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法官開庭審案能使用方言麼?這部法律經常被忽略

2022-01-31由 法律無難事 發表于 歷史

法官開庭審理案件應當使用什麼語言?如果你是異地參加一場案件的開庭審理,無論你是案件當事人還是代理律師都可能對這個問題存在疑問。而且這個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庭審質量。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釋出法律文書。但對於非少數民族的特別情況,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能否使用方言?

法官開庭審案能使用方言麼?這部法律經常被忽略

文圖無關

如果案件當事人都是當地人,那麼法官採用當地方言進行審判,不僅無可厚非,還可能有利於讓當事人感覺更加親切,更加有利於案件的高質量審理。甚至在案件調解過程中使用方言,更能夠拉近當事人之間的距離。但是對於當事人一方為外地人員,對當地方言並不熟悉的,採用方言審理案件對於外地當事人而言無疑會造成重大溝通障礙,甚至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官開庭審案能使用方言麼?這部法律經常被忽略

文圖無關

那麼法律對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應當使用的語言有沒有專門規定?我們從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該法僅僅規定了少數民族的特定情況,但是並未規定其他情況下,當地方言能否使用的問題。其實有一部分法律對該項問題早有規定,只是她的存在容易被忽略。這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該法早在2001年就已經實施。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官開庭審案能使用方言麼?這部法律經常被忽略

法院顯然屬於國家機關,依據上述規定,其在公務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即,除法律特別規定情形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使用的公務用語應當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對於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而言,如果在所參加的庭審中出現法官在案件審理時使用方言,無法聽明白的情況,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可以當庭提出異議並要求法官採用普通話進行審理。

法官開庭審案能使用方言麼?這部法律經常被忽略

語言問題不是小事,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代理律師都要特應特別注意。因為規範語言的背後是案件能否得到公平、正義的處理,是人民群眾能否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問題。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