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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出全資給子女買房,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2-01-01由 離婚大律師趙麗 發表于 歷史

婚後父母出全資給子女買房,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與有些父母的“散養教育”相比,國內的父母對孩子可謂是操碎了心,無論是上學時還是畢業後,能幫就幫在父母中眼中必不可缺。那麼在此情形下,子女結婚後,父母出全資為其買房且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房產究竟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透過兩個案例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案例一

小李與佳佳於1999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佳佳父母出全資為佳佳購買一套房產,並登記在佳佳名下。經審理後,法院認定因雙方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於上述房屋明確表示為女方父母全資購買,應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女方所有。因此判決該房屋歸女方。

案例二

小王與小玉在2013年登記結婚,婚後貸款購買房屋一套,首付支付120萬,登記在雙方名下。其中,小王父母婚前給小王轉賬30萬,小玉父母分兩次給小玉轉賬90萬,兩個人婚後共同償還貸款30萬。

後法院經審理認定,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即小王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30萬元,小玉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90萬元。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無明確約定或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故本案中雙方父母在夫妻雙方婚後無論是以裝修、還貸亦或以生活補助等名義轉賬的錢款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變化,在於《民法典》實施後,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刪除。該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條款中所指的出資,指父母出全資。誇張點說,如果該房屋的出資中有1元錢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個房屋也不能認定為對子方子女個人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二十九條,以結婚時間作為財產性質區分的分界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結婚登記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贈與。

那麼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父母出全資購房且只登記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房屋是否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贈與協議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筆者認為,結合我國部分城市房價過高,夫妻無獨立購買房屋的經濟能力的現狀,在結合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父母子女間鮮有書面的贈與合同。因此將再婚後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且將房屋只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行為,認定為父母對其子女個人贈與的意思表示,更為符合出資父母的本意,也更符合立法的精神。

但因為目前法律規定不健全,目前爭議較大,民法典實施後暫無相關判例。因此,在子女結婚後,父母想為子女購房的情況下,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仍建議當事人雙方簽訂贈與協議明確約定該房屋只贈與己方子女,或子女透過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將該房屋的產權約定清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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