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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運動形態是騎行還是推行?

2021-08-13由 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 發表于 歷史

腳踏車運動形態是騎行還是推行?

河北省唐山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檢察技術人員在對交通事故中的腳踏車進行痕跡檢驗。

近年來,腳踏車作為健康、環保、節能、輕便的交通工具,被越來越多的現代人重新開始選擇,但是,腳踏車與轎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事故發生後,爭議焦點多集中在腳踏車處於騎行還是推行狀態,所以,還原事故發生時的事實真相,成為交警部門處理此類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為司法機關提供有力的證據。筆者結合多年痕跡檢驗工作經驗,就如何判斷事故發生時腳踏車的運動形態試作分析。

一、根據腳踏車痕跡與轎車的對應關係進行分析認定

1。騎行狀態時,鞍座通常會產生偏轉痕跡。在水平路面正常騎行時,騎車人約85%的重力都作用於腳踏車鞍座,當腳踏車受到側向外力時,側向外力透過騎車人身體傳遞給腳踏車鞍座,鞍座受到較大扭矩而發生偏轉,但偏轉角度一般小於35度。偏轉的角度影響因素較多,如腳踏車與轎車撞擊力的大小、角度、腳踏車鞍座固定鬆緊度,以及騎車人姿勢等。腳踏車鞍座是否有扭轉痕跡,可作為判斷髮生事故時腳踏車是否處於騎行狀態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可確定騎車人跌落方向與腳踏車鞍座偏轉方向。即:腳踏車鞍座前端向右偏轉,則騎車人向左側方向跌落;反之,向右側方向跌落。

2。推行狀態時,鞍座一般不會產生偏轉痕跡。推行狀態時,轎車從左側與推行腳踏車(左側推行)碰撞,兩車間有推車人身體作為緩衝,會產生較為圓潤痕跡,兩車間物質交換較少,物質加減層的面積相對較小,腳踏車受力及車輛變形較小;腳踏車處於推行狀態時鞍座未受外力作用,不會產生偏轉痕跡。

二、根據轎車痕跡與人體損傷特徵的對應關係進行認定

1。騎行狀態時,騎車人體位較高,重心不穩,往往受傷較重。騎行狀態時,腳踏板旋轉到最低位或最高位時距地高度為10cm至48cm左右,小型轎車前保險槓距地高度多在20cm至60cm左右,發生碰撞時,由於腳踏車減速或剎車時騎車人大多習慣左側腳踏板停留於最底部,兩條腿位於腳踏車的兩側,轎車的前保險槓與腳踏車碰撞時,騎車人往往一條腿受撞擊後痕跡明顯,受傷較重,常出現骨折等情況;而另一條腿因未與轎車發生直接碰撞接觸,一般不會產生損傷及痕跡,這可作為判斷是從左側還是右側碰撞的重要依據。當轎車以較快的速度與騎行的腳踏車一側碰撞時,由於騎車人雙腳離地,體位較高,重心不穩,往往容易把騎車人“鏟”至轎車的發動機機蓋、擋風玻璃、車頂等處。前擋風玻璃如有破損時,會有騎車人的毛髮或衣物纖維附著。騎車人往往受傷較重,常表現為嚴重的顱腦損傷、四肢骨折、全身廣泛性擦挫傷痕跡,損傷部位受力順序依次為下肢、上肢和頭部,下肢表現為雙腿外側中下段骨折或踝關節骨折、脫位。騎行的腳踏車被後方轎車碰撞時,由於人體後仰與汽車碰撞,損傷痕跡多發生在頭頂枕部、肩背部、上肢,下肢損傷痕跡則少見。

2。腳踏車處於推行狀態時,推車人雙腳踏於地面,體位低,重心穩,轎車不會輕易把推車人“鏟”起來,推車人傷情相對會較輕。推車人通常在腳踏車左側推行。當轎車從左側碰撞時,轎車與腳踏車之間的物質交換較少,痕跡相對圓滑,推車人體損傷明顯。此時轎車與推車人的兩腿直接發生碰撞接觸,推車人的下肢均會出現擦挫傷或楔形骨折,楔形骨折尖端方向可以反映轎車的撞擊方向,受傷部位會略高於騎腳踏車時的位置,雙腿受傷部位的高度基本一致,傷情嚴重時還會出現轎車前保險槓相對應形狀的損傷。當轎車從腳踏車右側碰撞時(左側推行)則相反。另外腳踏車推行時,由於鞋底與地面的摩擦力作用,承重腿損傷痕跡較重,足跟部有明顯挫傷,鞋底與地面產生擦蹭痕跡。無論轎車從左側還是右側碰撞,推車人與腳踏車分離的距離均相對較近。

