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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國家觀與契約論國家觀

2021-12-31由 黃裕生 發表于 歷史

(按語:民族國家觀是一把雙刃劍,過於強調、突出民族性與民族史敘述在國家認同上的作用,對於一個由多元民族構成的民族國家來說,潛藏著很大危險。在造就國家認同上,需要另闢溪徑,考慮其他可能。

這是一個需要理性對話的時代,一個需要透過自由表達、相互傾聽、相互理解、相互妥協來達成共識的時代。所以,歡迎質疑與批評。)

秋風教授有句話給我特別深的印象,西方文化是有病的,而且病的不輕。是的,它是“有病的”,而且病得非常厲害。它是個“病毒”,這個“病毒”不單感染了西方人,關鍵是,它感染了全世界的人。這至少表明了一點:全世界的人面對這種“病毒”的免疫力是很低的,是不夠的,如果你足夠強壯,或者說,你的免疫力足夠強大,是不是就可以不會被這種“病毒”所感染呢?包括我們今天這個問題,“家國認同”,這也是一個“有病的”問題,因為病了才會產生出這個問題。所以即使它是有病的,你也只能面對。那這就有一個問題了,如何面對?我想至少有一點,你要面對這個“病毒”,你首先得對這些病毒做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你不能光說你是有病的,就可以解決了。所以,我想,我們還是要認真面對西方特別是近代以來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論、思想,特別是和我們今天的問題相關的那些理論。

我前幾年寫了一篇文章,題目是《論主權在民原則下的民族共治原則》,其中核心問題是重新審視民族國家與現代國家主權的正當性來源問題。這應該說是全世介面臨的共同問題。

其實家國認同問題,也就是我們在與共同體的關係上,我們如何獲得對共同體的認同問題。共同體需要我們個體認同,我們個體也需要從共同體上獲得一種認同感,才能獲得一種力量,也就是我們存在的勇氣。

在認同問題上,現代人和古代人有非常重要的不同。古代人從三個方面獲取對政治共同體的認同,第一是文化,包括超越民族的、宗教的道德教化等等,這是古代人認同對政治共同體的首要內容。儒家強調修德以來遠人,就是以文化幫助人們獲得對共同體的認同感。

第二個內容是實力(force),誰擁有強力或者誰掌握了、獲得了這個強力、擁有強力,人們就承認、認可他的統治。我們人類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段裡面強力一直在迫使人們接受其統治,並最終認同其統治的重要途徑。在滿清入關後,第一代漢人反清,第二代、第三代漢人還反清嗎?所以古代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強力是迫使人們獲得認同感的重要途徑,人們常常也是從強力上面獲得對擁有強力的共同體的認同感,首先是接受,然後是承認,再慢慢融入,把自己歸於強力的一分子。這個認同途徑其實遵循的就是一種成王敗寇的認同邏輯。簡單說強力即正當,或者說用盧梭的概括就是強力本身即right,當然盧梭是否定這個東西,盧梭在政治哲學裡面非常關鍵的貢獻就是論證了force本身為什麼不具有正當性,所以主權在民理論才真正被確立起來。

民族國家觀與契約論國家觀

第三個認同內容或者途徑就是神權國家觀點,也就是說國家或者政治實體的最高權力的正當性來自於人之外的超越者,在這點上,中外概莫能外,也就是說因為最高統治權是來自於共同信仰的神性事物,所以人們有理由接受並認可它,不管君權神授還是奉天承運,都屬於這種神權觀。

當然一個政治共同體通常會同時利用這三個方面爭取國民的認同,而國民也會通常透過多個方面來獲取對一個政治共同體的認同,這是古代人在對政治共同體認同的主要的三個途徑和三個方面的內容。

