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應急管理部燃氣典型案例之北京順義燃氣爆炸基本情況

2022-02-10由 王偉藝律師 發表于 歷史

為了督促

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推動壓緊壓實安全責任,2021年10月2日,應急管理部在其官網公佈了一批燃氣生產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應急管理部燃氣典型案例之北京順義燃氣爆炸基本情況

其中,第4個案例是北京市順義區“12·3”燃氣爆炸較大事故。

應急管理部總結了事故的基本情況。

事故資訊:

2019年12月3日2時43分許,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一期生產車間內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傷。

發生原因:

生產車間燃氣管道主閥門法蘭墊片為甲基乙烯基矽橡膠材質,受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混合氣體長期腐蝕,發育出微小裂隙並逐漸增長,局部發生破損脫落,在管道內部壓力作用下形成洩漏口,洩漏出的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電氣火花等點火源發生爆炸。

主要教訓:

一是未按標準設定安全設施,部分管道、閥門等燃氣設施封閉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且未按照國家標準設定通風、燃氣洩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二是燃氣企業未對使用者燃氣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長期違法供應摻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氣;

三是地方有關部門對燃氣企業長期銷售供應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等違法違規問題查處不力。

責任追究:

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部部長、生活部副部長等4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板橋液化氣站法定代表人等3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8名國家工作人員被給予政務處分。北京京日東大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被處以62萬元、263922。4元罰款,事故涉及企業板橋液化氣站被處以60萬元罰款。

除了上述情況外,還有一些情況值得關注: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披露的資訊,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赴河北省三河市查扣板橋液化氣站轉移的液化石油氣瓶196個;板橋液化氣站西側鎖閉的跨院記憶體放非自有氣瓶 973個。

調查發現,上述 1171個氣瓶中,40個達到報廢期限, 243個超過檢驗期限;從中抽取 36個進行氣質檢測,其中30個氣質不合格,二甲醚含量最高達 89。52%。此外,板橋液化氣站多次使用非營運輕型封閉貨車運送瓶裝液化石油氣。

這裡面有3種違規行為值得關注:

一是未向其他燃氣使用者持續、穩定、安全供 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燃氣的違法違規行為,這種行為違反的是燃氣行業的法律法規,一般由燃氣主管部門查處;

二是嫌充裝非自有產權和未建檔登記等 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的違法違規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燃氣行業的法律法規,也違反了《特種裝置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關於特種裝置的違規行為一般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三是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違規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一般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查處。

此外,事故調查報告提到了市城市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作用,修訂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等法規,完善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對於這點,我們可以結合《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看看。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透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一次修訂涉及不少液化石油氣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問題,還有一些規定是明顯加強了瓶裝氣領域的監管,可能與本次事故以及以往事故的教訓有關。

比如,其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

市人民政府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據燃氣發展和燃氣管網建設情況,

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替代措施,劃定禁止和限制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其第十七條的規定也涉及市場準入:

本市對管道天然氣經營、

瓶裝液化石油氣氣源供應實行特許經營

實施燃氣特許經營的,特許經營者或者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成立的專案公司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城市管理部門在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手續時,對於特許經營協議簽訂時已審定的內容,不再作重複審查,對其他內容的審查結果不應當導致特許經營協議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國內很少有規定直接明確瓶裝液化石油氣氣源供應實行特許經營,這或許是北京的突破。

其第二十四條還規定了實名制:

本市實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實名購買制度。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如實記錄使用者基本資訊以及使用者持有氣瓶的數量、定期檢驗週期和報廢期限等情況。

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在使用者持有的氣瓶定期檢驗週期、報廢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內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將氣瓶送交燃氣供應企業處理。

其第二十五條對配送的相關規定作了修訂,部分內容可能與本事故的教訓有一定關聯:

非居民使用者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燃氣供應企業負責直接配送、安裝氣瓶,並對其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居民使用者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可以自行運送或者由燃氣供應企業直接配送;選擇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對居民使用者的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進行安全檢查。逐步推進居民使用者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直接配送。

燃氣供應企業委託專業運輸單位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加強對配送人員和車輛的管理,明確燃氣供應企業和專業運輸單位雙方相應的安全責任。

交通運輸部門對燃氣道路運輸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其第二十六條也可能與本事故的教訓有一定關聯:

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氣瓶、氣質及氣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按照規定塗敷氣瓶顏色標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定期將氣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只能充裝、存放自有產權和供用氣合同範圍內的氣瓶,氣瓶應當經檢驗合格,且未超過報廢期限;

(四)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充裝、存放、運送氣瓶,如實記錄氣瓶進出站時間;

(五)充裝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從取得特許經營權的氣源供應企業採購氣源;

(六)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來源於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服務區域內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企業。

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運用二維碼等資料載體,逐步建立氣瓶質量安全追溯資訊平臺。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