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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中“公務支出”的把握標準

2022-02-04由 法海泛舟 發表于 歷史

受賄罪中“公務支出”的把握標準

17。公務支出的把握標準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在擔任淄博第一中學英語教研組組長期間,利用選定教輔資料的職務之便,分7次非法收受書商宋某某56000元訂書回扣。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收取的回扣中有較大部分用於本教研組的公務支出,如為老師購買水果、組織老師聚餐、看望生病的老師或者老師家屬等,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

【案件焦點】

被告人李某為教研組活動共同支出的費用是否屬於公務支出而從受賄金額中扣除。

【裁判要旨】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收取的回扣中有較大部分用於本教研組共同支出的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納。據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解析】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李某收受的書本回扣為教研組老師購買水果、組織老師聚餐、看望生病的老師或者老師家屬等支出的費用是在其擔任教研組長期間為教研組活動支出的費用,屬於公務支出,應該從其受賄金額中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李某從收受的書本回扣中為教研組老師支出的費用是其個人行為,不代表單位意志,不屬於公務支出,更不應從其受賄金額中扣除。

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被告人李某為教研組活動共同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公務支出,不應從其受賄金額中扣除。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但對於受賄案件中所遇到的“所收受的回扣用於公務支出”情節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在理論界觀點不統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同。

2006年6月,上海市高法刑二庭、上海市檢察院《商業賄賂犯罪法律適用研討會紀要》規定,認定行為人將所收受的財物用於公務支出,不予定罪或從受賄數額中扣除,但應從嚴掌握認定標準:(1)證據的確實性。(2)用途的合法性。(3)公務支出行為的公開性。

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了將用於公務支出、不以個人佔有為目的的收受金額從受賄數額中扣除的做法,同時為了不放縱犯罪,對於“用於公務支出”情節中的公務支出給以嚴格限定,如果行為人私自將財物用於公務支出的,只能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回扣使用的目的正當合法,行為人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較小,因此只能作為量刑的一個酌定從寬處罰情節考慮,不能一概予以扣除。

是否屬於公務支出,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方面來看:

1.是否由單位集體決定

用於公務開支應至少由單位領導集體知曉並決定,需要有領導的審批手續,不是個人因擔任一定領導職務就可以私自決定的。

本案中李某擔任教研組組長,對本教研組的經費使用和私人賬戶混同,收受回扣並沒有入賬,支出時沒有任何手續,單位領導及其他教研組副組長並不知情,去看望老師及其家屬、為教師們發放水果等均未經教研組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2.是否屬於合法開支的範圍

公務支出的範圍應是用於公務,公務開支範圍也有財政部門明確規定。

本案中李某為教研組老師發放節日水果、老師聚餐、看望老師及其家屬等這些雖然是為了本教研組老師發放的福利,但這些專案不是列入單位財務支出的範圍,仍然屬於私人人情往來,不能將這些私人聯絡感情、人情往來的專案混同於公務開支。

3.是否公開說明來源、用途

用於公務支出應公開說明支出的來源及用途,

本案中李某用於向老師發放福利的這些費用支出並未明確說明費用來源及用途,老師並不知曉這些費用是李某的個人支出還是教研組的費用支出,更不知曉這些費用是來自收受書商的回扣。

綜合本案案情考慮,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提供了QQ聊天記錄、被告人李某書寫的看望老師家屬的明細、賬戶明細、點菜明細、發放明細等證據,用以證明被告人收取的回扣中有一部分用於公務支出,如為老師購買水果、組織老師聚餐、看望生病的老師或者老師家屬等。但李某組織老師聚餐、為老師購買水果並非學校或者教研組安排,沒有經過單位集體決定,不代表單位意志,而且其他老師對於聚餐、水果等費用來源並不知情,只是李某私自將回扣用於教研組的私人組織的活動,故被告人李某為本教研組共同支出的費用不屬於公務支出,也不能從受賄數額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2017)魯0304刑初172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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