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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是虛擬幣時的處理

2022-01-05由 平臺合規-雲芳 發表于 歷史

有朋友說昨天發的那篇內容太多太複雜,看起來很費勁,那就把問題拆開來說。

扣押的虛擬幣不會直接返還給受害人。

在很多傳銷、詐騙案件中,那些可以後臺操縱價格數量、本質上就是就是程式碼和資料的虛擬幣,本身就沒有商品價值也沒法變現。

比特幣等還可以流轉的主流幣一般又已經被犯罪團伙轉移、藏匿、變現揮霍,或者已經迴流到投資參與者手中。等到案發、警方去扣押時,能扣到的比例可能已經很少了。

虛擬幣相關的傳銷、詐騙案件中,如果犯罪團伙用變現後的違法所得購買房產、豪車、遊艇、股權、基金、保險等等,還比較容易追查、扣押。

法院判決退賠後,會經過司法拍賣、協助退贓、外交司法途徑等法定程式變現,再退賠。

如果追查、扣押到的是虛擬幣,無論是傳銷還是詐騙,都和前面提到的房產、豪車、遊艇等等一樣,不會被判決直接返還給受害人。

來看兩個案例。

WoToken

之前看到網上有人說“70多億都收歸國有”、“好幾十億都貢獻給國家”,這種話看看就算了,判決書裡把這個案子最後實際扣押了多少虛擬幣寫的清清楚楚。

2018年7月-2019年10月8日期間,註冊會員總數約71萬,實際吸收數字貨幣按2019年10月8日案發當天計算,約值77億(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價值區間範圍在41億-147億)。

實際吸收的數字貨幣數量約為

2。8億個USDT、4。6萬個BTC、203萬個ETH 、29萬個LTC、5。6萬個BCH、684萬個EOS。

至案發,前述數字貨幣被傳銷活動參與人提取走的數量約為

1億個USDT、1。46萬個BTC、400萬個ETH、8。6萬個LTC、1。2萬個BCH、244萬個EOS。

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扣押到的虛擬幣只是整個盤子裡的一部分,最終實際處置折現的金額僅有4。2億。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面還包括被告田某波參與平臺運營前的200多個BTC。公安機關對她控制的數字貨幣錢包進行了檢查確認,最後在一審審理期間對這部分數字貨幣做了變現處理,抵作她的退贓款,一審法院也對此予以認定並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這類問題有一個處置程式,但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寫的不是很詳細,我們看下一個案子。

PlusToken

PlusToken案二審裁定書有一段寫到“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XX市公安局申請由其委託北京ZF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公安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波退出部分款項,並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這個變現的處置流程是陳某提出申請並經司法機關批准後,由陳某委託第三方進行處置。

但是陳某委託ZF科技出售的虛擬幣數量是多少,變現款項作為陳某個人的退贓款,還是作為陳某、丁某、彭某三人共同的退贓款,判決書裡沒有過多披露。

判決書記載的內容是“陳某親友協助退贓的金額是2579萬元”(沒包擴陳某自己退贓部分)。“本案全體被告人、同案人及親友協助最終退贓總額是4000多萬(包含陳某及其親友、同案人和同案人親友)。

我們計算一下同案人和同案人親友退回的金額,和這個差額部分是匹配的。也就是說約有6600萬退贓裡沒包括出售虛擬幣的變現款。“基本都賣掉了”這個說法可能是源於二審裁定書裡陳某的上訴理由,他說“大多數數字貨幣都已經變現”。

陳某主張過有700個比特幣是他個人合法財產,但因為沒證據就沒得到法院支援。也就是說,陳某申請出售的可能是被扣押的違法所得部分。不過判決書裡也沒單獨列出陳某名下有多少數字貨幣。以下內容都是“陳某、丁某清、彭某軒”名下的:

比特幣約19。41萬個、以太坊約83萬個、萊特幣約142萬個、柚子幣約2724萬個、達世幣約7萬個、瑞波幣約4。87億個、狗狗幣約60億個、位元現金約7。9萬個、泰達幣約21萬個。

不過無論如何這兩個案件都解決了一些疑問:

無論司法機關是出於鼓勵退贓、認罪認罰的考慮,還是出於其他考慮,都有可能允許被告變現處理、衝抵退贓。被告為減輕刑責也確實有動力這麼做。這種處理方式、處置流程,是否會對其他省市、其他案件的處理起到示範作用,還要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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