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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起火原因鑑定

2021-10-14由 華碧鑑定 發表于 家居

山東某器械廠突然停電,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在更換新的電閘後還是送不上電;器械廠於是便通知某熱電集團來維修電纜。熱電集團在維修電纜過程中,器械廠廠房發生了火災

,燒燬牲畜注射器、房屋、門窗等物品一宗,過火面積25餘平方米,

器械廠認為案涉火災的發生系熱電集團的維修人員趙某等人在檢修供電線路過程中違章操作造成的,雙方因此訴至法院。庭審中,器械廠申請對熱電集團派出的工作人員對器械廠處線路維修過程中違章操作與器械廠處發生火災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

一審法院遂委託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鑑定,蘇州華碧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對事故鑑定過程分析說明如下:“某器械廠突然停電,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在更換新的電閘還是送不上電,說明廠區線路出現故障導致電閘跳閘;器械廠通知熱電集團來維修電纜,檢查發現黃線有故障,便不接黃線,只送另外兩相,此時線路不跳閘,實際上人為製造缺相,故障電流未達到斷路器的跳閘動作電流,導致器械廠廠房發生了火災。”綜上,熱電集團派出的工作人員對器械廠處線路維修過程中,電源斷路器處不接黃線送兩相電與器械廠處發生火災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採信了華碧的鑑定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案涉事故現場停電當日,熱電集團派出維修人員趙某等人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檢測維修,趙某在檢查倉庫外西側配電箱線路時,發現一根火線有問題,之後便陳述去包裹地面挖出的電纜,李某也作出類似的陳述,但火災發生的原因是因黃線未連線,送電後三相電變為兩相電,三相電缺相,輸出功率不夠,導致電器發熱冒煙發生火災。庭審中,經鑑定部門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鑑定,維修人員不接黃線送兩相電的行為與火災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故作為維修人員的派出單位即熱電集團對器械廠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九條規定,判決: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某器械廠財產損失114萬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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