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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褪色筆寫借條,聰明反被聰明誤,從民事糾紛變判刑坐牢悔之晚矣

2022-01-05由 董律聊法 發表于 歷史

案情介紹

南京的小陸和小李是高中同學,小李跟小陸借了65000元后,寫了一張借條,三個月後,借條上的字跡完全消失不見了。於是小陸趕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小李還錢,經過審理,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處理。

用褪色筆寫借條,聰明反被聰明誤,從民事糾紛變判刑坐牢悔之晚矣

法律分析

顯然,這是一起攜帶褪色筆簽署的借條,在正常情況下,褪色時間快得幾個小時,慢的要好幾天,簽過的字會完全消失不見。

在本案中,小李顯然是攜帶這樣的筆,寫下了借條,正常來講,借錢屬於普通的民間借貸行為,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時償還借款,但是,當攜帶褪色筆簽署借條,那麼性質就發生了天大的變化。

當借條上的字完全消失了,借款人顯然就可以不用還錢了,那麼在借款時,借款人就沒有打算還錢,因此攜帶褪色筆來簽字,出借人在錯誤認識情況下,交給了借款人錢財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詐騙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金融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作了歸納總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透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010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集資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作了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為什麼要法院移送公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事實上,使用消字筆逃避債務,這些小伎倆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手裡,都會露出原形。雖然借條上的表面字跡消失了,但寫字需要力道,或多或少會在紙上留下壓痕,透過特定角度的光照,或者採用特殊儀器鑑定,都會將殘留的書寫痕跡復原。

在借錢書寫借條時,出借人一定要拿著自己的筆讓借款人書寫,而不要讓借款人自行書寫,萬一碰到有些打著小算盤的人,拿著本案中的褪色筆書寫,會遇到比較大的麻煩。也可以同步錄影或者拍照,也可以作為借條存在的輔助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褪色筆書寫後也是會留下痕跡的,而且透過化學反應就能夠還原借條的真面目,奉勸那些有想法的人,不要冒險,否則等待你的,可能就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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