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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人防車位,違規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應負哪些責任?

2022-02-02由 邊遠業委會專家 發表于 歷史

一問:違規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應負哪些責任?

答:《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勇於承擔法律責任,自覺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配合、妥善解決好已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問題。對於違規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且拒不整改的單位,民防機關將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查處。

三問人防車位,違規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應負哪些責任?

已購買人防工程停車位的業主怎麼辦?

購買違規出售的人防工程停車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取得車位所有權。

已經購買的業主可以與相關企業協商解決,或者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如果協商不成或者民事訴訟途徑不能解決,也可以向所在地民防機關投訴、舉報,請求行政機關查處以幫助解決。

過去,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不利於業主的相關判決,是對《人民防空法》《物權法》的錯誤理解和適用,已經引起上級司法機關注意並加以糾正,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違規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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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防空地下室產權歸屬問題解讀

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設人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戰時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平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是早在1996年制定頒發的,2007年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由於多種原因也未能對建築區劃內人防工程權屬做出規定。為了加快推動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促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2006年江蘇省政府、省軍區在大量調研論證基礎上,結合江蘇實際,聯合發文要求明晰人防工程權屬,規範登記管理辦法。檔案明確:國家投資(包括中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於國家。此後,全省陸續據此展開了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由於沒有從法律層面根本解決人防工程權屬問題,防空地下室平時使用管理一度仍然處於混亂狀態。為了保護人防工程國防效能,維護社會各方利益和社會穩定,2008年7月24日修訂施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依法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在實地標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同時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於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重申強調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不得出售、附贈,並確立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管理三項基本原則:一是全體業主平等使用原則,二是有償使用原則,三是平時使用收益優先用於工程維護管理原則。全省應當認真貫徹省人大規定,衷心希望全社會和廣大群眾加強監督,協助配合做好人防工程平時管理工作。(來源:江蘇省民防局網站)

三問人防車位,違規出售人防工程停車位應負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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