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家居 > 正文

【普法時刻】農機事故人受傷,質量問題誰負責?

2021-04-17由 綜治廣角 發表于 家居

【普法時刻】農機事故人受傷,質量問題誰負責?

正義之聲網訊   農機——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各種機械裝置統稱。現如今農民種地大都是使用農機耕作,有了農機,“春耕不犯愁,秋收不求人”。但,一旦發生“機器傷人”,輕則受傷、重則身亡。雖然農機事故大多是使用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但也有產品質量出問題的。長嶺縣的杜某就遇到這麼一件鬧心事。

2018年6月,杜某在張某處購買了一臺秸稈粉碎機。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杜某將粉碎機賣給王某(王某沒有給錢)。2019年4月,王某將粉碎機歸還杜某(由於銷售秸稈粉碎機時不帶柴油機,王某給杜某匹配了柴油機)。2019年4月13日,因事故機械刀片損壞,杜某將機械送至張某處維修。2019年4月14日,杜某在操作該機械時,絞輪飛出,將杜某打傷。致杜某右腿四處骨折,頭部兩處外傷。2019年4月14日至2019年7月27日,杜某先後就診於長嶺縣某醫院、吉大一院、長春某醫院。共花醫藥費20。3萬餘元。

2020年8月,杜某訴至法院,以秸稈粉碎機沒有產品合格證,屬於不合格產品為由,要求張某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2萬元。

張某辯稱,產品是合格產品,不是張某自己生產的,杜某的傷是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同意杜某的訴訟請求。並在庭審時提供了某廠家的產品出廠合格證、廠家營業執照影印件、產品檢驗合格證、授權證書以及出庫單等,但此廠家名稱與杜某使用的秸稈粉碎機上面的廠家名稱不一致。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長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張某頒發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裁判結果

長嶺法院審理認為:

1。本案被告銷售給原告的秸稈粉碎機上僅有廠家名稱及銷售、售後熱線電話,再沒有任何其它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

2。庭審中被告雖提供了某廠家的產品出廠合格證、廠家營業執照影印件、產品檢驗合格證、授權證書以及出庫單等,但因被告銷售的秸稈粉碎機上沒有任何被告提供的廠家標識,無法確認銷售給原告的秸稈粉碎機是上述廠家生產。

3。庭審中被告主張是原告操作不當和機械曾在原來使用中有過損傷沒有及時維修造成原告受傷,對此被告並沒有提供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4。秸稈粉碎機作為機械產品,在工作前應進行檢查、維護、保養,而機械在原告購買後一直在王某處保管、使用,從王某處取回時刀片已損壞,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疏於檢查、維護、保養,也有一定過錯。

最終,長嶺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負20%責任,被告承擔80%責任。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杜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的80%,即172180。90元。

法官提醒

春耕生產在即,為了您和家庭的安全、幸福,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做好農機具的保養、檢修及除錯工作,確保農機具以良好技術狀態投入到春耕生產。購買農機產品,一定要到正規廠家,並且索要購機發票、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和使用說明書,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各農機經銷商也要把好進貨渠道關,到正規廠家進貨,保證產品質量,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法條連結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材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