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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左右判決的不止事實和法律,還有幾個你不知道的秘密

2021-10-19由 昭陽司法所 發表于 歷史

能左右判決的不止事實和法律,還有幾個你不知道的秘密

能左右判決的不止事實和法律,還有幾個你不知道的秘密

如果問一個普通人法官如何裁判一個案件,很多人會不假思索地回答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問一名律師,他可能會告訴你,關鍵要看原被告雙方的證據和法律關係對誰更有利。

上面的答案都是正確的,但筆者要告訴大家,能左右案件結果的除了上面的那些之外,還有一些鮮為人知的因素。

說到本質上,法官也是一份工作,之所以選擇這個職業,除了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之外,絕大部分人還是會關心待遇和職位晉升的問題。而與這兩項息息相關的,就是法官(院)的績效考核。

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建立了審判公正、審判效率、審判效果3項,包含33個細節指標。

8.審判公正指標11個,由立案變更率,一審陪審率,上訴改判率,上訴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發回重審率,二審開庭率,執行中止終結率,違法審判率、違法執行率,裁判文書質量指標組成。

9.審判效率指標11個,由法定期限內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結案數,法官年人均結案數,結案率,結案均衡度,一審簡易程式適用率,當庭裁判率,平均審理時間與審限比+平均執行時間與執行期限比,平均未審結持續時間與審限比,平均未執結持續時間與執行期限比指標組成。

1O.審判效果指標11個,由上訴率,申訴率,調解率,撤訴率,信訪投訴率,重複信訪率,實際執行率,執行標的到位率,裁判主動履行率,一審裁判息訴率,公眾滿意度指標組成。

《意見》釋出後,各級法院開始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在法院系統內部層層設立考評指標和考核目標,由上至下推行。法官(院)的績效考核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越發成熟,並在很大程度了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果。當那些考核指標體現到每一個細節上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案件的走向。

因為這些指標的考核結果與法官個人的工資、獎金、評優等專案直接掛鉤。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績效考核及獎金分配指導意見(試行)》,其中規定:“績效考核獎金的發放,不與法官職務等級掛鉤,主要依據責任輕重、辦案質效、辦案數量和辦案難度等因素,體現工作實績,向一線辦案人員傾斜。”

按照《績效意見》的規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績效考核獎金分為基礎性績效考核獎金和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兩部分,分別佔績效考核獎金總量的40%和60%。

也就是說,

法官的收入中有60%與績效考核直接相關,而剩下的40%也間接地受到考核結果的影響。

而且這些指標還將作為法官警示、處罰、淘汰的重要因素,最重要的是,考核結果與法官個人的職級晉升緊密相關,為“辦案能手”提供了更好的晉升機會。

整個現代經濟學的基礎就是理性人假設,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法官也不例外。如果我們認可法官對工資收入和職位晉升的關注,這些績效指標就會無形中影響他們的行為,而形成這些績效指標結果的正是那一樁樁案子。

現在明白為什麼說能左右案件走向的因素裡,除了事實和法理之外還有這些指標的身影了吧。

經過多年的實踐觀察,

這33項指標中最為重要的就是

「一審上訴改判率、一審上訴發回重審率、法官年人均結案數、上訴率和調解率」

明白了這一層邏輯,大家在跟法院打交道時很多原本讓人困惑的現象就有了合理的解釋。否則你很難理解為什麼法官會花大力氣給原被告做調解,而又為什麼趕在年底之前儘量結案。

那麼這些指標如何影響一個具體案件的走向呢?

拿年均辦案數為例

這個指標會推動法官儘可能多地去辦案,可現在司法資源普遍緊張,一箇中等發達城市的基層院法官一年辦案超過200件。體會一下,一年法定的工作日才250天左右,也就是說法官能給一個案子審前程式、庭審、分析、寫判決分配的時間平均也就一天的時間。

時間緊,任務重,倒逼著法官提升效率,最常見的做法就是給每個案子預設一個

儘可能簡單的審理思路

比如,欠債還錢(民間借貸糾紛)、錢貨兩清(買賣合同糾紛)、賠多少合適(侵權糾紛)、遺囑還是法定(繼承糾紛)等。

所以,

想要得到理想的訴訟結果,要麼就按照法官的審理思路去制定訴訟策略,要麼就是第一時間徹底顛覆法官的思維定勢。

否則既不顛覆,又不順勢而為,最終那些遊離在法官思路之外的觀點很可能就被法官無視了。

舉個不那麼恰當的例子,為了大幅度提升生產效率而存在的流水線上,當專門擰一顆螺絲的工人突然發現下一秒傳過來的機器上有兩個螺母,大機率結果是他雖然遲疑了一秒但還是會只擰上一顆螺絲,然後很快又把注意力轉移到下一臺機器上了。

很多人事後抱怨:“在法庭上我明明說了很多怎麼法官就跟沒聽見一樣,對方都沒說幾句但法官好像都採納了。”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就在這。

再說說上訴發改率(一審上訴改判率、發回重審率)

上級法院的發回重審和改判通常跟一審的錯案糾正相關,所以算是法官的敏感神經之一,他們通常希望做出的判決不給上訴留機會,最直接的體現就是不願忽視爭議證據的質證。

比如當發現對方的證據可能是偽證時,明確提出鑑定的要求(要求寫在庭審筆錄裡)就比不痛不癢的質疑其真實性更有效。即便法官最終沒有同意鑑定,但也一定會在心裡對這份證據多畫上兩個問號。因為擔心一旦你因此敗訴,上訴時鑑定出偽造的結論,二審必然要發改。

再比如,當一方缺乏直接證據時,數量越多的間接證據越能起到更好的對抗效果,尤其是當法官意識到這樣的間接證據可能還有一些沒有提交到法庭時,他會更難以依據直接證據去裁判。因為一旦有間接證據以“新證據”的面目出現在二審的法庭上,很可能會造成二審發改的結果,這樣的風險促使法官不得不重視“那些缺席間接證據帶來的想象空間”。

總結一下就是,如果當法官意識到裁判結果可能帶來二審發改風險,那麼他會盡量選擇規避這種風險的裁判路徑。

瞭解法官(院)的績效考核制度,能讓我們更容易跟法官換位思考,產生共情和共鳴,進而多一些理解理解和包容,這樣的互相尊重更有利於獲得自己想要的訴訟結果。

段再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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