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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2021-11-08由 梁鵬飛 發表于 歷史

對嫖娼的過重處罰,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刑不上大夫”——題記。

其實我想談談嫖娼這個問題已經很久了

正好藉著復旦大學嫖娼開除這個事兒,是個很好的機會,大家好好討論討論。

1、

咱們先談談復旦大學對3人的開除處罰,是不是太重?

很明顯,太過了。在21世紀第2個10年了,僅僅因為嫖娼就被開除學籍,大好前途全部喪失,代價太過於慘重了。

嫖娼,嫖娼而已嘛。

用《逃學威龍》裡的那句臺詞來說,“不如殺了他?作弊而已嘛”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嫖娼僅僅只是治安處罰,連犯罪都算不上。

就連公務員嫖娼也沒聽說會開除公職的啊。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至於事業單位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這些都明文規定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只有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才會給予開除處分。

復旦大學也算是事業單位,如果復旦的教職工嫖娼了,那是肯定不能開除的。

為何復旦的在讀學生嫖娼了,就要開除了呢?

對學生的要求,明顯低於教職工的要求,這是否合適?

更不用說,大學,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教育首先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出了嫖娼這種事兒,學校不好好挽回教育學生,直接開除了事兒?是不是合適?

我知道有人會說,復旦開除學生,是按照規定執行。復旦有個《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其第37條規定: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然而,我們要看看教育部規定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個規定說了,大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性質惡劣的,可以開除學籍。加了一條前提,性質惡劣。

那麼,這次復旦開除的3名學生是否都構成性質惡劣呢?

根據復旦公佈的決定,3名學生分別受到

行政拘留三日、十日至行拘及罰款伍仟元不等的處罰。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這3名學生的處罰程度完全不一樣,至少這個行政拘留3日的學生,不能算是性質惡劣吧?

但復旦不管三七二十一,統統開除。

顯然,復旦大學自己的處分條例,高於教育部的規定。這個又是否合適呢?

總之,就算是較真條文規定,復旦這個做法恐怕也不合適。

更不用說,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學校都遇到過類似的事情,但是很少有學校真的會因此開除學生。說實話,復旦這樣操作,多少有點不近人情。

2、

復旦因為嫖娼而開除3名學生的學籍明顯是過了。

但為何復旦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因為我們整個社會,對嫖娼的道德容忍標準都太高了。有這樣的社會文化環境,才會有復旦這樣的規定。

如果我們翻看復旦的處罰條例,有太多太多的行為,其嚴重性都超過了嫖娼,但是都沒有開除學籍的處罰。

比如搞法輪功(邪教),不會開除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毆打他人致人受傷,甚至都有可能被判處實刑,也只是記過而已。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就連作弊也只是警告而已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在很多人心目中,大學生考試作弊嚴重性肯定要超過嫖娼吧?事實上就真的有學生因為作弊被開除的,但是在復旦也就是記過而已啊。

所以說嫖娼這個事兒的代價,遠遠超過它的危害性。

當然正如前面咱們說的,復旦之所以視嫖娼如洪水猛獸,是因為咱們整個社會,都是這麼看待嫖娼行為。

可以這麼說,嫖娼是所有會導致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裡面,代價最嚴重的,沒有之一。

因為嫖娼被處罰,行政拘留或者罰款只是小意思,真正具有威懾力的殺招是身敗名裂。

同樣是行政處罰,比如酒駕,或者尋釁滋事,打架什麼的,沒有幾個人當回事,你酒駕了,家屬和單位也不會另眼看待。

然而嫖娼的處罰規定是要送達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啊。

因此這次復旦被開除的3個學生,不僅僅是沒有學籍,同時也基本上是社死了。名聲都搞臭了,恐怕他們很長時間裡都在親友間抬不起頭。

這才是嫖娼真正的代價。

3、

全世界所有國家,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嫖娼的打擊力度會超過我們。

這個要追溯起來是因為共和國建立之初有嚴重的道德潔癖,這種傳統一直延續至今。

比如這些年大家聽說的一些新聞,什麼女僕店啊,什麼矽膠娃娃體驗店,統統都開不下去。這種東西,在官方看來依然是“傷風敗俗”。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至於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因為賣淫嫖娼行為極大影響社會穩定。

