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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次日“妻子”失蹤,男子申請撤銷婚姻登記7年無果

2021-12-18由 律箭丘位元 發表于 母嬰

一女子冒用廣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證明與姚某登記結婚,並收取禮金7萬餘元。登記次日,該女子失蹤。

姚某向福建省某縣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民政局不予同意。姚某向各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證,均未獲得支援。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持續7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9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三十批指導性案例,

這起姚某訴福建省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位列其中。

結婚次日“妻子”失蹤,男子申請撤銷婚姻登記7年無果

男子被騙婚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7年未果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廣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證明與姚某登記結婚,並收取禮金7萬餘元。登記次日,該女子失蹤。

姚某向福建省某縣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民政局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受脅迫登記的才予以撤銷,但姚某與“莫某某”的婚姻登記不存在脅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查明,莫某某於2010年7月26日已與戚某登記結婚,該莫某某非2013年與姚某登記結婚的“莫某某”,在法院釋明後,姚某撤回起訴。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其與“莫某某”的婚姻無效。莫某某本人出庭應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結婚證照片上的女子並非該莫某某,莫某某並未與姚某辦理結婚登記,故姚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法院遂裁定駁回姚某的起訴。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縣民政局於2013年12月頒發的結婚證。法院審查後認為,

該結婚證系2013年12月11日登記頒發,姚某於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訴訟,已逾5年起訴期限,不符合立案條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隨後向某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向福建省高階法院申請再審,均未獲得支援。

受害者不止一人

“莫某某”曾5省5次登記結婚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初步審查後認為,姚某的起訴確已超過起訴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並無不當,但姚某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訴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未獲法院裁判支援,行政機關又表示無權主動撤銷,姚某的正當訴求無法透過其他途徑實現,檢察機關決定對此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應當被撤銷,檢察機關重點圍繞案涉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記開展調查核實。

一是向某縣民政局調取《婚姻登記檔案》及婚姻登記資訊等材料,

查明與姚某登記合影照片中的“莫某某”與身份證上的莫某某長相出入較大。且“莫某某”名下共有5次婚姻登記資訊同時存續,依次在廣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份。

二是多次詢問姚某及相關證人瞭解案情和訴訟過程,

初步查明“莫某某”收取姚某7萬元彩禮,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並於次日出走等事實。

三是福建省三級檢察機關組成辦案組赴山西跨省開展調查,

走訪多個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查明“莫某某”在山西省某縣婚姻登記檔案材料中的簽名及照片與在福建省某縣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的“莫某某”高度相似;山西某縣同“莫某某”辦理結婚登記的張某陳述其亦受騙並曾向公安機關報案。檢察機關同時查明,姚某撤銷婚姻登記的訴求持續7年未能得到解決,致使姚某不能與未婚妻登記結婚,兩個子女難以落戶就學。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於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縣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況下為其與姚某辦理結婚登記,缺乏婚姻登記的合法要件。基於已查明的事實,婚姻登記行為存在錯誤且對姚某造成重大影響,縣民政局應予以糾正。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 “妻子”落網,7年婚姻終解除

2020年9月1日,檢察機關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重新審查姚某的婚姻登記程式,並及時作出相關處理決定。針對“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結婚、騙取財物涉嫌犯罪的行為,福建省某縣檢察院啟動立案監督程式,通知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

目前“莫某某”已被抓獲,該案正在偵辦中。

2020年10月10日,

某縣民政局登出了姚某與“莫某某”的婚姻登記,姚某的訴求得以實現,持續7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同年10月14日,某縣民政局為姚某和其未婚妻嶽某某辦理了婚姻登記。鑑於因撤銷婚姻登記一案,姚某長期奔波申訴,生活陷入困境,某縣檢察院決定給予姚某司法救助4萬元,並幫助姚某解決子女就學等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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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箭丘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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