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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送的禮物和錢款可以要回嗎?

2022-03-13由 融關婚姻家事律師 發表于 歷史

連結:https://mp。weixin。qq。com/s/p05QQ0E05-JxFVyUhxPuRQ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節,

你給“親愛的”買禮物了嗎?

口紅、手機、項鍊、名錶……

或者是直接清空購物車,

發1314520的紅包!

對此,

單身的小編只想問一句,

萬一哪天分手了,

哪些錢能要回來呢?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衡陽小夥兒小李與女子萍萍於2019年2月經媒人介紹相識,並於當日向萍萍的弟弟妹妹給付4000元紅包。一個星期後,雙方父母見面,小李又給了萍萍父母6600元“茶錢”紅包。隨後,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訂婚儀式,置辦酒席花費10748元,儀式當天小李向萍萍給付89000元彩禮,並向女方親屬給付小額紅包禮金共6000元。

訂婚後不久,小李與萍萍開始同居生活,小李為萍萍購買首飾、衣服及微信轉賬等共計花費37529元。但雙方經常發生矛盾,不到半年便分開了。同居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底,小李及其父母前往萍萍家協商後續事宜,協商未果後雙方親屬發生了爭執。

無奈之下,小李將萍萍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首飾、現金紅包、轉賬紅包等共計168837元。萍萍父母辯稱,雙方未締結婚姻的主要原因在於小李,就算要返還,除了初次見面的6600元“茶錢”紅包和89000元彩禮,其他花費以及兩人相處過程中小李自願購買的物品、微信轉賬等都不屬於彩禮範疇,不應該返還。

法院判決

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小李給付的6600元“茶錢”紅包和89000元彩禮與締結婚姻有關,屬於彩禮範疇;

向萍萍弟弟妹妹給付的4000元紅包及向萍萍親屬給付的小額紅包6000元系一般贈與行為

,不屬於彩禮範疇;

辦理過門酒席系小李在訂婚儀式中的自願行為

,故花費的費用亦不屬於彩禮範疇。此外,小李為萍萍

購買衣服等開支屬於戀愛期間為增進雙方感情的自願贈與行為。

綜上,法院認為小李共計向萍萍及其父母給付婚約彩禮95600元。

因小李與萍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萍萍及其父母應當返還締結婚約時小李給付的彩禮

,考慮到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法院酌情認定萍萍及其父母返還小李80%的彩禮。

戀愛中男女互贈的財物屬於什麼性質?分手後能否要回?一般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基於習俗給付彩禮

如果給付款項的性質為以締結婚姻關係為條件的贈與,則屬於彩禮即婚約財產的一種。在雙方終止戀愛關係、結婚目的未能實現的情況下,給付彩禮一方可以要求主張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條在認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應堅持一個基本原則,即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綜合考慮婚前給付彩禮是否為本地區的習俗,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等。

在確定具有返還彩禮的情形後,應返還多少彩禮,需要從男女

雙方是否同居生活、雙方在解除關係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的大小、婚姻財產數額及給付彩禮家庭的經濟狀況

等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二、贈送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有時也會出現一些大額贈與,如高檔手錶、金戒指、貴重項鍊、名貴汽車等等,這些通常不屬於日常生活消費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後是否允許追回,則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當時的目的進行界定。

如果贈與一方貴重物品不是以結婚為目的,只是為了討得對方的歡心,這種贈與屬於

一般贈與,一旦轉移財產就無法要回。

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那麼這種贈與以結婚為前提,在法律上稱為

“附條件贈與”。

如果男女雙方最後分手,贈與財產所附帶的前提條件無法實現,基於不當得利,

接受財物的一方應當將受贈的貴重財物予以返還。

但是實踐中面對此類案件時必須根據雙方實際經濟情況酌情處理,防止因無力返還財物造成買賣婚姻。

在戀愛中贈送貴重物品,應該探討贈與之時贈與人的真實目的,據此認定財物性質,使案件的裁判結果既體現出民法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又符合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

三、戀愛期間的消費性贈與

消費性贈與是指贈與一方贈與接受一方財物讓其消費,

屬於一般性的贈與。

在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吃飯、住宿、娛樂、旅遊、醫療等等費用。在消費性贈與中,由於消費的現金已經不存在,並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並非實物,所以一旦戀愛關係終結,消費性贈與

無論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無論贈與數額是否巨大,贈與一方向受贈一方主張返還。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贈與方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綜合考量財務金額大小、贈與方贈與行為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等情形綜合考量。

四、戀愛期間的紅包、轉賬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情感,雙方常常透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透過支付寶、微信進行的發紅包、轉賬雖然能在平臺上保留相關的資料和憑證,但其法律性質及是否應當返還依然難以確定。在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確定紅包及轉賬的性質。

第一,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

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

,比如在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給付對方“520”“999”“1314”

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

應當認定為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不以特殊數字形式,但卻

在紅包上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

,應當認為這系男女戀愛期間的一種表達愛意的物質形式,將這些紅包、轉賬

認定為贈與比較妥當;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也愛意表達的錢款往來,那麼

不排除是戀愛期間基於共同生活的消費、贈與、借貸等多種法律關係,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

第四,

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

,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在男女終止戀愛後,由於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其接受的大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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