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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長纓在手何時縛住“惡龍”?——新刑法刑事責任年齡解讀

2022-01-11由 德高望輕 發表于 歷史

今日長纓在手  何時縛住“惡龍”?——新刑法刑事責任年齡解讀

由於未成年人暴力惡性犯罪案件的時有發生且愈演愈烈,公眾對於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也日益高漲。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剛剛透過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受民眾期待以久的刑事責任年齡修改做了充分迴應。

一、原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及處罰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分為以下三種刑事責任年齡:

(一)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對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完全負刑事責任。只要實施《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 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負刑事責任。

(三)無刑事責任年齡

即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四)未成年犯處罰

1、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則。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管教為主收容教養為輔的原則。對於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首選由家長加以管教。家長不盡管教義務或者沒有管教能力,放在社會上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才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今日長纓在手  何時縛住“惡龍”?——新刑法刑事責任年齡解讀

二、新刑法修正案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及處罰的規定

(一)對於無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重大改變。對於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均沿襲舊制沒有改動。但對於無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重大改變:

即無刑事責任年齡下降到了12週歲以下(不含12週歲),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犯罪處罰

1、從輕處罰原則沒有改變。修正案規定“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取消了收容教養增加了矯治教育。

對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今日長纓在手  何時縛住“惡龍”?——新刑法刑事責任年齡解讀

三、收容教養和專門矯治教育有何異同?

1952年,我國確立收容教養制度。專門學校原來叫工讀學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設立,後來在全國推廣,一直作為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錯未成年人的主要場所。多年來因收容教養程式不清、場所不明,實踐中難以發揮作用,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矯治成為一個社會難題。

1、教育物件相同。收容教養和專門矯治的物件都是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成年人。必須是有犯罪行為因為不滿16歲不能判刑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品行不好但沒有犯罪行為的人。

2、審批和執行機關不同。收容教養由當地地市以上級別的公安機關審批,由少年管教所執行。專門矯治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決定,由教育機構的特殊學校執行。

3、教育期限不同。收容教養期限一般為1——3年。專門矯治教育,根據學歷教育設定,一般長於3年。

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矯治比單純懲罰更有效。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的社會面臨著兩種不同的選擇。一種是建立一個懲罰系統,以懲戒犯罪人為目的;另一種是建立一個矯正系統,以期能夠幫助犯罪人,使其能夠成為一個有作為的公民。

因此,從“收容教養”變“專門矯治教育”,絕非“換湯不換藥”的文字遊戲。根據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強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對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與此同時,新法還完善了專門學校制度,有助於做好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下篇文章”,更好實現專門矯治教育的目的。刑罰的歸刑罰,教育矯治的歸教育矯治。收容教養退出歷史舞臺,專門矯治教育走上前臺,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點睛之筆,也是未成年人保護的應有之義,閃動著人本主義、法治精神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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