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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徵求意見稿)

2021-12-25由 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臺 發表于 歷史

第一條

為規範轄區菸草市場流通秩序,合理配置菸草市場資源,維護菸草製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三門峽市城區(湖濱區、開發區、中心商務區部分割槽域)行政區域範圍的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依法審查,准許其從事捲菸、雪茄煙零售業務的地點、場所。零售點應當設置於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並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場所範圍內。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分佈、交通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居民消費需求,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均衡發展的要求,科學合理設定菸草製品零售點。

第五條

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方便消費、服務社會、最佳化佈局的原則; (三)“一址一證”、證照相符的原則; (四)照顧特殊、分類施策的原則; (五)信賴保護原則。

第六條

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三門峽市城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可依法向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轄區內菸草專賣局發放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撤回菸草專賣許可證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菸草專賣局發放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菸草專賣局違法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九條

零售點設定應當符合下列間距要求: (一)城區繁華商業區、休閒步行街區和主幹道不低於50米; (二)次幹道、街、鎮政府所在地不低於70米; (三)街、鎮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區域不低於100米; (四)公路沿線不低於200米。

第十條

將三門峽市城區行政區域進行最小化市場單元劃分商圈並確定商圈狀態,分為三種:發展狀態、飽和狀態、過度飽和狀態。 屬於“發展狀態”的商圈,根據第八條間距要求設定零售點,直至該商圈增長到飽和狀態;屬於“飽和狀態”的商圈,根據“退一進一”原則設定零售點,保持飽和狀態;屬於“過度飽和狀態”的商圈,根據“只退不增”原則最佳化零售點佈局,直至該商圈調整到飽和狀態或發展狀態。 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每季度第一週(遇到休息日、節假日順延)在政務服務大廳公示欄公示下一季度發展狀態、飽和狀態、過度飽和狀態商圈明細,便於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內設定零售點,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按每500戶設定一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低於50米;經營場所臨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點間距標準設定。小區內設定的零售點不作為小區外新設零售點的參照。 (二)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區)、軍隊營區、廠礦、封閉式景區等內部場所,每1000人規劃1個零售點,不足1000人的按1個零售點規劃。每增1000人增設1個零售點,最多不超過3個(不含其生活區,生活區按小區規劃)。 (三)商業步行街、休閒步行街等(具體劃分見附件1)人流量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況適當設定零售點,但100米(3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和)範圍內不得超過3個零售點。 (四)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的綜合性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各類綜合(批發)市場等場所零售點的設定,根據規模大小,每300間商鋪可設立1個零售店,最多不超過5個。 (五)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廳零售點按佔地面積和客流量的大小規劃設定。1000平米以上和日均客流量3000人次的可規劃2個,新增車站、候車廳規劃零售點最多不得超過2個。 (六)其他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場所(軍事管理區、監獄、看守所、戒毒所等),每3000人可設定一個零售點,最多可設定2個。 第七項:佔地500畝以內旅遊景點、公園、市政廣場等公共場所,設定零售點不超過2個,每增加300畝新增1個。 第八項:賓館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按照路段、景點等標準進行辦理。 特定區域內菸草製品零售點超過數量限制的,按照“只退不增”的原則進行設定,數量限制內發展零售點的參照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相關要求進行設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受間距限制,且不作為周邊新設零售點的參照: 1、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賓館等經營場所可規劃1個零售點(各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 2、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場、購物中心可規劃1個零售點; 3、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品牌連鎖便利店(轄區內總數在30家以上的)可規劃1個零售點; 4、新增行政村區域按人口數量規劃。農村500人以下的自然村落規劃零售點1個,50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500人增設1個零售點,實施捲菸零售點全覆蓋。 農村區域內零售點數量達到或已超過區域總量的,待減少至總量後,採取“退一進一”的標準進行核發。

第十三條

特殊情形 (一)屬於下列社會特殊群體,本人首次申領零售許可證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辦證。 1。殘障人士; 2。軍烈屬; 3。低保戶;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必須獨立經營,並應當出具殘疾證、烈屬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與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係的業態型別,新增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1%(如按摩推拿、文化體育、音像製品、母嬰用品、家電傢俱、通訊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修車洗車、寄遞配送、服裝製售、中介勞服、汽車租賃、傳真列印、機耕農具、汽車美容、照相館、農畜養殖、床上用品、非星級酒店、小型餐飲、彩票店、五金店、洗浴中心、化妝品店、網咖、檯球廳、回收寄售商店、典當店鋪等)。 (三)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因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限制(僅限辦理一次)。申請人應當出具遭受自然災害或城市建設的證明。 (四)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新建校區、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觀原因,持證人需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選點申請辦證的,不受間隔距離限制(僅限辦理一次)。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立菸草製品零售點: (一)主體資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有外資成分並且零售業態屬於“娛樂服務類”的企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除外); 8。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9。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新增佔道經營的流動攤點、電話亭、報刊亭以及其他服務廳)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4。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捲菸汙染的; 5。以居民樓陽臺、地下室、儲藏室、流動攤點(車、棚)、活動板房以及其他臨時建築物等作為對外營業的; 6。住宅小區除商用屬性的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7。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菸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8。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櫃)或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菸草製品的; 2。透過電玩遊戲機等方式開展以菸草製品為獎品的遊戲活動的; 3。透過資訊網路平臺銷售菸草製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及距離中小學校所有學生“學校進出通道口”100米範圍內; 2。幼兒園內部及距離幼兒園所有學生“幼兒園進出通道口”50米範圍內; 3。黨政機關內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區域內;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而建的違規建築場所; 5。申請經營的地點在政府規劃拆遷或徵用區域內(拆遷區域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檔案為依據); 6。政府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局、省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辦證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本意見適用於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 本意見實施之前,已合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常從事捲菸經營業務,不在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且在延續時不受本規定限制性條件的限定。

第十六條

本意見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意見中涉及相關名詞的解釋:

(一)一址一證,是指一個經營地址只能設定一個零售點; (二)間距,是指從申請的經營店鋪出入門口中央到最近零售點的店鋪出入門口中央,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 (三)“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物件的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專門學校是指國家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的學校。 (四)“幼兒園”是指經教育部門批准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幼兒園,不包括幼兒看護點、學前看護點、學前服務點等幼兒託管場所。 (五)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距離,是指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門口與申請場所出入門口的最短路徑。 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規定的距離標準。 (六)“學校進出通道口”“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不包括專用的教職工通道、後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關閉的邊門等。

第十八條

本意見中涉及的“以上”、“內”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意見由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繁華商業區、休閒步行街等區域劃分明細表; 2。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商圈劃分及狀態分類明細表; 3。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農村區域明細表; 4。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綜合性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各類綜合(批發)市場等場所明細表; 5。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道路分級明細表。

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

2021年8月24日

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徵求意見稿)

三門峽市菸草專賣局城區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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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sbh )

本文來自【三門峽日報-中國三門峽網】,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臺提供資訊釋出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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