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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首次對“碰瓷”作出界定,對打擊碰瓷有什麼具體的作用?

2022-01-18由 法律貧道 發表于 歷史

兩高一部聯合印發《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準確界定:指行為人透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了懲治“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等問題。

公檢法首次對“碰瓷”作出界定,對打擊碰瓷有什麼具體的作用?

從實務的角度來說,我認為真正對實踐有很明確的指導意義的是關於“碰瓷”中敲詐勒索的認定。

《指導意見》中規定: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其他的規定都只是進一步明確法律的適用,即使沒有這個指導意見,實踐中也是這麼操作的。

但是敲詐勒索不一樣。

因為總有這麼一幫“狠人”,他們碰瓷,那是真的拼命,真的是在用生命在碰瓷。

公檢法首次對“碰瓷”作出界定,對打擊碰瓷有什麼具體的作用?

對這樣的人,說他虛構事實,有爭議。說他搶劫或者搶奪,夠不著。

因此,只能用敲詐勒索來認定。

我就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子:

皮皮、蛋蛋、瘦瘦3個人是老鄉,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抓獲。

從這3個人的所作所為來看,應該是所謂的“碰瓷”團伙。

其作案手法也很簡單粗暴,有一個人打“摩的”去一個路況很差的地方,然後到了指定地點,故意在後座左右搖晃然後摔倒,壓傷腿,然後其他兩個人就出現,有時候又多帶幾個老鄉,以親屬的名義敲詐摩的司機,每次幾千元不等。

移送過來的次數有5次。

皮皮最為生猛,5次有4次都是他當那個傷者。

其中1次是在其他區,後來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批准逮捕。

之所以不批准逮捕,正

因為當時皮皮確實有受傷,而且只發現他碰瓷這麼一次,因此,對他無可奈何。

可能受了不批捕的鼓舞,皮皮等人再接再厲,而這次再移送過來,那就多次了,作死太多,這次證據更加紮實。

比如一天內在不同地方碰瓷2次,碰完隔天又接著碰。

當時我在辦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就有點猶豫,

主要是定性問題。

我擔心皮皮的傷是真傷。

當時的情況,如果定敲詐勒索罪,是比較有爭議的,畢竟皮皮等人雖然有所謂的“軟暴力”,但軟暴力能否視為“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或其他方式相威脅”,是比較有爭議的。

起碼以此起訴,我是沒有底的。

所以只能將其定性為“詐騙罪”更加穩妥。

而我認定詐騙的主要事實依據,就是皮皮的傷是“假傷”。

因為畢竟能夠在一天之內撞這麼兩次,隔天繼續碰瓷的,很難說是真傷。

皮皮自己後來也承認,自己實際上並沒有受什麼傷,在被害人面前都是裝的。

所以案子就以詐騙罪起訴。

但我只起訴了四宗,還是有一宗被砍掉了。

就是被不批捕的那一宗,由於有醫療記錄,也有受傷的照片,我沒有辦法證明其“虛構事實”。因而無法以詐騙罪將其定罪處刑。

究其原因,正是因為我當時不敢以“敲詐勒索罪”起訴。

這個問題在《指導意見》出臺後將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

所以,對於那些真的捨得一身剮,可以用生命來碰瓷的碰瓷界大佬來說,敲詐勒索罪,才是他們的噩夢!

公檢法首次對“碰瓷”作出界定,對打擊碰瓷有什麼具體的作用?

公檢法首次對“碰瓷”作出界定,對打擊碰瓷有什麼具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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