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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防災和醫療救助,淺談唐代的社會救助機構

2021-11-02由 史事拾趣 發表于 歷史

唐代是中國古代歷史的重要發展階段,無論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都空前繁榮,出現了歷史上著名的“貞觀之治” 和“開元盛世” 的局面。隨著它政治體制的成熟、經濟的繁榮,其社會保障救助制度也愈發的完善,出現了專門的機構來預防和應付突如其來的災害,幫助民眾維持基本生存。

工程防災和醫療救助,淺談唐代的社會救助機構

唐朝

唐代官方社會救助機構

不管是災時救助還是日常救助,唐代社會救助的決策權都緊緊地掌握在以皇帝為核心的中樞決策機構手中,這就鮮明地體現了唐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特點。唐代官方的社會救助機構,

在中央,主要是戶部,其他的如工部的水部司、都水監等機構,也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承擔著一定的社會救助的職責。

而在地方上,則主要由地方官吏主管,協同中央實施相關救助事宜。

唐代的防災機構

唐代的防災機構主要有工程防災機構和醫療救助機構。

工程防災機構主要以防止水旱災害為主的水利防災部門為主,主要有工部的水部司以及都水監下的河渠署、河堤謁者、諸津等。其中工部下設的水部,主要掌管天下川瀆陂池的政令,水利工程的興修,進行溝洫、河渠、水利灌溉工程的修建疏導等;都水監掌川澤、津樑、渠堰等事務,其下所設的河渠署掌維護修補堤堰等水利工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都屬於其專職管轄範圍。河堤謁者主要是河渠的完繕督視,其中定期檢查溝渠、巡視堤壩等亦是其職責範圍內之事。此外,在全國的主要橋樑渡口還設有諸津,派遣專門的官吏進行管理,並設有專門的工匠進行維護。

工程防災和醫療救助,淺談唐代的社會救助機構

興修水利

工程防災機構興修水利,防止水旱災害,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一個較安定的環境;而醫療防災機構則主要預防疫病,救助病人。唐代的醫療制度有了極大的改善,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救助體系。在中央,有太醫署等機構,太醫署下設有醫、針、按摩、咒禁四科,這是國家的主要的醫療機關,也是主要的醫學教育機構。而地方上,一般都設有醫學博士一人,掌療民疾。此外,地方上的功曹、司功參軍也兼有管理醫療衛生事業的職責,各地的地方官員也有直接管理公共醫療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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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醫署

唐代的救災機構

唐代的救災機構主要有度支、倉部、司農卿、太府卿等。

度支是戶部的一個重要機構,度支總天下經費, 每年計其所出而度其所用, 轉運征斂送納, 核准路程而節制遲速。 此外, 和糴和市, 量其貴賤, 均天下之貨, 平抑物價; 制定救災額度等等也是度支的重要職能。

“度支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途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以近及遠,與中書門下議定乃奏。”

至德、乾元年間置度支使,度支使幾經廢置,最後形成定製,與度支共同在救災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到唐代後期,原本歸金部、倉部主管的事務,改由度支使擔任,而且度支使下還有巡院等相關機構,在災害發生之前做前期調查工作。

此外,倉部、司農卿、太府卿等機構在救災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倉部,主要是掌判天下倉儲,收納租稅,出給祿廩之事,其所掌管的義倉主要用來備歲不足,常平倉主要是為了平谷價。由此可見,對救災物資的調配和供應是倉部的主要職責之一。 司農卿主管農功倉廩,統太倉、導官、籍田、上林令等。 司農卿下設太倉署、諸倉監等掌倉廩出納。太府卿主要掌管金帛府帑,統領左右藏令、上庫丞,掌太倉、南北市令,救災職能也是極大的。唐代在實際救災過程中不僅下詔書命令各州府組織救災,開倉賑濟,而且各救災機構也積極調配救災物資,配合各州府的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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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署發放糧食

