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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超出面積按平方收費。每年都交,不交納入徵信。

2022-03-01由 一隨8511 發表于 歷史

在農村,宅基地和農田是農民最基本的重要保障。

在90年代,富起來了一部分人,在農村,不惜破壞農田來改善自己的住房條件。破壞基本農田,把農耕土地私自變成宅基地。原村莊中心成了空心區,他一家,你一家。都比著破壞農田,誰家的宅基地大,房子建的好;我就比你建的更好更大。個別農民的攀比心理加劇了基本農田的破壞。

農村宅基地超出面積按平方收費。每年都交,不交納入徵信。

2020年,國家第七次人口普查,農村宅基地和基本農田確權完成,頒發產權土地證書。給農民心裡安了一顆定心丸。

國家為了農民更好的過上好日子,制定了下一步的土地政策。

農村宅基地超出面積按平方收費。每年都交,不交納入徵信。

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宅基地的自願有償退出始終是農民朋友關注的重點。在《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之下,究竟怎樣退出,能給多少補償,補償會不會給得特別低就成為了農民們最關心的事情。近日,河南新鄉一些縣相繼出臺了宅基地有償使用、流轉和退出暫行辦法,對自願有償退出的補償標準問題給出了初步的答案。確權之後的《暫行辦法》確定的需要收費的超標宅基地,其佔用者若堅持不交又會怎樣呢?簡言之,將可能面臨以下3種後果:

其一,納入徵信體系不誠信名單。黨員、村組幹部、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代表應帶頭交納;對不按時交納宅基地有償使用費且拒不執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可以納入徵信體系不誠信名單。

其二,不予確權登記直至登出不動產權證書。在宅基地確權登記時,對交清有償使用費且符合村級規劃的可以頒發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上標註“本使用權人自願按照規定逐年交納有償使用費,超出部分集體需要時同意無條件退出”

其三,對不符合“一戶一宅”或者面積限制要求的部分強制收回,必要時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到了這一步,村集體或者村委會將與拒不交費的村民對簿公堂,透過提起民事訴訟來強制要求村民騰房、交地從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收費標準不同縣略有差異,最高每年要交幾千元。以新鄉、延津兩縣為例:

新鄉縣:

對“一戶一宅”的,有償使用根據其超出起徵面積的多出部分實行階梯式計費。階梯式計費標準如下:

(1)超出面積1-100㎡部分按每年5元/㎡計費;

(2)超出面積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計費;

每增加100㎡標準提高5元/㎡計費,以此類推。(對大於6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勵執行有償使用政策,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強制收回。

延津縣:

對“一戶一宅”的,有償使用根據其超出起徵面積的多出部分實行階梯式計費。階梯式計費標準如下:

(1)超出面積1-50㎡部分按每年2。5元/㎡計費;

(2)超出面積51-100㎡部分按每年5元/㎡計費;

(3)超出面積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計費;

(4)超出面積201-300㎡部分按每年20元/㎡計費;對大於3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勵執行有償使用政策,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收回。

對“一戶多宅”,農戶可自願選擇一宅,扣除起徵面積的部分,按以上階梯式計費標準核算收取;其餘多出的宅基地整宗按以上階梯式計費標準收取。

農村宅基地超出面積按平方收費。每年都交,不交納入徵信。

【自願有償退出程式】

農業農村部在《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問答》第40問中指出,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的步驟主要包括:

1。農戶或者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佔用宅基地的使用者向村集體提交書面申請;

2。由村集體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地調查、稽核;

3。就補償數額、專案進行協商,或者申請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

4。宅基地使用者與村集體簽訂宅基地退出補償協議;

5。村集體依照協議約定的數額、期限支付補償款;

6。騰退房屋並將宅基地交出。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5和6兩步的順序不應顛倒,“先補償,後搬遷”的農村徵地補償原則理應得到參照適用。

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要嚴格區分“自願有償退出”和“強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若村委會意圖透過民事訴訟起訴村民騰房交地的,村民可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透過法律途徑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土地權益。“有償退出”之靈魂就在於“自願”而非強制,這是其與合法徵收專案的最大區別。從支援改革舉措,逐步調整農村宅基地亂象,珍惜土地資源的角度出發,大家應當參與並支援改革,但“試點”的價值就在於“試錯”,發生爭議糾紛都實屬正常,大家對此也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農村宅基地超出面積按平方收費。每年都交,不交納入徵信。

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收費只是手段。“宅改”出臺有償使用政策的目的就在於逐步調整、解決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超佔面積現象,讓宅基地使用權真正屬於需要它的人,真正造福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脫貧增收直至共同致富。但在具體收費物件、標準的確定上,一定要充分發揚民主,全面、細緻考慮個案中的實際情況,不搞“一刀切”,更不能以“改革試點”之名肆意侵害部分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正當權益。在此基礎上,此番改革的效果究竟會是怎樣,我們將拭目以待。

也希望呢,執行農村土地政策法規的村兩委。不要像當年的執行計劃生育一樣,要有一定的道德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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