但是,現代人不一樣,現代人在對政治共同體認同的途徑和內容發生了變化,這與人類近代以來確立起新的國家理論密切相關。那麼,近代人類確立起什麼樣新的國家理論?我把它概括為兩套國家觀,一套就是nation-state,也即通常所說的民族國家觀;再一個是契約論國家觀。但是我們(包括在西方)經常把這兩者混淆。民族國家實際上從韋斯特伐利亞和約之後在歐洲逐漸確立起的一種國家觀。民族國家觀是在歐洲非常特殊的歷史經驗當中建立起來的。諸多政治實體打了30年的戰爭,大家誰也消滅不了誰,不得不相互承認各自的權力實體。由此,才逐漸形成民族國家。實際上這樣形成的民族國家被承認、被建立是基於實力的邊界和實力的均衡的,也就是說民族國家獲得承認和國民的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實力的。在這點上與古代國家沒什麼不同,就是說,如果單純nation-state的形成與確立來說,它的基礎與古代國家沒有什麼不同。但是這樣的民族國家一旦建立起來,同時也造就了關於民族的一個政治的想象,這就是民族共同體即是一個政治共同體,或者說民族實體即是政治實體。由這個政治想象引出來一個政治原則,那就是每個民族因其民族屬性便有理由建構自己的國家,這是民族國家觀裡面隱含的一條最重要的原則,也是非常危險的一條原則。這就意味著國家主權的正當性首先是來自於成員的民族性,或者說民族性可以成為國家主權訴求的首要理由。這是民族國家觀當中隱含的一條對世界造成巨大災難的原則,這個原則可以被簡化為一條,就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由此形成了一個所謂民族國家觀,在這種國家觀裡,民族被作為一個單位和身份凸顯出來了。民族作為一個單位變成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事情,這個身份不但被標示出來,而且必須無條件加以尊重。民族國家在歐洲的確立推動了民族國家觀的形成。在這個意義上,實際上是先有民族國家,才有民族國家觀。隨著這種民族國家觀的全球性傳播,它對世界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可以說首先是喚醒了全世界各民族的自我意識。於是,在民族性成為國家主權訴求的正當性理由的同時,民族性也成了國民獲取對國家認同的基本內容,甚至是最核心的內容。就是說,民族性成了每個人認同一個國家的最重要的內容,而超越民族的文化,包括超越民族地域的宗教信仰在國家認同當中退居次要地位。不再是透過文化或者宗教,而是民族屬性,成了國家認同最重要的內容。

但是有趣的是,在促使文化、宗教,也就是超越民族的文化、宗教在國家認同功能上的弱化,還與另一套國家觀相關,這就是契約論國家觀。契約論國家觀其實大家都非常熟悉,但它包含的四大原則可能未必大家都很熟悉。第一,國家主權不來自於國家之外的超越者,而就來自於國民的權利讓渡,所以國家主權的正當性來自於國民自己,盧梭把它概括為主權在民的原則。第二,個體優先於國家的原則,既然國家主權是來自於成員個體的讓渡,權利個體當然優先於國家。這個在一些地方經常備受批評,但是所有那些批評都不得要領。第三,是最重要的原則,個體權利不僅是立國的原則,也就是說它是國家權力正當性的唯一來源,而且是立國的目的。就說,我們建立國家的首要目的不是別的,不是富國強兵,不是任何其他目的,而首先是維護和保護成員個體那些不可讓渡的權利,以及基於這些權利應享有的利益。第四,代議原則,透過委託和被委託的原則實現立國之目的。

與民族國家觀相比,契約論國家觀是理論建構先行,先有理論再付諸實踐。可以說,近代從歐洲開始建立起來的民族國家都先後不得不接受契約論國家觀的洗禮,才逐漸轉化為現代性的國家,而不再只是簡單的民族國家。這使現代性的民族國家的認同發生了變化。

在契約論國家觀裡,國家獲得國民認同主要是兩個途徑或者源泉:一個是基於代議原則的正當程式,不經過這個程式,人們就不認同,因為沒有經過這個程式,就不存在真正的契約,所以無法得到契約者的認同。第二是成員個體的普遍權利以及基於這些權利而應得到的利益得到維護和保障,使國民個體從國家的行動當中看到了自己的尊嚴和利益。雖然普遍權利本身是超越具體利益的,但是,權利卻又與利益密切相關,當且僅當那些普遍權利在一個國家裡得到了尊重與維護,這個國家的成員個體的相應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這裡,特別值得提出的一點是,成員個體的權利保障在國家認同中的作用看似抽象,因此很多人看不到或者不相信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在國家認同中的根本作用,有的人甚至一直誤以為,如果真正保障了個人的普遍權利,就會帶來動盪或者混亂。實際上,在現代社會里,當且僅當在制度安排上做到足以尊重與維護成員個體的普遍權利,國家正當的法律秩序才能得到尊重與維護,國家也才能得到認同,國家的穩定才能得到持久的保障,而無需投入額外的措施與精力加以防犯。因此,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的一個根本點,不在於建立起來的治理體系能夠多麼嚴密、有效地管控國民,而在於是否足以有效地維護與保障國民個體的普遍權利以及與此權利相關的應得利益。

