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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小區的故事

2022-01-12由 非黑即白的自由 發表于 歷史

華府業主投訴信

致池店鎮鎮政府、池店鎮橋南社群:

根據華府業委會在業主大會期間針對議題一、議題二的公示中,我們業主發現以下違法違規事項,希望社群、政府給予認定,因為根據《小區議事規則》、《物業管理條例》中均說明約束業委會行為的是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同時在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及鎮人民政府進行過備案,是否違法違規希望當地政府機構能夠給予業主明確回覆。

1、根據《華府業主議事規則》第二章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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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業主大會必須每年12月召開一次,去年沒有召開,今年在10月9日百分二十以上業主簽字要求重開業主大會不但沒有積極召開還直接拒絕。在社群連續兩道函的情況下才召開,公示的議題一中只有空泛的會議紀要,沒有任何決議的公示,貼公告的用章決議也沒有,違規操作,公示不全!

2、根據《華府業主議事規則》第三章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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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上任之後,應該向業主公佈的(一)到(七)條,都沒公佈過,唯一公佈的報表還是在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三次每次公佈出不同報表,賬目不清,業主知情權被剝奪,違規!

3、根據《華府業主議事規則》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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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應該如何使用印章相信議事規則裡說的很清楚,需要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有結論之後方可使用,我們業委會不但印章在報表中體現製作了好多個,而且不經過任何決議就可以隨意使用釋出通知,在公示的議題一中也沒有看到任何用章的決議,違規用章!

4、根據《華府業主議事規則》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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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應該健全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制定專人保管資料,請問我們業委會(一)到(七)條保管了哪些,公示的出來的會議紀要空泛沒內容並且沒有公示任何決議性檔案,是沒有嘛?違規!

5、根據《華府業主議事規則》第三章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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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成立後有做到每半年給業主公示過收支情況嗎?有做到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質詢嗎?關於他們胡亂花費的防疫費用,擅自挪用的40萬有做過方案提交業主大會同意嗎?公示的檔案中沒有看到防疫費用使用的公示防疫一線11個人說6個人領了,為什麼只有六個人領取沒有決議沒有公示;40萬裝修費用也從未公示告知業主就直接轉到私人賬戶了。違規操作!

6、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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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五十六條選聘物業企業必須經過招投標方式,據我所知我們小區並沒有招投標選聘過,違規操作!鎮人民政府不但有權利判定還有權利罰款。

7、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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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小區停車場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決定,拒不公示偽造的百分65業主簽字,擅自處理屬於業主的公共部分,並且在屬於業主共有部位的5號樓消防登高面設定違章搭建,侵害業主安全,違規操作!鎮人民政府不但有權利判定還有權利罰款。希望在沒有造成業主生命安全的損失情況下儘快處理吧。

8、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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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專項維修資金並不只是由住建部門管理的公維金,我們小區長期以來的共有收入就是屬於業主共有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必須透過業主大會同意,我們小區業委會擅自挪用40萬至私人賬戶,會議紀要中顯示該款項為裝修費用,但是並未就裝修事宜告知業主的情況下將錢轉移到私人賬戶做了三年定期,在業主要求查賬期間登出賬戶轉回公共賬戶。這種行為鎮人民政府希望能給我們明確判定,到底是違法還是違規!

9、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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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架空層改物業宿舍、改老人活動中心、改老人聚會做飯場所;擅自佔用小區消防登高面蓋違章建築物,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把小區業主共有籃球場擅自租出去進行經營,鎮人民政府均可以進行認定違規並且進行罰款。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我們業委會5月15日挪用業主共有資金40萬至私人賬戶辦理三年定期(進行收息的營利活動),於10月12日還回業主共有賬戶,雖然在案發前還回資金可以從輕處理,但是違法是事實存在。在近期公示的三次財務報表中均顯示資金還在公共賬戶上,有欺瞞業主的嫌疑,惡意挪用事實也成立。

根據公示中顯示,業委會十一個成員中,蘇志文、姜躍民、吳豔美、駱惠珍長期不參與小區業委會會議,按照議事規則自動辭職無法擔責,其中籤字的黃雪蓮稱並未參與會議但是有她的簽字並不知情,也是長期不參與會議的一員。成員中不參與會議的扣除5人,只剩6個委員是無法做任何決議的,不然就是小區被6個人直接把控。業主強烈要求長期不參與會議的成員自動免職,6個委員由於以上種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罷免,小區重新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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