第一,嫖娼行為會嚴重影響家庭的穩定。設想一下如果咱們國家放開了色情行業,勢必有大量男性去尋歡作樂,家裡的太太肯定不樂意,長此以往,恐怕離婚率都會大增,對這種後果,國家肯定無法容忍。

第二,賣淫行為背後勢必有黑社會勢力插手,如果這個行業合法了,不知道有多少逼良為娼,強迫賣淫,這些都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

所以說,對於嫖娼行為一定要嚴厲打擊。

但是,性產業又確實有一定合理性。老祖宗都說了“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正常的成年人都有這個生理需求,就拿這次復旦被開除的3名大學生來說,據報道他們都沒有女朋友,那你說到了這個年紀,要如何發洩自己的生理慾望呢?

總不能完全都靠自己吧?

因此,其實目前社會對於性產業總體處於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完全禁止吧,肯定要出事,完全放開吧,後果也很嚴重,所以只好如此。

4、

雖然我們可以理解,為何當今社會對嫖娼如此介意。

但我依然要說,這是一種不公平,尤其是對窮人的不公平。因為會為嫖娼付出代價的,幾乎百分百都是窮人,富裕階層絕不可能因為嫖娼被抓而費心,因為他們有更高階的“包養”,因此,嫖娼的懲罰可以說是某種程度上的“刑不上大夫”。

咱們就舉個簡單的小例子,王思聰。

復旦嫖娼開除是否處罰過重?當今社會對嫖娼的懲罰是否都太重?

據不完全統計,網友盤點的王思聰前女友有18個,這還是公開場合曝光的。還有那些沒有曝光的呢?

王思聰只是一個個例,他的這些公開的,非公開的女友,也只是管中窺豹。這些理論上也是合法的,甚至也是符合道德標準的,畢竟人家是談戀愛對吧?只不過是一個月一換那種可能。

那私底下還有沒有我們不知道的情況呢?

比如大家經常說的“海天盛筵”對吧,還有這些年網上常常說的“外圍女”,對吧?咱們不展開,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

那麼,這些算不算賣淫嫖娼呢?會不會被抓呢?

所以說這個事兒,如果深究的話,你就會發現,正如“人人生而平等,但有些人更平等”一樣,在行政處罰面前,本來大家都應該平等,但是這種處罰只對大多數普通人有效,而對人群裡某個小圈子的人無效。

所以嫖娼的懲罰,是不是有點“刑不上大夫”的意思了?

再回到咱們前面說的,之所以當今社會對嫖娼嚴厲打擊,是為了社會穩定,尤其是家庭穩定。

但是對於很多富豪階層來說,這也不是什麼事兒。對於大多數富豪來說,婚姻完全是基於財產的契約,和感情基本上沒有關係。

甚至可以說,富豪階層的道德標準,和我們大多數普通人根本就不在一個頻道。

因此,在嫖娼這個事兒方面,富豪階層實現了絕對的某種程度上的性選擇的自由。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或者是任何層面,他們都不會因為嫖娼而付出什麼代價,非要說的話,無非就是一點錢而已。

也因此,法律在嫖娼方面對普通人的打擊越是嚴厲,也就越發凸顯了富豪階層的特權。

這是不是一種不公平?

當然,你也可以說,這個世界本身就是不公平。跨入富豪階層的人,本來就有太多普通人無法體會到的快樂。

好了,最後的最後,本文並不是鼓勵你去嫖娼,也不是鼓勵你去違法,如果你實在有生理需求而又沒有女朋友,還是自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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