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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正義?我們應有哪些正當權利?(2)

2022-01-01由 風趣小王文案館 發表于 歷史

第二部分 權利分配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一、基本公理

1、為什麼要尋找最為基本的公理?

答:公理有高階層面與基本層面之分。較基本的公理是較高階公理產生的依據,較高階的公理是較基本公理的推論結果,必須符合較基本的公理。

在對公理的選擇上,亦即在選擇評判行為正當與否的標準上,如果意志主體各持己見、意見相左,就需以是否符合他們更為基本層面的公理為評判標準,來判斷他們各自所信奉的“公理”的真偽。舉例說明,假如你生活在一個與世隔絕的小村子裡(假定小村子與世隔絕,是讓它能代表一個獨立的社會),有一次,你在地裡非常幸運地挖到一大顆鑽石,並把它據為己有。你把鑽石佔為己有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就需以看它是否符合全體村民之間的公理來判斷。如果“誰撿誰得”是大家的共識,那麼你對這顆鑽石的佔有就是正當的,即使有人反對,你也可以“誰撿誰得”這一公理據理力爭。但如果“所撿財物必須充公”,是包括你在內的全體村民的基本共識,那麼你對鑽石的佔有就不符合大家的公理,因而是不正當的。但是,如果一部分村民信奉“誰撿誰得”的原則,另一部分村民則堅持“所撿財物必須充公”的觀點,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應選擇其中哪一種作為行為正當性的評判標準?這時,大家就需要尋求一種更深層面上的共識,即更基本的公理。不論是“誰撿誰得”還是“所撿財物必須充公”,其正當性都需取決於是否符合這一更基本的公理。假如這一更為基本的公理就是“公平原則”,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只有“所撿財物必須充公”才符合或最為符合公平原則,那麼“所撿財物必須充公”就應是大家真正的公理,“誰撿誰得”則是偽公理。當然,如果村民們對“公平原則”的正當性還存在爭議,那麼他們就得繼續尋找更為基本的共識,以此來判斷“公平原則”的正當與否,以此類推,直到追溯到一種最為基本的公理為止。可見,所有的公理都要符合一種最基本的公理。

2、最基本的公理是什麼?

答:對意志主體之間矛盾的解決能否得到矛盾各方的認可,從根本上講,是看解決矛盾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能否得到大家共同認可。解決矛盾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決定著矛盾的解決結果,只有按照大家一致同意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矛盾,處理的結果才能被大家一致同意。所以,最基本的公理就是大家共同認可的解決矛盾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由於解決意志主體之間矛盾的過程,就是在他們之間分配權利的過程,因此也可以這樣說,最基本的公理就是大家共同認可的權利分配基本原則和方法。其中,權利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最為基本的公理,因為權利分配的方法其實也由權利分配的原則來決定。

二、權利分配的三大基本原則

3、權利分配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權利分配有三大基本原則:① 以交易為基本形式原則;② 積極性相等原則;③ 各方利益最大化原則。

(一)以交易為基本形式的原則

4、什麼是“以交易為基本形式原則”?

答:在權利分配中,矛盾每一方獲得權利,都需以讓矛盾的另一方也獲得一定權利或權利以外的其它利益為交換條件。即權利分配應是矛盾雙方相互承認對方一定權利或其它利益,從而使自己也獲得一定權利或其它利益的交易過程。

5、什麼是利益?權利和利益的關係是什麼?

答:前面既講到了權利,也提到了利益,有必要簡單討論一下權利和利益的關係。

什麼是利益?凡有利於我們意志實現的因素都可稱為我們的利益。顯然,權利是我們意志能得以實現的一種有利因素,因而屬於一種利益。

權利只是利益中的一種,並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如果他人對某客觀存在的支配符合我們的意志,那麼我們就從他人的行為中獲得一定利益,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獲得了某種權利。

6、權利分配為什麼要遵循“以交易為基本形式”原則?

答:意志主體參與權利分配的動力,源於他們能從中獲得一定權利或權利以外的其它利益。在權利的分配中,如果只讓矛盾的一方獲得權利,而矛盾的另一方無利可圖,那麼權利的分配結果就不可能得到矛盾的另一方認可。權利分配只有作為一種雙贏遊戲,矛盾每一方獲得權利,都需以讓矛盾的另一方也獲得一定權利或權利以外的其它利益為交換條件,從而使矛盾雙方在其中都可獲得一定利益,權利分配的結果才可能被矛盾雙方認可。

不以交易為基本形式(即只讓矛盾的一方獲得權利、而矛盾另一方無利可圖),權利分配就必定失敗;只有以交易為基本形式,權利分配才可能成功。因此,以交易為基本形式是權利分配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7、我們要獲得某種權利,必須以使其他意志主體也獲得一定權利或其它利益為交換條件,那麼這種交換條件有幾種型別?

答:有以下四種:① 也承認分配給其他意志主體一定權利;② 把本屬於自己的某種權利讓渡給其他意志主體;③ 承諾對所獲權利的行使能給其他意志主體帶來一定利益;⑷ 如果大家都要獲得某種權利,而大家都擁有該權利是相矛盾時,可透過承認其他意志主體獲得該權利的某種機率,換取其他意志主體承認自己獲得該權利的同等機率。

舉例說明,假如有甲、乙兩人和一片耕地,甲若想佔有若干畝耕地,如何才能得到乙的同意?四種方法:① 甲允許乙也擁有對一部分耕地的支配權;② 甲把自己原有的一定財富轉讓給乙,即甲把自己對一定財富的支配權讓渡給乙;③ 甲根據乙的要求,承諾只將耕地用於糧食生產,充足的糧食供應,將給乙帶來一定利益;⑷ 如果甲、乙都要佔有某片耕地而不相讓,可透過諸如抓鬮等方法來確定該片耕地歸誰所有,甲、乙獲得該片耕地的機率是相等的。總之,甲必須以使得乙獲得一定利益(機率)為交換條件,才可換取乙同意自己對若干畝耕地支配權的佔有(機率)。

(二)積極性相等原則

8、什麼是積極性相等原則?