我們可以把以上所討論的兩個認同途徑概括為程式正當原則和權利保障原則。也就是說,在契約論國家裡面,國民首先是基於這兩條原則或者這兩個方面的內容來獲得對國家的認同。這不僅弱化了文化在國家認同中的作用,而且大大弱化了強力也就是force在國家認同當中的功能,這是與古代國家非常不同的地方。甚至隨著盧梭對強力本身不具有任何正當性的深刻論述,在對國家的認同過程當中,強力本身甚至遭到了排斥,特別是不具有程式正當性的強力或者不能尊重和保障成員個體的普遍權利的強力,甚至成了國家認同的障礙。現實當中,我們到處可以看到這種現象,國家雖然有非常強大的力量,但是,如果程式不正當,或者不能夠保障國民那些最基本的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以及基於這些權利而應當享有的最基本利益,那麼這樣的權力就無法得到其國民的認同。

所以契約論國家不僅顛覆了傳統的國家觀,也改變了傳統的國家認同途徑和認同內容。

這裡非常有趣的是,先後都產生於歐洲的民族國家觀和契約論國家觀在不知不覺當中被直接對接起來,甚至被直接統一起來,以至於契約論的立國原則,也就是權利原則似乎支援了以民族性建國的原則。因為這種似是而非的統一,以致本來只是基於歐洲特殊歷史經驗而形成的民族國家觀,好象能夠獲得契約論的理論支援,特別是獲得了在理論上得到了充分論證的權利原則的支援。

民族國家觀與契約論國家觀

這裡我要附帶指出的是,我很不同意趙汀陽兄的一個觀點:他認為,權利原則在西方政治哲學裡面沒有得到論證。但是,我要說,權利原則在近代政治哲學裡有非常系統的論證,從洛克到康德都對權利有自己的論證,而不是沒有論證。他認為,西方人從自然本性(nature)是論證不出權利的,但是,康德恰恰不再從自然本性nature論證權利,而是從自由去論證權利。在我作品裡有詳細討論,這裡不多說。

由於民族國家觀與契約論國家觀的混淆,結果是民族國家觀隨著權利理論得到強有力的論證與傳播,並廣泛被接受,在推動新的國際體系建構形成的同時,這種民族國家觀也給世界帶來了國家認同的混亂,進而帶來了無窮無盡的民族分裂和衝突。所以這裡有必要對這兩種國家理論的關係加以澄清。我只做一個簡單的澄清,實際上,契約國家理論與民族國家理論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聯,學理上它們不存在內在的統一性,作為契約論的立國原則,也就是權利原則本身不僅與民族性無關,甚至可以說是脫民族性的。就是就,我們的right和我們的民族身份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國民的個體權力,不管是可讓渡還是不可讓渡的權利,都是普遍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是超越民族屬性與一切特殊的文化屬性,包括宗教屬性。因此,如果說契約論國家學說的國家主權來自於成員個體的權利讓渡,並且以更好地保障不可讓渡的權利為目的,也就是說,國家主權的正當性來源於每個成員個體那些可讓渡的普遍權利,以及對成員個體那些不可讓渡的權利的維護和保障。在這個意義上看,這樣的國家主權恰恰是脫民族屬性,也是去宗教屬性的。也就是說,是成員個體的普遍權利,而不是成員個體的獨特民族性,才是國家主權正當性的來源。因此,國家主權的正當性來源與民族屬性並沒有關係。所以,契約論國家理論並不為民族國家觀背書,更不提供理論上的支援,相反契約論國家學說在弱化文化認同功能的同時,也弱化了民族屬性的認同作用。人們完全可以屬於不同民族,但可以認同同一個契約論國家,同樣我們可以屬於不同宗教,但是我認同於同一個國家,只要這個國家程式正當,並且保障了成員個體的基本權利和相關的利益,人們就可以完全認同它。所以契約論國家其實恰恰是一種超越民族屬性的一種國家觀,在這個意義上我說契約論國家不為民族國家辯護的。

