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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案子可以告到最高法巡回法庭?

2021-12-31由 法律人何風 發表于 歷史

什麼樣的案子可以告到最高法巡回法庭?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

什麼樣的案子可以告到最高法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五省區市有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設巡回法庭,並調整巡回法庭的巡迴區和案件受理範圍。

第二條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四)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高階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複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第七條

當事人對巡迴區內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的,應當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審申請書、申訴書等材料。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決定由本部審理。

巡回法庭對於已經受理的案件,認為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

第九條

巡回法庭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迴區內巡迴審理案件、接待來訪。

第十條

巡回法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從辦案能力突出、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中選派。巡回法庭的合議庭由主審法官組成。

第十一條

巡回法庭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庭長或者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後,由審判長簽發。

第十二條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資訊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資訊、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

第十三條

巡回法庭設廉政監察員,負責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透過受理舉報投訴、查處違紀案件、開展司法巡查和審務督察等方式,對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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