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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金額和收入確認金額是否必須一致?

2022-03-12由 中匯信達 發表于 寵物

開票金額和收入確認金額是否必須一致?

常常聽到財務人員強調風險時有一個判斷標準,就是開票金額一定要和當期收入金額保持一致,說者言之鑿鑿,聽者頻頻點頭。但站在稅法角度真的是這麼個理嗎?今天就想分析分析這個事。

一、開票金額和收入確認背後的邏輯是什麼?

1、開票金額的背後是增值稅納稅義務

開票金額的背後其實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我們來看看財稅2016年36號文的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這一段話的背後有這麼幾層意思: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最重要判斷標準是交易和款項同時符合條件,交易(應稅行為)已經發生,而且必須收到款,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符合增值稅繳納條件。

(2)、關於款項的收取,一般會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何時應支付款項。但很多時候可能因為資金壓力或者因為雙方溝通原因,到了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依然未能支付,此時如果稅務機關允許納稅義務遞延的話,會帶來巨大的漏洞,因為從稅務機關來講很難監管是否真實付款,因此稅法規定即使沒有付款,只要到了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也必須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3)、特殊情況下還可能遇到銷貨方或者提供服務方提前開票的情況,這可能是因為甲方需要提前取得發票,也可能是因為雙方交易中的風險考量,由於增值稅發票是增值稅繳納的重要載體,因此稅法也明確如果開票那就必須確認納稅義務,否則二者分離將帶來巨大的風險。

(4)、特殊行業處於徵稅的便利或者徵管的需要,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可能不再拘泥於交易行為必須發生,針對預收款做了特殊規定。檔案裡說了建築業和租賃業兩類交易,但建築業後來政策發生改變,預收不再確認納稅義務發生,只剩下一個特殊的行業——租賃行業。由於租賃業往往是先付錢,而且可能一次支付很長時間的租金,形成預收款,此時交易還沒有發生,按照前面的邏輯無法徵稅。但考慮到徵管需要,專門做了特殊規定,要求企業收到預收款必須馬上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先於交易行為發生。

2、收入確認的背後是所得稅收入邏輯

這裡所說的收入確認,實務中可能包含會計收入的確認和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會計收入確認當然應當按照會計制度或者準則的邏輯判斷,所得稅收入確認應該按照所得稅法的邏輯確認,嚴格來講二者並不是一回事。但實務當中大多數企業財務會盡量使得會計收入確認和所得稅收入確認保持一致,縮小稅會差異,這既是簡化工作的需要,也是降低風險的需要。

我們這裡假定不考慮會計和所得稅收入確認差異,只來說說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所得稅收入確認情況比較複雜,不同收入型別可能判斷標準有所不同,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還是給出了一個基本原則: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以銷售商品為例,檔案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確認收入需要交易發生,也同時需要控制權轉移、收入可靠計量、成本可靠計量等其他三個條件同時成立,看起來比增值稅確認標準更加複雜,但在大多數銷售商品環節看起來是一致的。

如果是銷售勞務或服務,跨越納稅期的,那就應當以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收入,這依然是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典型的如建築企業。

二、哪些交易或行業開票金額與收入確認應當一致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法規定不完全相同,但還是有相似之處,比如通常都會要求交易發生,都會緊盯付款等等,這就使得大多數情況下增值稅和所得稅稅法收入確認應當基本保持一致。最典型的是兩個行業:

1、貨物銷售

對於貨物銷售來講,交易和付款一般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標準,同時也是所得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標準,因此對於一般的工業和商業企業來講,貨物銷售交易行為開票通常應當同步確認所得稅收入,二者不一致將會出現較大風險。

2、普通服務業

餐飲、酒店、生活服務業還有大量的現代服務業基本上都是服務提供與付款同步,以合同約定為標準,服務提供和付款兩個條件同時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應開具發票,同時所得稅也應確認收入。儘管在一些細節問題有差異,但基本可以忽略。

三、哪些特殊情況下開票金額與收入確認一定不一致?

畢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標準,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出現不一致。典型的如:

1、銷貨方或提供服務方提前開票的情況

出現極為特殊的情況真的提前開票,但所得稅必須要求的交易行為還未發生的,企業可以只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暫不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當然,這樣可能出現系統比對風險,但即使是這樣,只要企業提供證據證明所得稅收入未到確認時間,稅務機關都能夠認可。

實務中很多企業擔心風險,提前開票也提前確認所得稅收入,一定要注意收入成本的匹配問題,因為增值稅從來不要求收入成本直接匹配,但所得稅是要求權責發生制的匹配原裝,收入確認沒有成本對應的匹配會直接增加企業稅負,甚至引發虛開風險,這也是企業必須關注的問題。

2、租賃行為開票與所得稅收入通常不一致

前面講過租賃合同通常約定預收房租,增值稅納稅義務馬上發生,企業必須申報繳稅同時開票,但交易並未發生,所得稅應暫不確認收入,按照租賃期間分部確認收入,這裡的不一致就是正常的,不會產生爭議和風險,清醒保持一致反而出問題,導致企業提前多繳稅。

3、建築企業開票與所得稅收入不一致

建築企業的經營非常特殊,財稅配比是以專案為單位實現的,但為完工年度又需要以權責發生制確認當年度收入,這就出現了完工百分比法,所得稅應按照完工百分比計算確認。但增值稅確認原則則是按照工程結算金額確認納稅義務,尤其是當合同約定通常按照結算金額70——80%支付工程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一定是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支付,這就一定導致所得稅收入和當期工程結算並支付價款的金額不一致,所以

對於建築企業而言,二者不一致是正常的,強行按照開票數字確認當期所得稅收入,讓保持一致反而可能造成所得稅的少交,帶來巨大風險。

總結:

1、增值稅發票開票金額背後的邏輯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得稅收入確認金額背後是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者邏輯是不同的;

2、大多數情況下,大多數行業中,開票金額和所得稅收入金額是一致的,如果出現不一致可能導致風險;

3、特殊情況下開票金額和所得稅收入金額就應當不同,強行統一反而帶來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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