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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2021-10-08由 牛立華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國際法天天談——

紅海國際航道航行自由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紅海是亞洲西部緊連非洲,形狀狹長的海,總長度為1,932公里,總面積為四十五萬平方公里。其北部有兩個海灣,即東面的亞略巴灣和西面的蘇伊士灣,兩者之間是西奈半島。北面經蘇伊士運河與地中海相通,南面經曼德海峽與阿拉伯海的亞丁灣相連。它是溝通歐亞兩大洲,連線地中海和印度洋的交通要道,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1984年7月至9月,在紅海水域發生了水雷事件,先後有19艘船隻觸雷。出事地點主要集中在紅海北面的蘇伊士灣和南面的曼德海峽附近。這一事件嚴重威脅蘇伊士運河和紅海航行的安全,引起了海灣產油國,紅海沿岸國以及世界各國的關注。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美、英、法、意分別應埃及的要求派出調查船和掃雷艦。蘇聯的兩艘軍艦也前往幫助民主葉門掃雷。埃及也出動十二艘船隻參加這一行動。掃雷工作於 1984 年 10 月中旬基本結束。是誰在紅海佈設的水雷,誰也不知道。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在紅海水雷事件中,我國的兩艘貨輪在航行中也被水雷炸傷。1984年7月31日下午,中國廣州遠洋公司雜貨船“惠陽號”航行至北緯130°44。1‘、東經42°52。3’處,在距船的右舷30米處突然發生水下爆炸,船舶受傷嚴重,失去動力。後經另一艘路過的中國船隻“海寧號”協助搶修,才駛離紅海水域。1984年8月3日,我國上海遠洋公司的集裝箱船“唐河號”航行至北緯 13°29。6‘、東經42°58。3’處,距該輪80多米處發生爆炸,由於強烈震動,船上各項裝置嚴重損壞。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紅海的國際航道屬於公海的範疇。所謂公海,是指各國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和專屬經濟區以外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的海域。它是一種國際水域,各國在公海上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飛越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5)捕魚自由,(6)科學研究的自由。其中內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內容。

所謂航行自由

是指一切國家的船舶,不論是商船或軍艦,均有權在公共的任何區域自由航行,除受其本國的專屬管轄外,其他國家不得加以支配或阻礙。①即使隨著專屬經濟區法律制度的確立,紅海成為其沿岸各國的專屬經濟區時,各國的船舶在紅海國際航道上航行的自由並不為此受到任何影響。與航行自由緊密聯絡的一個方面是對航行安全的保障。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為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出如下規定: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輔和控制,並應採取保證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船舶的構造、裝備和適航條件,船舶的人員配備、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同時考慮到適用的國際檔案,以及訊號的使用、通訊的維持和碰撞的防止。船上人員應熟悉並遵守關於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拙,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汙染,維持無線電通訊所適用的國際規章。每一國家對於涉及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在公海上因海難或航行事故對另一國國民造成死亡嚴重傷害,或對另一國的船舶或設施、或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每一事件,都應由適當的合格人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對於這種調查,船旗國應與該另一國合作。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國際上還有一系列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專門公約,如1972年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74年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等。對於紅海的航行安全,有關國家曾於1962年締結了《關於紅海某些燈塔維修的國際協定》。

紅海國際航道水雷事件

總之,國際法保證各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任何國家都不得阻礙他國船舶在國際航道上的正常航行。任何破壞或威脅國際航行安全的行為將受到國際法的制裁。因此,紅海內的水雷不管是何人所布,是一-種帶有恐怖性質的嚴重威脅航行安全的行為,應受到譴責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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