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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江歌母親訴劉鑫案”開庭,大量細節披露

2021-04-19由 最新最熱看點 發表于 母嬰

4月15日9時,備受關注的江秋蓮訴劉鑫(現名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在山東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快訊】“江歌母親訴劉鑫案”開庭,大量細節披露

在法院公開的庭審現場,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鑫代理律師就劉鑫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現場交鋒。

原告江秋蓮主張被告劉鑫構成民事侵權。江秋蓮認為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落入險境造成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被告劉鑫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的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就被告劉鑫是否構成民事侵權一案雙方答辯。來源:城陽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江秋蓮陳述三點原因。其一,江秋蓮認為被告劉鑫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報警,錯失了警方提前對陳世峰採取強制措施並限制陳世峰作案的可能。其二,被告劉鑫明知陳世峰要暴力報復其本人,並因此害怕回家,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鐵口接她一起回家,卻不告知江歌所面對的真實危險,並意圖將暴力傷害風險轉嫁給江歌,被告劉鑫的主觀過錯是導致江歌陷入險境的基本前提。其三,被告趁江歌不備迅速反鎖房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內,導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斷,是陳世峰能夠殺害江歌的主要原因。

江秋蓮認為,被告劉鑫對陳世峰具有暴力向的人格特質及具有傷害他人的危險性是明知的,此外,劉鑫謊稱打工店的同事林某是她的新男友,這一行為激怒了陳世峰,並招致陳世峰不顧一切要報復被告;但被告劉鑫在明知陳世峰什麼事都幹得出的情況下,依然沒有向江歌透露過任何相關資訊。

綜上,江秋蓮認為,被告劉鑫的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足以構成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果被告不阻止江歌報警,江歌沒有被劉鑫要求在地鐵站接被告,江歌就不會遇害;江歌受害來源自於被告劉鑫;被告是江歌遇害案的唯一受益人與最大受益者;受害人江歌沒有任何過錯。

原告江秋蓮方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條,“我們認為被告劉鑫方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對於原告江秋蓮的請求,被告劉鑫方代理人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的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兇殺案發生在日本,作為被告的代理人不能用“如果”“或者”這樣猜測性語言去還原想象的事實。

對於原告江秋蓮方代理律師稱江歌遇害,被告是唯一的受益人,最大的受益者,被告劉鑫方代理律師辯稱,“堅持要求調取雙方的流水,最後確定我們被告作為受益者受益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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