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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1971年第2758號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的適用實踐

2021-09-08由 國際法大視野 發表于 歷史

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聯大1971年第2758號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的適用實踐

從第2758號決議起草過程和決議所使用措辭等角度看,第2758號決議是對大陸非常有利的,應成為大陸應對臺灣“國際空間”問題挑戰的最有力工具。大陸有必要高度重視此決議的適用,透過適用來化解或預防颱灣“國際空間”問題所帶來的挑戰。實際上,至少從聯合國系統內的某些實踐來看,聯合國層面已經在適用第2758號決議了。這些既有的適用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能為其他場合適用提供借鑑與示範。

從聯合國系統(包括聯合國專門機構)來看,自2758號決議透過以來,其至少在如下五個“場合”得到了適用:

場合一:在2758號決議辯論過程中的適用

在第26屆聯大圍繞“恢復中華人民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程專案進行辯論的過程中,即將面臨被驅逐命運的蔣介石集團的代表先後兩次發言。在聯合國大會的逐字記錄中,該發言代表的國籍註明的是“中國”。對於這個“中國”,逐字記錄特意增加了一個註釋:“本檔案中所說的‘中國’及‘中國代表’等語,應參照大會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號決議去理解。”並在此之後將2758號決議全文照錄下來。

聯大1971年第2758號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的適用實踐

場合二:聯合國系統內相關人員國籍標註中的適用

第2758號決議透過之後,在聯合國系統內,處理1971年之前有關中國的代表或行為基本遵循了前述場合中的模式。對於1971年之前在聯合國系統內工作的屬於蔣介石集團的人員,聯合國在其國籍上一律標註為“中國”。例如,對於曾任國際法院法官的徐謨(1946-1956年間任職)和顧維鈞(1957-1967年間任職),國際法院網站上標註其國籍為“中國”。對於曾任國際法委員會的徐淑希(1949-1961年間任職)、劉鍇(1962-1966年間任職),國際法委員會網站當然也把其國籍標註為“中國”。

場合三:國際法院對第2758號決議的適用

國際法院並沒有關於臺灣身份與地位的正式確切立場。其立場,主要體現在一個看上去似乎“微不足道”的腳註上。這個腳註,出現在國際法院網站上有關三項在我們看來屬於“舊條約”的效力的註釋中。在國際法院網站上,國際法院羅列了其基於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的規定而擁有管轄權的所有現行有效的條約,這些條約目前大約300項。在所有這些“現行有效”的條約中,有三項與中國有關的條約值得我們注意,它們分別是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947年中菲《友好條約》和1948年中美《經濟合作協定》。國際法院認為,這三項條約屬於依然有效的條約。根據這些條約爭端解決條款的規定,對於與這三項條約解釋或適用有關的爭端,國際法院擁有管轄權。

聯大1971年第2758號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的適用實踐

對於這三項條約中的“中國”,國際法院專門增加了一個腳註,這個腳註的英文原文是:All entries recorded throughout this Section in respect of China refer to actions taken by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ing China in the United Nations at the time of those actions, and are to be understood in the light of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XXVI) of 25 October 1971。這句話翻譯之後的意思是:國際法院本部分所記錄的與中國有關的所有條目,都是指當時在作出這些行為時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當局所採取的行動,並應參照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所透過的第2758號決議來加以理解。

場合四:聯合國總部參訪中的適用

近年來,對於持“中華民國”護照的臺灣居民所提出的進入聯合國參訪、採訪或參加會議的要求,聯合國秘書處都會予以拒絕。惟有對方持兩岸通行證之類的我方認可的證件,才可以被允許進入聯合國參訪等。

場合五:世界衛生組織對其的適用

1972年5月10日,第25屆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WHA25。1號決議,在決議中,其回顧了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透過的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世界衛生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世界衛生組織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聯大1971年第2758號決議在聯合國系統內的適用實踐

很顯然,世界衛生組織此決議的措施完全採納了聯合國大會1971年所透過的第2758號決議中的相關措辭。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在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的時候,也遵循了同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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