唐代救助的審計監察機構

按照唐制規定:“度支、太府、金部、倉部等官並掌出納,以比部勾稽,而以御史監察之。”唐代救災物資的調配、防災工程的修築所花費的錢財要交由刑部的比部司給予審計核查,再經由御史監察。比部為刑部屬官,主要是審計財政,核查賦稅調斂、諸司百官經費俸祿贓贖、倉庫出納、丁匠工程、和糴收支、軍資器械等帳目。有審計監察之責,是我國較早獨立於財政管理機構之外的審計機構, 亦包含有執行救災財政監督之責。 救災物資的出納、 水利防災工程的營造以及稅賦徵收減免等都需要比部的審計勾稽。

“掌勾會內外賦斂、 經費、 俸祿公廨、 勳賜、 贓贖、 徒役課程、 逋欠之物, 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新唐書》

倉廩制度、救災財務、救災實效等的監察則是御史的重要職責。御史隸屬於御史臺,其下設有三院:一曰臺院,設侍御史;二曰殿院,設殿中侍御史;三曰察院,設監察御史。在唐代,御史在財務制度監察中的職責已經較為明確,監察御史掌分察尚書省戶部,巡按州縣,巡查地方災情、清查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倉庫減耗,營作、太府出納等。 因此,御史在救災過程中就會被派往災區,親自考察災情以及制定救災賑濟措施, 並且還有對受災地區行使監察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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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

佛教的慈善救助機構

我國早在南朝時期就已經出現受佛教教義影響而創辦的救助機構,稱為六疾館,就是當時安置疾疫、貧苦、老弱、孤幼等弱勢群體的機構。到了唐代,出現了專門的慈善機構——病坊。病坊最初是屬於佛教寺院所創辦的社會救助機構,政府並不參與,由寺院負責全權管理。據《太平廣記》記載,洪防於陝城中先建立龍光寺,再於寺中立病坊養病者,當時處武則天統治時期。可知在唐朝前期的病坊均屬佛教所創辦的慈善事業,屬於民間自發的慈善機構,與政府無涉。唐代官方最先將佛教的悲田病坊與政府的社會救助職能聯絡起來的是武則天朝,因為她本人崇佛,受佛教影響較深,故能夠將寺院的悲田病坊引入到政府社會救助機制中來。

“防於陝城中,選空曠地造龍光寺,又建病坊,常養病者數百人。 ……防曰:此事誠不為勞,然病坊之中,病者數百,待防為命,常行乞以給之,今若流連講經,人間動涉年月, 恐病人餒死,今也固辭。” ——《太平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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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

民間自助救助機構

官方救助存在著不及時的弊端,佛教的慈善救助範圍有限,這就使得民間百姓不得不互助自救。而這種自救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彌補官方救助弊病。

在民間,自助互助的救助機構主要是由鄉村居民自由自願結合的“私社”

。民間私社與官方鄉里組織是唐代並存的兩種社會組織形式,在社會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間私社雖然是民間自行結合的組織,但一經成立,也就有了一整套自己的組織形式和獨特的活動方式。

社的活動開支來源主要有兩個:臨時繳納和公共積累。

唐代民間私社在立社之初,就規定臨事由社人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物品;除了社人臨事繳納的一定物品外,還有一部分開支來源於社內的公共積累,又稱為“義聚”,一般說來,作為私社公共積累的“義聚” ,其貯存物品的數量是比較大的, 這就為社邑舉行各類活動提供了物質保證,並能在某些方面真正實現對社人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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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民間

唐代民間私社救助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幫助社人營葬、管理水利灌溉,有些社還兼營社人的婚嫁,立庒造設的操辦及困難的賙濟、遠行迴歸的慰勞等等。其中對親族散施財物進行救濟應該是最常見的,在平時或凶荒饑年多施援手於親族,助其渡過難關,還有一些救助突破了家族血親和地域的限制,救濟範圍更加廣泛。

由上可見,唐代的社會救助已相當完善,救助機構也比較齊全。在中央,各個機構相互獨立又相互配合;地方上,各級政府機構密切配合中央,積極應對;再加上佛教慈善救助機構和民間自助機構的有效管理與實施,為朝廷的救助贏得了時間,很好地補充了政府救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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