臺開具的發票,乃至平臺向下遊開具的發票將可能作為異常憑證抵扣,船務公司,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可能會被要求先做進項轉出。

如果想自證清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要

展現業務的真實性

,自己是透過真實業務取得到的發票,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交證據:

1

合同流

提交各方透過平臺簽訂的合同,證明平臺公司和船務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個人船東與船務公司存在真實的掛靠運輸法律關係。

2

票據流

貨主向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作證或提交情況說明,貨物存在運輸需求的證據,貨主向平臺公司支付運費的憑證,貨主或其指定收貨人在指定地點收到貨物的簽收單的證據等。在貨物運輸的時間節點上,平臺能夠呈現提交的資料,以佐證業務發生的真實性。

3

軌跡流

平臺能夠留存呈現出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實時監控,定位跟蹤等完整的貨運軌跡,需與訂單詳情中裝卸貨地相符。

4

資金流

平臺公司向船務公司實際支付運費的證據,證明運輸業務實際發生,且船務公司向平臺公司開具發票的金額與平臺公司向船務公司支付運費的金額相同,船務公司向平臺公司開具的發票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的證據。

個人船東則需提交其在運輸業務發生期間購買油料物資的支付憑證及發票、個人船東僱傭勞務人員支付報酬的證據等,下游公司則與個人船東實際支付收費證據相比對。

無船承運平臺鉅額虛開大案曝光

平臺的整個鏈條涉及到多個業務點,稅務合規是企業的立足之本。但是,若是平臺的運輸主體資訊、運輸業務不真實,則會陷入虛假開票的現象。

保障參與者的權益,持續提供價值才是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根本。目前,

約貨網路貨運平臺也已開展船運業務模式

有效地保證所有船東參與者進行公平、公正、自主的交易模式,最大限度地確保物流業務中各要素數字化、真實化,嚴格確保業務的真實性,保障行業規範執行,合法合規的經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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