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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是否可以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2022-02-20由 法在身邊 發表于 歷史

由於軍人的特殊性,我國《婚姻法》對於軍人的婚姻採取了特殊的保護措施,現役軍人的配偶在要求離婚時,必須得到軍人的同意。

但這樣特殊保護仍舊是在婚姻自由大原則之下的傾向性保護,所以不是軍人一方不同,軍人的婚姻關係就一定不會解除,這樣對非軍人的一方不公平,要求太過苛刻。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雖然軍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依然可以透過一定的程式進行離婚。

在軍婚離婚的條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透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第一,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第二,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四,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在離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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