這裡,我想在這個基礎上討論一下,怎麼處理民族關係問題。無論是國際上的民族關係,還是主權國家裡面不同民族之間的關係,該遵循什麼樣的原則呢?現在我們設想,契約論國家理論是合理的(我認為是合理的,雖然我對它的基礎做出了修正)。在這個前提下,我覺得不管是國際上還是國內處理民族關係時,首先要遵循的第一個原則就是:在任何一個國家裡,在國家主權的關係上,由於每個成員個體都一樣是主權正當性的來源,也都一樣是主權的參與者和分享者,所以在這個國家裡面,每個人都不應因其民族身份而在政治上受到任何歧視,也就是說不管成員個體民族身份如何,每個人與他人一樣,那些自由權都應當得到尊重和維護,這一點對於維護一個多民族的國家至關重要。因為一方面只有讓所有成員個體享有普遍的不可讓渡的自由權,才能保障他們能夠真正參與主權權力而分享之。另一方面,只有成員個體普遍權利得到尊重和維護,才能真正參與國家主權權力,在此基礎上,成員個體才能從中發現自己而感到自己存在的尊嚴和價值,並因此才會產生出對這個國家的認同感。而只有當成員個體在國家政治生活當中產生出國家的認同感,由這些個體組成的不同民族也才可能對這個國家有認同感。所以對於一個現代的多民族主權國家的認同,首先不是基於個體民族,而是基於民族個體,也即作為個體成員的個體。所以,保障與維護所有成員個體的普遍權利,當然包括所有民族個體的普遍權利,是現代主權國家處理民族關係的首要原則。換個角度說,無差別地尊重與保障每個民族個體的普遍權利,應是現代國家處理民族關係的首要原則。

第二個原則,在一個主權國家裡面,各個民族有權利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生活,也就是作為一個民族共同體生活,捍衛基於國家普遍法基礎上的民族利益,包括他們的文化。但是,這並不必然擁有從當前的國家主權當中分離出去的權利,這是契約論國家觀與民族國家觀不一樣的地方。依據契約論國家觀,每個民族並不必然擁有從當前的國家主權當中分離出去的權利,因為正如前面我們的討論所表明,國家主權與其成員個體的民族屬性無關,而只與成員個體讓渡的普遍權利相關。所以,人們並不能以民族性為依據,在一個主權國家裡提出主權分離的訴求。因為不是民族性而是成員個體的普遍權利,才是國家主權正當性的唯一來源。雖然成員個體具有某種民族身份,但是他並不是因為其民族身份而擁有那些普遍權利,而僅僅是因為他是作為一個擁有自由意志的個體存在者,他才擁有這樣的權利。所以,在一個多民族的主權國家裡,不同民族之間的矛盾的解決需要遵循兩條原則:一條是不輕易訴諸主權分離的原則,否則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主權可以被無限地切割下去,也即無限地分離下去,直到完全否定國家。既然根據民族性可以建立國家,卻最終否定了國家,那麼,顯然,這個依據民族性立國的原則在實踐上與理論也就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因而不具有合理性。

第三個原則是,尊重和維護文化多元的原則,因為不同民族的語言、文化不一樣,所以應該尊重文化多元的原則。但是多元原則並不等於相對主義原則,多元原則並不容納所有的文化,也不等於可以無底線容納所有政治理論,比如法西斯主義理論不能成為多元理論的一員,又比如說,反對構成多元原則前提的那個文化或主張,不能成為多元的一員,否則就陷入自相矛盾之中。那麼,多元的前提是什麼?這是需要追問的。我們為什麼會創造出不同的文化?其前提是什麼?這個前提能找到,也就找到任何一種文化可以成為多元的一員的前提,那就是:你不能反對構成多元的前提。這個前提就是人的自由存在。這一點在哲學上是可以論證。所以,多元是有底線、有界限的,不是沒有底線的。這個底線就是不能反自由。這意味著我們在國際上倡導多元,在國內也應當是倡導多元,否則就會自相矛盾:一方面維護自由,一方面反對自由。

這裡,我想附帶指出的是,多元原則也可能理解為寬容差異與容忍不同的原則。但是,無論是對於個人還是對於包括國家在內的共同體來說,寬容只寬容能相互寬容的差異,容忍只容忍不相互敵視的對立。

第四條原則是,在現代主權國家裡,任何政治組織都必須承認和尊重主權在民的原則。這也就意味著任何政治組織都不得以民族性和宗教性去組建政治組織,因為一旦有民族政黨或者宗教政黨,那麼它一旦獲取國家最高權力,就有可能走向對其他文化、其他宗教、其他民族加以排除的高度危險,因為主權本身是既不具有宗教屬性,也不具有民族屬性的,所以,由此我們可以推匯出任何政治組織都不應當以民族的名義和宗教的名義被組建。

(原載《京師文化研究》20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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