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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誘供,你所需要的不入獄技巧

2022-11-28由 簡評刺客 發表于 歷史

誘供指的是刑訊審問時以欺騙、威脅、利誘等不正當方式,使被審人按照偵辦人員的主觀想法進行陳述[1],從而造成冤假錯案的發生。由於誘供常採用旁敲側擊,不直接詢問最關鍵的問題,導致受審人員逐漸被洗腦,懷疑自己的記憶和判斷,陷入文字遊戲這樣的邏輯陷阱中,進而放鬆警惕,放棄了心理防線。常見的誘供場景有如下幾種:

情形一:誘導形成錯誤的記憶描述。

在某刑事案件中,你作為可能的目擊者被審問,偵辦人員給了你十張人物照片讓你指出哪一個是你某天所見到的人物,在你全部否認後,偵辦人員拿出其中一張照片來,

“你再仔細看看,這個人你見過沒?”

“你確認沒有見過?你確定當天沒有見過穿黑色衣服的人?”

在一系列反覆追問中,你很有可能質疑起自己模糊的記憶,畢竟你一天要遇到無數個穿黑衣服的人,就有可能回答“可能見過”,從而成為了假的目擊證人。

情形二:威逼和利誘等騙供方式

“某某某已經招了,你再不承認,我們依然能定你的罪,而且還會因為你不如實招來而加重罪名!”在這種威脅性的警告及緊張的氛圍下,缺乏法律意識的受審人員可能就會為了減輕罪罰而無端認罪。

“你不就偷這麼點東西嘛,偷幾百上千萬的東西的小偷多著去呢。你說出來,我們少定你的罪,先取保候審,再弄個緩刑。”在這種情形下,偵辦人員往往會扮成你的知心好友,面相和藹地勸你盤出自己“不重”的罪狀,如果你是一個待人友好喜歡與人談心的人,那麼就可能放鬆警惕在“好友”和攝像機面前全盤托出。

情形三:邏輯陷阱

“不可能吧,他送了你一箱酒,肯定是要你回報什麼吧?”按道理送禮可能是有所圖謀,但不一定非要有所回饋,但凡你迴應你曾答應過幫一個小忙,就可能會坐實受賄的罪名。

“你那天剛吃完飯,肯定要跟同桌的人聊聊天吧?不可能那麼快回家,你八點肯定還留在酒店!”你本是早早回家了,案發時已不在場,但經辦人員這一番“有理”的話就會讓你認為自己可能因為和別人聊天還停留在酒店裡,如果你的思維被牽著走了被認定為嫌疑人,那麼就會接受更漫長的盤問。

誘供比刑訊逼供更可能造成錯案,因為刑訴法始終沒有禁止“以引誘、欺騙的方法獲取供述”

,且形式主義的審查會傾向於“供述是如何獲得的,而不在於它是否真實”[2]。在誘供成功後,原本無足輕重,關係不大的旁證反而變成了主要判斷標準。歷史上誘供的案件比比皆是,一個著名的刑訊逼供、誘供的案件就是“警察殺妻案”杜培武案,一名戒毒所民警,由於出軌的老婆和情人在外被槍殺,自己成了最可能的嫌疑犯,在長時間強烈的刑訊逼供下,不得不違心指認是自己殺害了兩人,中院判了死刑,高院死緩,所幸的是在緩刑期間真正的兇手因為另一個案件而被發現才真相大白。

面對誘供、騙供、逼供,你所需要掌握一些必要的底牌[3]:

1。 刑訴法52條規定,不能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2。 拒絕回答無關的問題(刑訴法第120條),千萬別侃侃而談,否則容易中招;

3。 你有修改,檢視筆錄的權利,如果你一旦認罪,在筆錄上籤署我看過,收回幾乎不可能;任何時候你遭受不法的詢問,都可以拒絕簽字,按照規定,經辦人只能在筆錄上註明嫌疑人拒絕簽字;

4。 首次接受詢問,辦案機關有12小時合法限制你的自由,案情重大複雜才能延長到24小時,因此不要害怕因為不配合而被延長拘禁。

參考資料:

[1]“誘供、騙供、指供”,崔律師,知乎

[2] 誘供比刑訊逼供更可能造成錯案,張成敏,檢查日報

[3]律師張大哥(擅長刑事),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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