答:權利分配遵循“以交易為基本形式”的原則,而意志主體之間的交易也應該遵循某種原則,這一原則就是“積極性相等”原則,它也可看作是權利分配的第二原則。

積極性,在這裡是指意志主體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確切講,是指在假定各方所分配到的利益都已被確定,且必須按這一確定的方案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積極性亦可表達為“各方企盼權利分配成功的迫切程度”)。比如甲、乙兩人對他們的公共財產100斤糧食進行分配(對糧食的分配就是對糧食支配權的分配),甲、乙各自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就是指在他們各分得多少糧食已被確定的情況下,他們各自參與分糧的積極性。假如現在規定甲分99斤而乙只分1斤,則甲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一般會高於乙。

積極性相等原則,是指各方在權利分配中所獲得的權利或其它利益,必須使得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相等。或者表述為:在權利分配中,對各方所獲利益的擬定,如果能使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相等,則他們各自的擬獲利益才能被大家共同認可,權利分配才能成功。在上面分糧的例子中,如果甲、乙在各分得50斤糧食的情況下,參與糧食分配的積極性相等,則分配結果就應是甲、乙各分得50斤糧食。

9、權利分配為什麼要遵循“積極性相等”原則?

答:如果規定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不能相等,則由於對於每一方而言,處於積極性較高一方都會比他處於積極性較低一方所獲利益多,所以各方都會為爭取成為積極性較高的一方而不相讓,參與權利分配各方之間存在著都想處於積極性較高一方的矛盾,由於我們根本無法判定矛盾的哪一方應處於積極性較高一方,而哪一方應為積極性較低一方,所以上述矛盾實際上無法得以解決,因此權利分配只能以失敗告終。在前面分糧的例子中,假如規定給一方分99斤,而另一方只分1斤,那麼甲、乙兩人之中,誰應處於積極性較高一方而獲得99斤糧食,而誰又應處於積極性較低一方而只能獲得1斤糧食?我們根本無法判定。可見,採用積極性不相等的分配方案,權利分配就必定失敗,只有遵循積極性相等原則,才能避免上述不可調和的矛盾,權利分配才可能成功。因此,“積極性相等”也是權利分配應遵循的原則。

10、有人認為,在積極性不相等的權利分配方案中,可採用諸如抓鬮的方法來確定誰為積極性較高一方、誰為積極性較低一方。這種說法對嗎?

答:不對。抓鬮是一種等機率隨機確定法,採用這種方法,各方成為積極性較高一方的機會是相等的,由於機會相等,他們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又自然是相等的,各方之間就不再存在積極性不相等的情況,這實際上否定了採用積極性不相等的方案來分配權利。由此可見,“在積極性不相等的權利分配方案中,採用諸如抓鬮的方法來確定誰為積極性較高一方”的說法,是自相矛盾的。

11、為什麼權利分配遵循的不是各方所獲利益價值相等或者各方所獲資源數量相等原則,而獨鍾於積極性相等原則?

答:在積極性相等和積極性不相等兩種分配方案中,應選擇積極性相等的方案。似乎同理,在各方所獲利益價值相等與價值不相等兩種分配方案中,應選擇各方所獲利益價值相等的方案。在各方所獲資源在數量上的相等與不相等兩種方案中,應選擇數量相等的方案。但實際上,權利分配只應遵循積極性相等原則,而不需遵循各方所獲利益價值相等或者各方所獲資源數量相等原則。這是因為決定權利分配成敗的直接因素,是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而不是各方所獲利益價值的大小,也不是各方所獲資源數量的多寡,後兩者實際上是透過影響前者來間接影響權利分配成敗的。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是否應相同,應以分配方案能否得到各方一致認可為判斷標準,故我們選擇了沒有矛盾的積極性相等方案,而否定了存在矛盾的積極性不相等方案。各方所獲利益在價值上是否應相等,或者各方所獲資源的數量是否應相等,則應以能否使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相等為判斷標準。如果各方所獲權利在價值上的相等,或者各方所獲資源在數量上的相等,不能使得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相等,那麼它們就不應相等。

12、影響意志主體參與權利分配積極性的因素哪些?

答:有兩個:一是意志主體在權利分配中擬獲利益(是指在權利分配中所得抵除所失後的純利益,下同)的大小,擬獲利益越大,意志主體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就越大;二是意志主體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有時還受其擬獲利益在社會中的供求關係影響,這一點,本文將在後面詳細討論。

在決定參與權利分配積極性的兩個因素中,擬獲利益的大小是可變因素,因為各方擬獲利益大小是可以被人為調整的,擬獲利益的供求關係則是不可變因素,它是權利分配的客觀背景。所以,我們只能透過改變擬獲利益大小這一因素,來改變主體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在權利分配中,如果各方參與權利分配的積極性不相等,那就需減少積極性較高方的擬獲利益、或提高積極性較低方的擬獲利益,直至各方積極性相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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