三、根據人體損傷特徵與腳踏車的對應關係進行分析認定

1。人體大腿內側及會陰部是否有擦傷痕跡,可分析認定腳踏車是騎行或推行狀態。騎車人受到撞擊後從腳踏車上跌落,騎車人兩大腿內側及會陰部與腳踏車橫樑、鞍座發生強烈碰撞擦蹭,會造成騎車人兩大腿內側及會陰部不同程度的表皮擦傷並伴有皮下出血。通常情況下,騎車人大腿內側等部位擦傷痕跡的輕重,取決於轎車與騎行腳踏車撞擊力的大小、騎車人下身穿著衣物的薄厚。

2。人體大腿內側的擦傷痕跡,可分析認定騎車人跌落方向。

下面用案例來說明:

2020年8月2日23時許,某路口,某牌腳踏車與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左右小腿骨折、左肘部損傷、顱腦損傷當場死亡。肇事司機王某供述:轎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腳踏車在腳踏車道上,由南向北逆向騎行,當時他車騎得很快,我沒有看到他,等看到他時就已經到我車前了。由於路口沒有訊號燈及監控裝置,同時是深夜,案發時只有見證人李某在事故現場,交警在調查時,李某證實,被撞人是推著腳踏車過路口時被撞的;而司機王某供述與見證人證言存在明顯矛盾,腳踏車運動形態是騎行還是推行?

河北省唐山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於2020年8月23日受交警部門委託對本次事故進行痕跡檢驗。該院檢察技術人員透過檢驗發現:轎車前保險槓破損變形並伴有布紋圖案的塵土減層,前車牌照下部有1。0×1。5cm的黑色橡膠物質加層,發動機蓋前部變形,中部有直徑為10。5cm凹陷變形;腳踏車右側手把、右側腳踏板、後貨架右側均有新鮮擦蹭痕跡;左側腳踏板外側有新鮮碰撞痕跡並伴有黑色橡膠物質減層;腳踏車鞍座未發現有偏轉的痕跡。死者張某左右兩側褲腿均有新鮮碰撞痕跡並伴有塵土加層,上衣左肘部有新鮮擦蹭痕跡。

根據檢驗結果,技術人員分析認為:該腳踏車右側車把、右側腳踏板均有瀝青物質及泥土沙子附著,後貨架右側有與摩擦係數較大地面擦蹭的新鮮痕跡,符合腳踏車右側倒地運動形態;左側腳踏板外側有黑色橡膠物質減層,該轎車前車牌照有黑色橡膠物質加層,黑色橡膠物質加、減層互相對應,兩客體產生物質交換,充分體現腳踏車左側與該轎車發生接觸;轎車前保險槓破損變形並有布紋圖案的塵土減層,與死者褲子布紋圖案一致且有塵土加層,結合《屍體檢驗報告》,死者張某左右兩側小腿中部骨折,受傷部位相對較低,死者左右腳鞋子底部均有與地面橫向擦蹭痕跡物,說明事故發生時死者應左右腳著地,非騎行狀態;發動機蓋前部有橢圓形凹陷變形,其凹陷形態與死者左臂肘部瘀血傷情互相對應;發動機蓋中部後沿凹陷變形處有死者毛髮附著,死者頭枕部有3。5cm長的損傷且有毛髮脫落,兩者相互對應;透過痕跡檢驗與《屍體檢驗報告》綜合評判確定,該小型轎車與腳踏車發生事故時,腳踏車為推行狀態。最終,該院技術人員出具鑑定意見:行駛的某牌轎車前部痕跡系與推車人身體及腳踏車左側碰撞接觸形成,腳踏車右側痕跡系倒地後與地面擦蹭接觸形成。辦案部門根據此鑑定意見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2020年11月23日該案經法院審理,判決肇事司機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王某並未提出上訴。

綜上,腳踏車與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透過對車輛接觸痕跡及人體損傷綜合分析,不但可以認定腳踏車與轎車發生事故時腳踏車的騎行或推行狀態,還可以確定腳踏車與轎車碰撞方向及騎車人跌落的位置,為還原事故發生過程,提供有力客觀依據。

(作者單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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