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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真正的意義卻大不相同,這些法律術語你能分清嗎?

2022-01-01由 律視微言 發表于 歷史

有些法律術語,儘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實際的法律意義卻不盡相同,在適用範圍上更是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所以必須嚴格進行區分,在運用上也不能有混淆。本文帶大家區分一些常見的法律術語。

一字之差,真正的意義卻大不相同,這些法律術語你能分清嗎?

一、定金和訂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透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在《擔保法》中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所說的定金罰則。訂金一般沒有懲罰功能,雙方履行合同時,充作價款。

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一字之差,真正的意義卻大不相同,這些法律術語你能分清嗎?

二、罰金和罰款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或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以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的金錢為內容,是人民法院剝奪犯罪人或犯罪單位財產權利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罰款有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責令妨害訴訟的人或單位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簡稱司法罰款);又叫司法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行為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訴訟的行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的再次發生。

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決定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或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簡稱行政罰款)。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處罰方式,是行政機關剝奪行政相對人部分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罰金和罰款都是有關國家機關責令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是,罰金和罰款有下列明顯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於刑事處罰;

2、 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 適用物件不同。罰款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於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一字之差,真正的意義卻大不相同,這些法律術語你能分清嗎?

三、 繼承和承繼

繼承是指依法承受死者的遺產。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 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 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 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 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繼承是親屬之間的一種繼承關係,具有親屬的身份關係屬性。而承繼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之間因轉讓、兼併、接收等情形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乙公民承繼甲公民合同上的權利義務,甲企業承繼乙企業的權利義務。承繼是指財產上的承繼,不具有人身關係的屬性。

四、 徵收和徵用

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給予補償。

而徵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在使用完畢後再將餘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

徵收和徵用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徵收後,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徵用後,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使用結束後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徵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

總結

別看只是一字只差,所蘊含的法律意義卻有重大區別,在實際運用過程中一定要了解清楚,每個特別術語都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在實際生活中,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合同中的詞彙,比如定金和訂金是最為常見的,兩者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定金可以返還,而訂金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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