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之夏朝
夏朝
(約公元前2070年-約公元前1600年)是中國史書中記載的第一個世襲制朝代,也是多個部落聯盟或複雜酋邦形式的國家,其主體部族或民族稱為夏人。根據史書記載,禹傳位於子啟,改變原始部落的禪讓制,開創中國近四千年世襲王位之先河。夏代共傳十四朝,延續約471年,為商朝所滅。
夏朝版圖
主要民族:華夏族;
主要城市:原、帝丘、老丘、西河、亳;
主要都城:陽城、陽翟、斟鄩、商丘、綸城等;
主要帝王:姒啟,姒太康,姒少康,姒桀等;
主要貨幣:貝幣、貝蚌、銅貝;
通用文字:骨文字,金文;
在夏后氏建立之前,曾出現過夏部族與周圍其他部族之間爭奪聯盟首領的頻繁戰爭。夏部族大約是在中國古史傳說中的顓頊以後逐漸興起的。夏族很有可能是顓頊部落的一支後裔,是黃帝后裔顓頊高陽氏與炎帝的一支共工氏通婚形成的一個部落,夏部落一開始居住於渭水中下游,後東遷至晉南、豫西伊洛流域。
夏氏族原姓姒,但從啟開始改用國名“夏”為姓。同時啟不再使用伯這個稱號而改用後,即“夏後啟”。
【疆域】
夏朝是城邦聯盟到封建國家的過渡期,因此沒有明確的疆域。
對於夏朝的行政區,世傳為“九州”:
冀州,夾右碣石入於河,三面距河,是各州貢道必經之處。(今山西、河北省境、遼寧西部。)
兗州,浮於濟、漯,達於河。(今山東西部、河北東南角。)
青州,浮於汶,達於濟。(今泰山以東之山東半島。)
徐州,浮於淮、泗,達於河。(今淮河以北之江蘇、安徽以及山東南部。)
揚州,沿於江、海,達於淮、泗。(今淮河以南之江蘇、安徽以及浙江、江西北部。)
荊州,浮於江、沱、潛、漢,逾於洛,至於南河。(今湖北、衡山以北之湖南以及江西西北端。)
豫州,浮於洛,達於河。(今河南省境、湖北北部、陝西東南、山東西南部。)
梁州,浮於潛,逾於沔,入於渭,亂於河。(今四川以及陝西、甘肅南端。)
雍州,浮於積石,至於龍門西河,會於渭、汭。(今陝西、甘肅、寧夏、青海。)
夏朝都城變遷
【官制】
在國家形成之後,夏朝各級貴族組織仍然要保持舊的血緣聯絡,嚴格區分姓氏。王室分封各部族,除保持它們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為氏。
夏後,即夏王,是夏朝的最高統治者,集軍政大權於一身。其下屬的軍隊、官吏和監獄等,是維繫國家政權的支柱。
軍制:六卿、六事之人、左、右、御等,皆軍隊將士的稱謂。
正:是夏代掌管具體事務的官吏之通稱。
夏朝:設定太史令。
夏朝:有掌管天地四時的官吏。
夏朝:臨時委任臣屬執行專門的使命,猶如後世之欽差大臣。
夏朝:已制定刑罰。
【曆法】
夏代的歷法,是中國最早的歷法。當時已能依據北斗星旋轉斗柄所指的方位來確定月份,夏曆就是以斗柄指在正東偏北所謂“建寅”之月為歲首。它按夏曆十二個月的順序,分別記述每個月中的星象、氣象、物象以及所應從事的農事和政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夏代農業生產發展水平,儲存了中國最古的比較珍貴的科學知識。
【刑法】
夏時期已具備較完善的刑法制度且設定有監獄,夏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可概況為奉“天”罪罰。奉“天”罪罰的法制觀表現為:一方面統治者的統治依據來自於天命;另一方面打著天的旗號實現統治。
【土地】
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且分為地及私地。
【賦稅】
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份地分配給公社成員,由其獨立耕種;另一部分土地作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員共同耕種,將其收穫物採取貢納的形式,繳納給公社酋長。
【軍事】
夏朝軍隊以步兵為主,但車兵已開始出現。夏朝統治者為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建立了一支奴隸主軍隊,於是原始形態的兵制也隨之產生。夏朝的軍隊,是為了維護統治而發明的專職征戰的工具。
【農業】
主食是由各類穀物做成的粥飯。將黍、粟、稷、稻煮成稀粥、濃粥食用,社會上層則多食乾飯,偶食青菜,肉食。水利服務於農耕。開始出現釀酒。
【工業】
初步出現燒製陶器,琢磨石器,製作骨器、蚌器,冶鑄青銅器和製作木器等各種手工業,也有了新的發展和分工。
【畜牧】
有一大批奴隸從事畜牧工作,還有一些專門從事畜牧業的氏族部落。馬的飼養得到很大重視。
【文字】
甲骨文字和金文,是中國現已發現的最早的文字,是基本成熟的文字。夏篆。
【科技】
《夏小正》為中國現存最早的科學文獻之一,是綜合夏代至春秋時期曆法知識的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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